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cky國道 wrote:法扶目前不是...(恕刪) 這部分找也了解了,應該是說他們可能會看我的處理方式日後可能會照我的方式去做我明天會打去法扶詢問一下,相關細節!我當然不可能去幫他們要回這些東西啊,我懂你的意思,他們的權益還是得靠自己爭取回來,只是若他們還願在公司上班如果公司因為這樣子,對工作環境或是法規上有所改善的話也是不錯的!另外,真的很謝謝您這麼熱心的提供我建議特別是這麼晚了還有這麼好睡的溫度
vito_701001 wrote:可是請問一下,您也是...(恕刪) 我不在律師事務所上班,因為我同事約3年前被一家還算大的公司惡意解僱,我是我同事的證人幫他出庭作證,他的判決書與答辯狀等…文件我都有去了解研究,你想想我同事被惡意解僱,我是他的證人從剛開始大家笑我,歧視我認為我們是白痴,慢慢的到兩年半後官司贏了每個人後期都來請教相關問題,回答到我都懶了重點是在跟公司打官司這段時間自己決心是否足夠,不是我的錯我為何要退縮?別因為公司派人放放話,自己就嚇到屁滾尿流打退堂鼓,如果可以不打官司而拿回權益誰還想繼續打?但如果真的打下去就堅持下去,我們官司期間這兩年半我一直都待在同一家公司上班,你可以想像公司出了多少惡劣手段要逼你自動離職,所以我算是與公司交手多次,現在還不是好好的,會咬人的老虎人人怕(要當紙貓還是當會咬人的老虎自己決定)現在被惡意解僱的同仁也回來上班了!公司主管也會怕因不合理的要求而被我們告,所以不會有太逾越的不合理的要求,公司花招很多,我比公司更多花招誰怕誰,我走路抬起胸膛,主管看到我們自己會閃躲,因為有問題的是主管與老闆(通常都是主管假傳聖旨捅出包來),主管轉向哪些好欺負的員工去了,我們公司也有工會,但我感覺他們能力還沒我們強(工會理事之間也怕的要死,因為他們不懂相關法條又不願意花時間去認識它,簡直站著茅坑不拉屎,只想要工會理事的職稱當作保護傘)所以自己爭取比較好,但要稍微努力一下,我也不是專業人士,所以只能提供意見,你還是要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外加自己的見解融合之後決定你下一條該如何走下去,祝你成功,我的話只限於參考,是不負任何責任的。另外目前勞保最高投保金額上限43900,如果你的薪資超過6萬公司已經幫你投保到最高上限43900,那就沒有以多報少問題至於A提撥金問題屬於,刑法第335條(普通侵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佔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 下罰金,屬於非告訴乃論(俗稱公訴罪不能撤告),如果公司不還錢有可能構成此要件,如果沒有證據亂告,將有可能被公司反告污告罪,刑事案件定罪標準嚴厲,但不需要支付裁判費,民事官司定罪標準較寬鬆,但需要依照案件提告者須繳交裁判費給國家。資訊提供給你請自己參考,你還是請教(專業)律師才比較有保障
Ricky國道 wrote:我不在律...(恕刪) 真的很佩服你們的勇氣的毅力,台灣的勞工就是因為什麼都不敢吭聲,所以完完全全的被資方吃得死死的看看國外那些勞工都有組工會,如果權益受損,就停工抗議!公司在96至99年都算高薪低報,因為聽說之前也是有人要去檢舉,但私下合解了,所以公司才在99年9月時更正為43900,不過在96~99年這段期間,我至勞保局查出來的資料,公司確實是高薪低報沒有錯至於A提撥金的問題,我的薪資袋上已經很清楚的註明了,公司自我薪資扣除的金額,和我去勞保局調出來的提撥金額確實不符合,所以這部分也是絕對沒有問題的!感謝你都已經回答到懶了,還特別回答我,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