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空作部司令陳肇敏違法指示反情報隊辦案,以及反情報隊軍官刑求逼供江國慶劣行,檢方雖認定凌虐江的軍官涉犯強制、恐嚇等罪,但因追訴時效逾期及證據不足,9人全部不起訴。問題一、法律追訴時效到底是應該以當初槍斃江國慶日起算呢??還是以特偵組偵辦後知悉犯有"強制、恐嚇等罪"行為日起算??問題二、犯罪行為後,若發現新事證時,是不是可以重新(追加)起訴呢??許榮洲自白認罪後,應否視為發現該案有刑求行為的新事證呢??問題三、該9名官員終身俸支領,當法律無法追訴時,是不是得以監察院彈劾或行政罰法裁罰予以取消??請01板上法律神魔、大德、提供意見說不定可以幫江媽媽討回一點公道
說真的,一個好好的孩子,當兵,卻無緣無故被冤枉,然後軍法速速槍決,他的父母痛也痛過了,人死了也救不回,這麼多年,案子終於給當事人一個清白,也証實人是無罪的。那真的沒有人可以負一個責任嗎 ?一條寶貴的人命也 ?還是說時間過了,一切就無法可管 ??我覺得恐龍法官真的很多,從小女孩被色狼強暴那些過往的恐龍案例,再看看江家這件案子,真的沒有什麼好說了
不知道是不是這個:刑法第80條有關刑事追訴期之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