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提告公然侮辱罪有研究,有跑法院的大大請進。5/29 Update~

zulutsai wrote:
好... 就衝著...(恕刪)


大大感謝你的資訊,不管這資訊有沒有問題,
基本上讓我有個初步的了解~~再次感謝!
sestolk wrote:
假設一下,
甲先放話要告乙, 於是, 乙嚇到了, 正想道歉時, 一上網卻看到原來甲根本不懂要怎麼告人, 還得到處請教別人要怎麼告, 這樣乙還會怕嗎?
拉張沙發看看後續發展.....


這點你放心~就算我不懂。我還是可以請教法律扶助基金會的
免費諮詢律師,順便藉此機會多多學習,多方面了解流程。
這樣就對了 wrote:
抱歉記錯當初我家人打...(恕刪)


對! 要到三審才強制律師代理制度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第一項規定:「第三審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
如果原告敗訴, 還要幫被告付律師費

網路上罵人是不好, 但被罵方只是個暱稱, 根本沒人知道誰被罵了
到底成不成立刑事罪還是個問號? 這要問專家了!

B.W.Fantasy wrote:
工作,認真一點是好事...(恕刪)




十分認同
zulutsai wrote:
2.公然侮辱這部份除了刑事以外民事是否可以求償?
Ans : 你有權利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的規定來提出附帶民事訴訟。按
民法第195條第1項求償,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3.若判決勝訴可否要求被告人給付告訴人律師訴訟費?
Ans : 可以在訴狀上載明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但前提是你絕對不能敗訴。
恕刪)


這部分您恐有誤會: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案件經由檢察官起訴後移送刑事庭審理時,那時候才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請求的。如案件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則無該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之適用。
二、民事訴之聲明有關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部分,「訴訟費用」是指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時繳付法院之裁判費,並非指律師費用喔。

ruby6436 wrote:
對! 要到三審才強制...(恕刪)


因為當初我家有低收入戶資格
可以免費請律師
所以根本沒出到律師的費用
到三審 又是對方輸=沒出到錢

ruby6436 wrote:
網路上罵人是不好, 但被罵方只是個暱稱, 根本沒人知道誰被罵了
到底成不成立刑事罪還是個問號? 這要問專家了!...(恕刪)


印象中有前例,判決自己去搜吧!
Billy.Huang wrote:
印象中有前例,判決自...(恕刪)


法官見解各有不同


http://forum.fashionguide.com.tw/post_list.php?topic_id=817609

法律界意見紛歧
檢察官認為,網路身分也有人格權,兩人在討論區有詳細的對話紀錄,鄭凱修坦承自己出言不遜,且「白癡、智障」字眼足以貶損「袋鼠應援」的人格和社會評價,認定鄭男觸犯公然侮辱。鄭男昨則不在家,不知其回應。
在網路討論區對網友暱稱開罵是否觸犯公然侮辱?法界意見紛歧。律師丁昱仁指出,公然侮辱的構成要件是,大眾要清楚知道被害人的真實身分,且辱罵內容足以降低其社會整體評價。因此,鄭男是否觸法,要視該公開討論區是否有人知道「袋鼠應援」的真實身分而定。

「匿名也要負責」
丁昱仁說,若「袋鼠應援」才剛加入該遊戲,可能沒人知他的真實身分,罵「袋鼠應援」不會構成公然侮辱;反之,如果該暱稱在這個遊戲社群長期出現,已建立知名度,網友知道暱稱「袋鼠應援」就是賀照宇,網路身分當然享有人格權。
---------------------
http://carte.pixnet.net/blog/post/24851295-%E3%80%90%E6%96%B0%E8%81%9E%E7%96%91%E7%BE%A9%E3%80%91%E7%B6%B2%E8%B7%AF%E4%BB%A3%E8%99%9F%EF%BC%8C%E6%98%AF%E4%BA%BA%EF%BC%9F%E9%82%84%E6%98%AF%E4%B8%8D%E6%98%AF%E4%BA%BA%EF%BC%9F
不少網友在網路上發表意見時,經常會出現意見相左的情形,但不要以為都是網路暱稱,任意謾罵網友就沒有 刑責!被告呂姓網友在網路上,以六個字的髒話,辱罵袁姓網友,袁姓網友一狀告上地檢署,全案新竹地院一審時,法官認為,類似事件應該由版主或網友們抵制,不宜用刑法上的處罰過度介入;且罵人與被罵者都是網路暱稱,因無法辨識真實身分,不符公然侮辱罪要件,判處被告呂姓網友無罪。不過,全案在高院二審卻出現大逆轉!二審法官則是認為,網路雖是虛擬世界,但屬大眾皆可進入使用的「公開」場域,且網友使用的代號暱稱,往往廣為人知,故改判呂姓「公然侮辱」有罪,處罰金六千元。對新竹地院一審判網路罵人無罪,原告袁姓網友表示,一審法官認定「網路代號不可推知當事人是誰」,與常理不合。

henryblue wrote:
這點你放心~就算我不懂.。我還是可以請教法律扶助基金會的
免費諮詢律師,順便藉此機會多多學習,多方面了解流程。.(恕刪)

法律扶助基金會的精神是在扶助沒有資力的人又要保障他們的司法權力.
至於你這樣的案件能得到他們的幫忙嗎?
如果你真的認為可以從法律扶助基金會那裏得到幫助, 建議你現在就去, 不就比在這裏問好多了嗎 ?

唬爛至尊 wrote: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案件經由檢察官起訴後移送刑事庭審理時,那時候才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請求的。如案件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則無該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之適用。
二、民事訴之聲明有關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部分,「訴訟費用」是指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時繳付法院之裁判費,並非指律師費用喔。
...(恕刪)


謝謝您!!!

不過通常開偵查庭時檢察官就會勸雙方和解,所以還是勸樓主以和為貴~~

「能受天磨真鐵漢,不遭人忌是庸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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