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一罰或無期徒刑! 是說給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屬爽的。應執行4年半徒刑 1/3假釋或20年之1/2是做給犯人或犯人家屬看的。對於本國的法律:臨時條款是40年 無期徒刑是20年之1/2。台灣欠缺五專改監獄 不是改技術學院
DiabloIII wrote:336條第二項對照一下51條第5款就知道原因了, 罪刑法定,依法行政...(恕刪) 還是見鬼阿合併最高可執行的極限是30年可是本案合併之後最高是29年要打折 也該判個15年吧判4年半...開根號在算了嗎合併裁罰的法規為何當初沒有制訂下限而讓法官"自由心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