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疏失不應由 台大醫&成大醫 來承擔 衛生署 踹共

怎麼沒人去探討那位愛滋病患為什麼會同意器官捐贈?

是還未感染前就已經 簽署同意死後器官捐贈?

還是明知道自己有愛滋病,還故意去簽署死後器官捐贈?


如果是前者那還說得過去

如果是後者,那是基於什麼心態?

1.不知道捐贈器官會傳染?

2.基於報復心態?


要怎樣防止還有類似的,明知自己有重大傳染病,還同意器官捐贈?


應該把一些有重大傳染病的人,列入紀錄 (可以不註明原因)

只要輸入身份資料,就顯示此人不可器官捐贈

能夠在第一道關卡就防堵下來,後面犯錯的機會就減少很多
我不相信 健保IC卡做不到 列管資料的通報

衛生署 踹共??????????????????????????????????????????????????????

想鬧大??然後吵國賠??讓台大少賠一些???

kog403229 wrote:
愛滋病患為什麼會同意器官捐贈...(恕刪)


多去了解一下器官捐贈的流程~~~~~~~~~~~~~~你就不會有這個疑問!了


......................................................................


第一屆器捐運動會...還是在台大校園辦的....


嗯..當年選台北市長的三個人....只有一個人來~~果然是不受重視阿~~~
身為一位牙醫師,我深深覺得愛滋人權團體的堅持是無理取鬧。
基本上,治療牙齒很少不弄出傷口,這對愛滋病患是何等大事,後續的處理也是要回到愛滋病專業門診處理。何苦只為了一時方便,要使醫護及其他病患也暴露在感染風險中,也讓自己處於嚴重併發症的危險。

就像糖尿病患,臨床常見嚴重牙周病的併發症,這些病患幾乎都不願意明說自己的病史。等拔完牙,再耗費大量醫療資源處理傷口。這樣到底對誰有好處?難道醫生會因為糖尿病會傳染這種荒謬理由才拒絕拔牙嗎?

kog403229 wrote:
怎麼沒人去探討那位愛滋病患為什麼會同意器官捐贈?

是還未感染前就已經 簽署同意死後器官捐贈?

還是明知道自己有愛滋病,還故意去簽署死後器官捐贈?...(恕刪)

因為大家都有看新聞
爾俸爾祿,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難欺
如果有人打從心底就認為資料一定會外流...

那即便是沒有中央列管全省通報 單純由地方衛生單位管理 照樣有機會外流...

這根本不應該在拿來當作是理由...

今天只是做與不做的問題

會嚴重牽涉到他人安危的 不外乎大型手術、器官捐贈移植跟捐血...

建制一個系統 只限定特定條件下才能查詢列管的資料 這一點都不困難...

不要在找藉口了...

andy9999 wrote:
愛滋病患器官移植事件...(恕刪)


衛生署是上層機關,是政策的制訂者,

不是下層執行者,

塑化劑就是政策不確實所造成的食品安全大漏洞(衛生署的問題),

雖然台灣的衛生署很病,

但這次台大愛滋事件,殺人的是台大,

台大的專業性又那麼絕對,

負責的,當然是台大自已,完全是執行面的疏忽問題,流程訂的再嚴密,


若執行的不經心,一切惘然,不要再牽拖了。

discoby wrote:
如果有人打從心底就認...(恕刪)


甚麼是特定條件下?
願聞其詳?

只要是從事醫療救會有風險~就算打針也不例外
我是覺得應該要讓每位診療的醫生看到

不然限制就診醫院
但怕又會有人說侵犯人權
我覺得愛滋病患實在太自私,
只想當自己的隱私權力,
卻沒想到自己身上的體液,
卻是殺人的利器.
又不是在自己臉上刻字,
註記在健保卡裏,
讓醫生,護士,牙醫,處理自己身後事...等等有可能接觸到自己體液的的人,
能預先預防,避免感染,有何不好?

我甚至覺得應該在身體私密處刻字,
如此想透過一夜情,嫖妓,隱瞞配偶或性伴侶而擴散病毒,
或是消防急救人員,警察,...等等,都能得到防範的機會.
愛滋病患如果隱瞞自己得病,對不知情人進行有體液感染機會行為,例如性交,
視同殺人行為,不用等到對方被感染,直接判刑收監.
這位捐贈者並沒有簽署器官捐贈,是他的家屬代他決定器官捐贈。
而且家屬也不知道捐贈者得了愛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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