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道 wrote:但之後新公司人事打回去探聽結果你被現任主管背刺你就知道痛了 每次看到這種言論我就覺得很好笑。向前公司打聽員工素行,那請問前公司會說「實話」嗎???????兩間公司是競爭對手,那前公司怎麼可能會跟你說實話!前公司一定會說謊,甚至更高明的,講五句實話,配上五句謊話。完全無從判斷起。
前面已經有人提了,依勞基法規定的天數『宣告』就可以了,法律只有規定勞工要宣告,並沒有規定需要雇主同意,也沒有規定一定要交接,所以樓主只要把勞基法拿出來打主管的臉就好,他想硬凹你直接報給勞工局就可以了,離職證明也是跟勞工局拿就好,不一定要跟原公司拿。要注意的是所謂的『宣告』,包含口頭、書面、E-mail等各種只要能證明你有宣告過都有效,再次強調這不用資方同意,但要注意在宣告離職日前,除非請假外還是得去上班,要不然資方可以依曠職開除你。不過即使是上班也只須依之前的作業模式工作即可(通常主管這時也不敢拿重要的工作給你做),『可以』不接受任何的職務調動(包含交接)或加班,除非資方『資遣』你(跟開除不一樣),當然如果你想跟舊同事打好關係或佛心來著自願做好交接也是你的自由。個人建議態度要保持『不卑不亢』,不卑是指不用像平常對主管的不合理要求委曲求全,主管的權威對要離職的人是無效的,不亢是指做好自己的工作到最後一刻,不用仗著自己要離職就隨便亂來。至於有些人說什麼不配合主管的要求會影響其他公司詢問時的評價的,我是不敢說一定不會有影響,但我們可以從兩方面來看這件事:1. 新主管也不是傻瓜,他當然知道有些人就是因為跟主管交惡才會離職,對於前主管的惡意批評應該聽的出來,聽不出來的也不用考慮在這種能力差的主管下工作了。2. 有人能保證你配合主管的要求他就會幫你說好話嗎?他都敢違法退回辭職單了,就不用再天真地認為你配合他他就會幫你說好話了,既然他本來就不會幫你說好話那又何必配合?----以下是寫給『某些人』看的----『某些人』真的很奇怪,平常罵別人奴性奴性地一直喊,但是到了自己或他人要離職時卻自己表現得無比奴性,甚至要求別人吞忍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真是搞不懂這些人矛盾又雙重標準的想法。
謝謝~~再加個30天好了~~我改8/31離職~~離職單也遞上去了~~但我還是不太想進公司~~我可能每天早上請假~~~下午去半天交接~~半天交接應該夠??勞基法也規定全年有14天事假~~30天病假的權利???
aquaaqua wrote:前面已經有人提了,依...(恕刪) A大講得有理,勞方本來就有他的權利。其實我覺得樓主的主管也不是真想留樓主30天才能走,只是想等找到人交接,所以他們可能會想與樓主談,是動之以情或放些好處給樓主,只是建議小心口頭承諾被過河拆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