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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條例之死刑、無期徒刑規定違憲?
惟國家刑罰權之實現,對於特定事項而以特別刑法規定特別之罪刑所為之規範,倘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所要求之目的正當性、手段必要性、限制妥當性符合,即無乖於比例原則,要不得僅以其關乎人民生命、身體之自由,遂執兩不相侔之普通刑法規定事項,而謂其係有違於前開憲法之意旨。
其中關於死刑、無期徒刑之法定刑規定,係本於特別法嚴禁毒害之目的而為之處罰,乃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無違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與憲法第十五條亦無牴觸。
憲法23條是比例原則,24條是生存權
除了大法官宣告死刑違憲,死刑才會無效
一但無效
基於合憲性原則,牽一髮而動全身
死刑我也不贊成廢除
對被害者家人而言..
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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