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TERJIANG wrote:被告鮑國光、黃英傑、林峰寅等三位救難弟兄,雖辯解有勸死者穿救生衣,但他們並無強制力,但台南地方法院還是認定被告三人有業務過失致死責任...(恕刪) 五告雖 社會冷漠不是沒道理的
這告訴我們,往後救難時要先叫受救者簽下同意書(免責書),不然受救者自己犯賤出了事還會被怪罪.判刑,真的是衰到靠北邊走...nhobkimo wrote:這判決告訴那些救難隊...(恕刪) 戒律王 wrote:你沒看錯這就是台...(恕刪) 郵筒 wrote:見死不救無罪所以...(恕刪) 在路上看到車禍之類的,個人建議要就打手機.要就等有看到警察通知他,不要亂停車幫助人,免得明明不關自己事還惹得一身腥
豆豉英 wrote:接下來家屬要申請國賠...(恕刪) 完全正確..家屬目的其實也不是針對三救難員因為這只是申請國賠的第一步..先證明公務人員有疏失..不過..這樣的事也不用大驚小怪..曾看過119救護員對一位腰椎劇痛的傷者..要他自行翻到擔架上..因為也不清楚傷者的情況..怕搬動造成什麼二次傷害..會被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