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才第一次犯案就判我這麼重........

甲霸太閒 wrote:
這個新聞事件大概就是有幾位青年結伙搶劫超商,
現今的刑罰是採一罪一罰,所以主嫌因為坦承犯下多起搶案
可能要面臨數十年的牢獄,
...(恕刪)


多起搶案....
所以並不是第一次犯案,而是第一次被抓,沒被抓,應該還會再犯案
手砍掉跟關七年給他選好了
犯罪還在討價還價的…
以為在買東西哦
jovi00001 wrote:
我覺得第一次犯罪情有...(恕刪)


刑法第九章已經想到這點了.....

二年以下的刑期才可以緩刑,而且必須未曾受過有期徒刑的宣告
或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但五年內未再犯才可以。

那傢伙第一次就犯這麼重的罪能怪誰?
每次電視上有青少年被抓了,家裏的大人都說小孩很乖,那乖還去結夥搶劫,那不去的不就是呆

搶案和吸毒是分不開的
這種罪行關了出來
因為毒癮被朋友搔一搔
藥癮一 啼 起來
又再次用毒
沒錢買毒就是搶
搶最快
搶第一個被害人沒錢
再搶第二個被害人
以現金和金飾為主
能快速變換現金的東西為主
直到被逮捕移送
一直循環
所以
保護好自己暴露於危險下
至少減低被當成獵物的機率
來北縣 討生活
我覺得不管第一次還是第二次 都是一樣
第一次被逼 所以才犯案
那不就還好 被害人沒反抗 如果反抗 被打或被殺了
那你也可以說我是第一次殺人嗎 就判這麼重
我覺得重點是在於 妳確實犯案 如果你犯案 是被逼
妳應該自己出來自首 而不是被查到才說
該不會被逼 連自首的勇氣都沒有嗎
如果出來自首 我也認同 你可以輕判
如果沒有請不要在電視前 感覺你是被害者
希望亂世用重典 治安會更好 不然出門去
都要擔心害怕 因為現在這個社會實在太亂了
謝謝
烈燄赤子 wrote:
話說當年...紀政的...(恕刪)


果然時代不同.....

赤子講的這個案子,當年警方還架起三挺機關槍準備來個格殺勿論。
這三挺要是在類似圍捕陳進興之類時出現,鐵被民代和媒體罵死....
七年,太輕了吧!
都沒想到被受到傷害,或若造成受害者心靈傷害,那對於才七年的判決太輕了~
你以為心靈的受傷,或是造成受害者身體任何傷害,受害者七年的時間就能把心中的陰影掃除嗎?

我讚成嚴罰,人道只會讓人更為所欲為~

搶劫原本就是重罪,遑論結夥搶劫,
前天中午用餐時,看了這則新聞,
電視台用了近五分鐘的時間處理這則新聞,
不但訪問犯罪人家屬與犯罪人自己,
新聞還特別強調,
犯罪人過去還因協助追捕搶劫犯,而獲頒警局獎狀,
所有當事人都指稱七年徒刑太重了,

我比較擔心的是最近一些社會案件的司法判決,
讓一般對法律不甚了解的老百姓,誤認法律是可以喊價的,
日前一個判例,有人在賣場將手短暫放在被害人腰部,
因而被判賠10,000元;但另一個案例,將手放在被害人胸部超過10秒鐘,卻判無罪!!
判決不同想當然是因為檢察官和法官引用法條不同,但老百姓能懂那麼多嗎?



趕快執行之前淡水那個因分手而駕車殺人的小開的死刑吧!

罪證確鑿的情況下,拖這麼久才二審定讞,

難道法官還在等大包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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