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一罰判29年,結果合併執行只要四年半?


DiabloIII wrote:
不過. c應該也是4 XD


為什麼?
TIBET wrote:
怎麼算的,不是說一罪一罰嗎? 怎麼又合併執行刑期?
大量購買有優惠

Sevenup wrote:
這是告訴大家幹壞事不要只幹一樣嗎?
壞事做越多,關越少?

債多不愁

TIBET wrote:
前新光人壽保險業務員...(恕刪)


出草一次 獵20個人頭 結果法官說 只算一個人頭

莫那魯道 一定會幹悄法官...
因為債台高築,沒法讓太多犯人吃免費的白飯,
所以才不想關他們太久,要讓他們出去工作,賺錢,繳稅金
法律...看看我們的立法委員...
立法+監察+干涉行政+全武行+嗆聲+跳海+......

DiabloIII wrote: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恕刪)


這條款是鼓勵犯罪嗎??
搞不懂鬼島呀~
一罪一罰或無期徒刑! 是說給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屬爽的。
應執行4年半徒刑 1/3假釋或20年之1/2是做給犯人或犯人家屬看的。
對於本國的法律:臨時條款是40年 無期徒刑是20年之1/2。
台灣欠缺五專改監獄 不是改技術學院

DiabloIII wrote:
336條第二項對照一下51條第5款

就知道原因了, 罪刑法定,依法行政...(恕刪)


還是見鬼阿

合併最高可執行的極限是30年

可是本案合併之後最高是29年

要打折 也該判個15年吧

判4年半...開根號在算了嗎

合併裁罰的法規為何當初沒有制訂下限而讓法官"自由心證"
合併個屁啊
犯愈多罪打折愈多,有這麼好康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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