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昨天辭職單送出去,表明做到七月底,主管馬上退回,說交接時間過短,要至少一個月,可是要留人,獎金卻給的少的可憐?真的要不甩他七月底就走人?公司已於6月底在人力銀行刊登我的缺?真的要繼續待下去給他們糟蹋嗎?

IMSE wrote:
小弟昨天辭職單送出去...(恕刪)

現在都幾號了 七月底要走
麻煩去看一下勞基法
有提前告知天數
IMSE wrote:小弟昨天辭職單送出去...(恕刪)


一個月

不給退

法院見~

夠快了吧~
今天不砲人,就會增加伺服器的資料量,DBA會難受,蔣大看了也會不爽的XDD

IMSE wrote:
小弟昨天辭職單送出去...(恕刪)


你乾脆離職前一天再丟離職單好了!! 留些好名聲讓人家探聽
那就一直一直一直請假吧!不過現在離7月底也太近了吧
IMSE wrote:
小弟昨天辭職單送出去...(恕刪)


勞動契約終止 需有預告期間
  
  勞資雙方間之勞動契約,有所謂「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顧名思義,即訂約時已明定契約之終止日,此種契約於期限屆至時終止,不須另外再通知。不定期契約為最常見的勞動契約形式,契約未定終止日,通常隨勞方辭職或資方解雇而終止(其他情形例如因勞方死亡、退休等因素而終止),不論由勞方或資方終止勞動契約,都須給予對方因應調配的時間。根據《勞基法》第15、16條規定:
  
  1.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2.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3.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此即所謂「預告期間」之規定。


應該沒錯吧 ...

你如果要擺爛 ... 後果請自己去查
那好像是資方要告知勞方終止勞動契約適用吧?
你可能誤會啦,職缺都po出來了,真的沒有要留你,真的只是交接期太短不合規定 Orz
IMSE wrote:
小弟昨天辭職單送出去...(恕刪)

ericyomr wrote:
勞動契約終止 需有預告期間
  
  勞資雙方間之勞動契約,有所謂「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顧名思義,即訂約時已明定契約之終止日,此種契約於期限屆至時終止,不須另外再通知。不定期契約為最常見的勞動契約形式,契約未定終止日,通常隨勞方辭職或資方解雇而終止(其他情形例如因勞方死亡、退休等因素而終止),不論由勞方或資方終止勞動契約,都須給予對方因應調配的時間。根據《勞基法》第15、16條規定:
  
  1.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2.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3.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此即所謂「預告期間」之規定。


應該沒錯吧 ...

你如果要擺爛 ... 後果請自己去查
..(恕刪)


這個真是好用


但是大家可能不知道


就是沒罰則

資方違法資遣員工...雇主要罰錢

勞方不依規定離職.....沒罰則

除非資方以民法求償因勞工不依規定離職所造成的損失...但如果勞工名下沒財產事求償個鳥喔

再來員工薪資不能以任何名義苛扣....所以也不能以扣薪來處分不依規定離職的員工.....利害吧

所以資方請自求多福

chiang :不用耍嘴皮子,有沒有違規你心理很清楚,如果不服,那也可以,等你當01老闆你想怎麼作都可以。
水晶骷顱 wrote:
勞方不依規定離職.....沒罰則...(恕刪)


難怪我覺得好像找不到擺爛會發生什麼事

個人覺得了不起公司算你曠職而已

不過我不懂會不會有其他延申問題 所以請樓主自己去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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