google.co wrote:韓國的寬頻已經大幅超...(恕刪) 基本上,您的觀點就已經錯誤了,用特定的案例去套到全部人的身上,這就是錯誤的觀念。難道您能接受因為別人的錯誤,而限制您的自由這種事情嗎?我是不能接受拉,不過您我就不知道摟。
另類觀點 wrote:合法用途用不到100M?別被騙了!如果要將聚餐照片原檔30張傳給20個同事,要傳多久?如果是聚餐拍的影片呢?..(恕刪) 用E-mail 寄給1個人和一次寄給20個人是一樣的你有20封信要去投郵筒,是跑20趟還是1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