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追訴期是以犯罪日起算?還是知其犯罪起算?

小弟常提一個觀念(很無奈但是事實)

法律是為了維持社會運作而存在不是為了伸張正義

例如帝王專制時期, 王就是法源或是貴族/平民/奴隸適用的法不同---這哪有什麼麼正不正義, 但卻是維繫當時社會運作所必須

現在也是一樣

我舉一個大家更切身的例子
如果你用和平的方式實際占有使用你朋友的手錶, 你朋友知道(沒有說要給你或借你), 期間如果他沒跟你討(主張權利), 等十年後你就是手錶的主人
這哪有什麼對錯合理, 純粹只是便利國家社會的運作---如果這個可以紛爭興訟...法院啥事都不用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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