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死的雇主 該怎麼投訴她呢?

kanzie2010 wrote:
勞基法
第一條(立法...(恕刪)


大大,你引錯了,所謂的21、23、26條指的是勞基法,非民法

kanzie2010 wrote:
酸別人不會讓你看起來...(恕刪)


拜託~何必咧~講錯了被酸會怎樣??不痛不癢的~你可以不要理阿~

勞基法中並沒有定義"試用期"這種東西~

薪資都是依照21條規範制定~依雇主與勞工議定,且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若資方未依工時發放薪資~勞工循法律途徑提供出勤紀錄進行調解或仲裁~


kanzie2010 wrote:
酸別人不會讓你看起來...(恕刪)


當然找不到相關法令,因為勞基法已經刪除「試用期」的規定,
也就是說只要開始上班就開始算到職日,
勞動契約就成立,你付錢、我出力~

233105 wrote:
如該公司的識別證等
...(恕刪)


小弟沒有識別證阿
因為只做了兩天而已
我拿不出任何證明阿
而且這也只是工讀而已
難道就只能這樣任由她了嗎
kanzie2010 wrote:
請問你是三天內就被告...(恕刪)


你要不要先去讀讀書看看相關規定
再來發言吧

jesers wrote:
小弟前幾天在知名的連...(恕刪)


因為你是小弟吧 如果是小妹 他留你都來不及了

jesers wrote:
小弟前幾天在知名的連...(恕刪)


您生氣了嗎?
如果是, 代表你的經歷不足

你做對的一件事 就是去要回你這幾天的工資
不過因為才做了幾天 不知道你想投訴這家店什麼
現實社會處處都是如此啊

假如她是對的 你生氣是不會改變什麼的 不如改變自己

假如你是對的 你更應該因離開而感高興 因為留在那邊你是得不到成就及快樂的







rockman999 wrote:
您生氣了嗎?
如果是, 代表你的經歷不足

你做對的一件事 就是去要回你這幾天的工資
不過因為才做了幾天 不知道你想投訴這家店什麼
現實社會處處都是如此啊
(恕刪)


生氣也算是正常啦

版主做對的一件事,就是去投訴這家店

才不會讓這種風氣繼續下去

遇到這樣的事情

改變自己的想法,的確需要

但不代表,就要繼續姑息這樣的店家

現實社會的確是如此

但是每個人出一點力,就有慢慢往好的方面改變的希望




kanzie2010 wrote:
請問你是三天內就被告...(恕刪)


驚~!!我現在才知道原來員工也像網購一樣有七天鑑賞期,不滿意可退,不用付錢~

正常的做法是勞工報到前或第一時間就必須做投保的動作
而且不管你做的時間長短就是要給錢
雇主一定要把薪資準備好 除非你自己跟雇主說不拿
要玩大一點的就請勞工局的人陪同
不過先請他當路人甲都不要說話
你去跟老闆娘討公道
然後把他違法的事項一個一個好好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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