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很好奇,要是這私人簡訊是FTJB 在國外 OVERSEAS 發的,我很想知道報警有用嗎?還是說通過外交部到國外引渡他回來台灣受審?那要是 FTJB 不是台灣人是美國人,台灣引渡的了嗎?因為台灣拿王又曾沒辦法 !
at01143525 wrote:私訊最後1句.絕對可以告成恐嚇罪.請01保全證據與該會員IP資料若01不給.即可上警局報案請警方調查要求01提供完整資料後移送地檢署...(恕刪) 不會01一定會給..之前有很多案例可循...
看到SONY眼就亮 wrote:這個認真幹嘛,有哪個人是永遠是不會進棺材的?你就當作他在問你認為你自己可以活多久就好啦! 別這麼說,現很多人想進棺材還進不了,只能進骨灰罈....我也支持樓主,現太多只會出張嘴的傢伙了
這位開版大大您先消消氣~對方一點法律責任都沒有~要告刑事公然侮辱?很遺憾是私訊,非公然要告刑事毀謗?很遺憾構成要件不該當要告民事侵權行為(妨礙名譽)?很遺憾你沒有損害反到是提醒你,你發這篇,他告你妨害名譽還比較有可能一點,勸你刪文比較實際,如果你不相信告不成,那很簡單你可以打去報案就知道了~
zhy0504 wrote:這位開版大大您先消消...(恕刪) 樓上的大大.可能不是很懂法律喔.這案件並不是告訴乃論.基本上去警局報案就可而且有明顯私訊恐嚇文字.就不會有誣告與防礙名譽的問題.再次重申私訊最後1句.絕對可以告成恐嚇罪.請01保全證據與該會員IP資料若01不給.即可上警局報案請警方調查要求01提供完整資料後移送地檢署恐嚇罪刑法有兩種都是非告訴乃論所謂非告訴乃論不需要提告只要檢察官知悉犯罪事實都必須加以偵查簡答如上所以樓主只需要去警察局報案就可.公訴檢察官不用花錢就可偵辦最後對方有沒有罪.還是得由法官判決.只有人身安全恐嚇.因未涉及恐嚇取財.只能採刑法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