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n4624 wrote:
看了判決書
好像是沒有證據能證明飆車, 頂多是超速
好了
這件事批的人一大堆
你們平常守交通規則嗎?
有沒有想過自己可能是下一個殺人兇手?
說法官恐龍的人
你們對案情和相關法律了解多少
有沒有想過自己可能才是恐龍民眾?
試問: 飆車與超速差別在哪裡? 如何明確的定義飆車與定義超速?
再看看車禍照片, 試問汽車要用多高的速度撞擊腳踏車才會造成腳踏車鋼架嵌入汽車車身?

這分明就是玩弄文字遊戲, 睜眼說瞎話的把被害人當傻瓜痛宰, 幫肇事者脫罪的說詞!
中國廚藝學院 wrote:
小弟幫頂一下,至於以...(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