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追訴期是以犯罪日起算?還是知其犯罪起算?

當年空作部司令陳肇敏違法指示反情報隊辦案,以及反情報隊軍官刑求逼供江國慶劣行,檢方雖認定凌虐江的軍官涉犯強制、恐嚇等罪,但因追訴時效逾期及證據不足,9人全部不起訴。

問題一、法律追訴時效到底是應該以當初槍斃江國慶日起算呢??
還是以特偵組偵辦後知悉犯有"強制、恐嚇等罪"行為日起算??

問題二、犯罪行為後,若發現新事證時,是不是可以重新(追加)起訴呢??
許榮洲自白認罪後,應否視為發現該案有刑求行為的新事證呢??

問題三、該9名官員終身俸支領,當法律無法追訴時,
是不是得以監察院彈劾或行政罰法裁罰予以取消??

請01板上法律神魔、大德、提供意見
說不定可以幫江媽媽討回一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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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人回應的話

我再來回答
m531215 wrote:
當年空作部司令陳肇敏...(恕刪)
應該是以知道日期並不是犯罪日期

像是我東西被偷了,當我知道是誰偷的日期開始算.並不是被偷的日期.
說真的,一個好好的孩子,

當兵,卻無緣無故被冤枉,然後軍法速速槍決,

他的父母痛也痛過了,人死了也救不回,

這麼多年,案子終於給當事人一個清白,也証實人是無罪的。

那真的沒有人可以負一個責任嗎 ?

一條寶貴的人命也 ?

還是說時間過了,一切就無法可管 ??

我覺得恐龍法官真的很多,從小女孩被色狼強暴那些過往的恐龍案例,

再看看江家這件案子,真的沒有什麼好說了
intelligenceken wrote:
應該是以知道日期並不是犯罪日期
像是我東西被偷了,當我知道是誰偷的日期開始算.並不是被偷的日期.


我也認為應該是這樣啊
那為何會超過追訴期呢???
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不知道是不是這個:

刑法第80條
有關刑事追訴期之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

不管合不合法
這判決等於是鼓勵現在的警察
只要破不了案
形求就對了
反正就算鬧上新聞
等鋒頭過了又是好漢一條
刑求的人繼續領他的終身俸
被刑求的人繼續等他的槍斃
另外讓這案件逾期
沒人該關嗎
這是我好奇的部分

m531215 wrote:
當年空作部司令陳肇敏...(恕刪)
同樣的法律書本,竟然會有不同的判決,就如同一套制度有兩套標準~~~不知道這是不是天大的笑話呢?
應該是上面的人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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