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日記,挖哩這簡單了,恭喜你朋友,哈哈,和妳朋友確認一下,當初談話有沒有MSN的LOG、有沒有被錄音,沒有的話他老母的話都是屁,我寫日記說【<~CENA~>】罵我,所以我拿我寫的日記去找法官,你覺得法官會把我痛罵一頓,還是把你抓去關,法官當然會把我痛罵一頓,我寫的日記無法證明【<~CENA~>】罵我,也許是我誣賴你,所以你朋友安啦,過來就可以和他老母好好的研究法律找找恐嚇相關的資料了。
不構成誹謗,請看一下刑法第310條第1項的規定,主觀上必須「意圖散布於眾」,客觀上必須「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如果只是存在電腦裡,沒有以電子郵件或紙本寄送給他人,就既沒有指摘或傳述,自然也不會有散布於眾的意圖了。所以不會構成,請你朋友放心。
<~CENA~> wrote:更新一下現在他媽媽也不接受我朋友的道歉然後現在A朋友也被他媽媽好幾封簡訊騷擾內容有恐嚇意味而他兒子也被他媽搞到快發瘋了= = 道歉賠不是 該做的就去做至於對方接不接受是另一回事這社會上 還是有一些人 得理不饒人不過如果對方母親堅持提告的話我想上述的簡訊 也應該造成"恐嚇罪"也可反提告 不過這是最後的"王牌"這麼做也是保護自己
雖然誹謗罪不像公然侮辱有「公然」這個要件,但還是必須要有「意圖散佈於眾」的意圖。如果確如樓主所說,是兩人私下在word留下的文字,再怎麼說也很難認定有散佈於眾的意圖,幾乎可以認定不會成罪。我覺得問題比較大的是得罪丈母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