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昨天辭職單送出去,表明做到七月底,主管馬上退回,說交接時間過短,要至少一個月,可是要留人,獎金卻給的少的可憐?真的要不甩他七月底就走人?公司已於6月底在人力銀行刊登我的缺?真的要繼續待下去給他們糟蹋嗎?
IMSE wrote:
小弟昨天辭職單送出去...(恕刪)
勞動契約終止 需有預告期間
勞資雙方間之勞動契約,有所謂「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顧名思義,即訂約時已明定契約之終止日,此種契約於期限屆至時終止,不須另外再通知。不定期契約為最常見的勞動契約形式,契約未定終止日,通常隨勞方辭職或資方解雇而終止(其他情形例如因勞方死亡、退休等因素而終止),不論由勞方或資方終止勞動契約,都須給予對方因應調配的時間。根據《勞基法》第15、16條規定:
1.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2.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3.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此即所謂「預告期間」之規定。
應該沒錯吧 ...
你如果要擺爛 ... 後果請自己去查
ericyomr wrote:
勞動契約終止 需有預告期間
勞資雙方間之勞動契約,有所謂「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顧名思義,即訂約時已明定契約之終止日,此種契約於期限屆至時終止,不須另外再通知。不定期契約為最常見的勞動契約形式,契約未定終止日,通常隨勞方辭職或資方解雇而終止(其他情形例如因勞方死亡、退休等因素而終止),不論由勞方或資方終止勞動契約,都須給予對方因應調配的時間。根據《勞基法》第15、16條規定:
1.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2.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3.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此即所謂「預告期間」之規定。
應該沒錯吧 ...
你如果要擺爛 ... 後果請自己去查
..(恕刪)
這個真是好用
但是大家可能不知道
就是沒罰則
資方違法資遣員工...雇主要罰錢
勞方不依規定離職.....沒罰則
除非資方以民法求償因勞工不依規定離職所造成的損失...但如果勞工名下沒財產事求償個鳥喔
再來員工薪資不能以任何名義苛扣....所以也不能以扣薪來處分不依規定離職的員工.....利害吧
所以資方請自求多福


chiang :不用耍嘴皮子,有沒有違規你心理很清楚,如果不服,那也可以,等你當01老闆你想怎麼作都可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