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遺產預先分配有效嗎?繼承人也一起簽名認同?


YTCHOU wrote:
兄弟姐妹在父母親還健...(恕刪)



你說半天,,還是,,,

你所舉之判例,,是由父母主動的,,還是這些小孩自己相互同意的,,????

你應是念法律的吧????我不是,,,,你真的問題內容沒看清楚,,,

Billy.Huang wrote:
但如果被繼承人基於自由意思,且依法定方式預立遺囑,遺囑即為有效。至於繼承人知不知道遺囑內容,甚至在遺囑簽名(但不能被當作見證人),因法無禁止,理論上並不影響遺囑效力。


人家在講「遺產分配協議書」,你在講「遺囑」,你是否在雞同鴨講呢?


小虎先生 wrote:
預立遺產分配協議書父...(恕刪)


因為你不是法律本科的,有些名詞可能搞不清楚也不怪你!

你舉的情形可能比較傾向是「自書遺囑」,因此,只要符合「自書遺囑」的要件,同我上面說的,即便被繼承人在遺囑上簽名,也不影響其效力。

至於一直被提到「遺產分配協議」的問題,在於這份「大家」都簽名的文件怎麼認定。如果這文件僅僅是繼承人間的「協議」(被繼承人不知情),則可能會有問題。但如果被繼承人和繼承人都簽名,除了要看是不是符合「遺囑」的要式外(按你描述應該比較像「自書遺囑」),可能還要進一步檢視內容來做整體判斷。

YTCHOU wrote:
人家在講「遺產分配協...(恕刪)


樓主不是法律本科的,名詞用的用法不是重點,重要的是你要看他的描述內容來判斷他到底是講「遺囑」還是「遺產分配協議」...

小虎先生 wrote:
你說半天,,還是,,,

你所舉之判例,,是由父母主動的,,還是這些小孩自己相互同意的,,????

你應是念法律的吧????我不是,,,,你真的問題內容沒看清楚,,,


事先寫好「遺產分配協議書」,都是無效的!只要有繼承人異議,就可以被推翻的!

要人死後,寫的「遺產分配協議書」,才是有效的!

Billy.Huang wrote:
他不是法律本科的,名詞用的用法不是重點,重要的是你要看他的描述內容來判斷他到底是講「遺囑」還是「遺產分配協議」...


我就是唸法律的。

YTCHOU wrote:
事先寫好「遺產分配協...(恕刪)


你到底有沒有搞清楚你舉的判例(兄弟欺父瞞母預先協議分配,有違公序良俗),和樓主描述的事實的差別(父邀母、子女一同見證遺囑)?

如果樓主陳述的事實,是指被繼承人邀所有繼承人來見證遺囑內容,只要遺囑符合法定要式,就算被繼承人都一同簽名,也不必然它就是「遺產分配協議」!

小虎先生 wrote:
但如果拿這張上法院打官司效力如何,,,,這才是我問的重點,,,,...(恕刪)


印象沒錯的話 台灣法律是民法規定>遺囑內定

所以立遺囑有技巧 要做到人人都有份

即使你不想給其中一房 但是如果他有小孩就算他有不孝之事實
依然必須準備他的份 但是他的小孩是以他們父母所本應分得的財產為基礎去分

遺囑中兩人都分得房子,某一方認為有市值上的問題的話
印象中法院會以遺囑為主,市值是要等賣掉才會發生 參考價值不大

上法院打官司協議書跟遺囑都是參考用

台灣的遺囑立法是要以孩子本人所應分得的份去考量
而不是像美國喜歡某某可以給他9成財產 其他三個只給一成

台灣的遺囑主要作用是確認誰分得何物而這項物件不能過度低於繼承人所應得之份

如果真的要立 建議找律師或代書在旁協助會比較好

我爸以前幫人攥寫過遺囑,這部份是以前跟他請益的大約結論

協議書YT大會說是無效的原因
第一 財產現階段所有權人是父母
第二 法律上父母給子女財產現階段只有遺產、贈與跟買賣
第三 人與人之間的財產交易只有贈與跟買賣

如果你說它是協議書 那就扯到多分得的部份該算贈與還是買賣?

所謂的贈與或買賣是指繼承人之間而非被繼承人

弄協議書只是讓事情更複雜 因為財產價值會變
立協議書的當下價值不一定等於父母亡故時的價值

上法院 兄弟之間反而可以主張自己所擁有的部份在父母亡故時被低估要求其他人給予補償金

所以YT大後面才又提到預先拋棄繼承也是無效

因為協議書上的物件假設在父母亡故時價值有大變動
其他繼承人依舊可以就父母亡故時的價值來要求其他繼承人補足或給予相對應的價金
不能主張這物件是因為有寫協議書而分得來拒絕

Billy.Huang wrote:
你到底有沒有搞清楚你舉的判例(兄弟欺父瞞母預先協議分配,有違公序良俗),和樓主描述的事實的差別(父邀母、子女一同見證遺囑)?</block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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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說明,兄弟姐妹在父母親還健在時,即預立遺產分配協議書約明分配到時候如何分配,不管事前大家皆達成協議,只要任何一分有異議,這種契約方式是無效的!

你認為這種契約方式有效嗎?

樓主是說(父邀母、子女一同見證遺囑)?你從頭看清楚一點吧!







就把樓主所說的財產分配契約,直接就做成遺囑就行了,名詞不要用遺產分割協議或契約,就寫『遺囑』,因為在法律上一個字不一樣,意義就不一樣,只要符合遺囑的規定,這份遺囑就有效,重點在於立遺囑人及見證人要簽名,繼承人簽不簽名並不重要,有簽名表示繼承人知道遺囑內容。

不要堅持用『預立遺產分配協議書』這類的名詞,法律沒有就不要去用,要用就用法律規定有的,也就是用『遺囑』就好,法律就是對文字斤斤計較,自己隨便去亂用一些名詞,容易又被一些有心人抓到把柄,然後又上法院吵,這不就和原本的立意不符嗎?

如果真的不清楚相關規定,去找律師諮詢付一點咨詢費省下日後的麻煩,有何不好?如果真要省錢,地方法院也都有免費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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