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lo2314 wrote:
紅色字部分這一點還要請專業人士來解讀一下
如確如字面上所說的
那不就是只要露天拿出"證明"說不是故意的
第29條就不成立了
又
打官司就是講求證據
如果露天的律師團要求查驗原告們的電腦有遭到木馬植入
有明確的法條可以拒絕嗎
今天要是我是律師
我一定會針對這一點進行攻擊
除非有明文規定我不能這樣做
假設一個狀況
露天有辦法證明他沒有洩漏個資
反過來對原告提出誣告官司
聲明需要賠償商譽損失500萬
試問
如何處理這種狀況
唉....我們就是太姑息大企業,才會讓大企業予取予求,
這次既然有人挺身而出,我一定跟露天幹到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