稍微認真一點回答,大概是這樣。首先,按照大陸的刑法,有誹謗罪,但只在少數情況下(例如影響國際關係)國家才有公訴的權利義務,一般都是告訴乃論。所以報案是沒人理的,得自己收集證據、公證、起訴。而且個人起訴誹謗罪成立的不多,原因之一是成立的要件包括「捏造事實」,僅僅「評論」即使講得再難聽也不能構成誹謗罪。現實中由網上的口舌之爭引起的訴訟一般是民法的「侵犯名譽權」。按照大陸法院的管轄原則一般要到被告的經常居住地去起訴。有閒的人可以自己去折騰,有錢的人可以一切交給律師辦理。但對一般人來說,成本還是比較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