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金牛 wrote:其實這種方法最有用,酒駕最低關15天起,沒幾個敢酒駕的,罰款其實效果不大 15天起跳...逮到就抓去關...相信會很有效果...齊爾-D-01 wrote:15天也才二個禮拜而已我覺得關150天其實還蠻合理的 今天屏東又發生了一起酒駕肇事撞死二個人 十五天對老闆們和公子哥們來說...很多天了...
幫幫忙...一些人說:抓去關...靠...右邊走...那還得浪費米糧去養那種廢物...那麼麻煩做啥???根本解決之道:政府馬上關掉公賣局...禁止釀造、飲用及買賣酒品...違者...立即槍斃...這樣實施半年應該就不會有啥酒駕、喝酒鬧事這種鳥事了...
卍南無阿彌陀佛卍 wrote:我的方法可行嗎?有...(恕刪) 為什麼一定要對付?不用另一種方式解決?像是規劃排班的計程車司機負責接送喝酒的或者是代駕之類的~要知道人這種動物~皮的很~你越要對付它會越跟你對抗不如溫柔勸導或者是教育又或者是做一個設施~讓他不得不遵守規定這樣強的多吧?
台灣酒駕有一個超級大漏洞--拒測酒駕條款其中有一條是直接罰款9萬元及吊銷駕照還有3年內不考領駕照但若是接受酒測的話很有可能會被判刑或是罰款20萬元以下所以懂得法律條文的人一但酒駕被抓到都是拒測讓他開罰9萬元他們害怕萬一酒測超標導致要坐牢的話更麻煩很多酒駕的人不怕罰錢只怕被關起來對於有錢人來說9萬元不過是毛毛雨他們只怕被關只要利用拒測這個漏洞的話就能躲避刑責了-----------------拒絕接受酒精檢測,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102年6月11日總統令公布「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條文,明定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25mg/L(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而駕車者,即觸該條規定構成犯罪,觸犯該條文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經由警察機關移送地方法院檢察機關偵辦,依據刑法第185條之3,經司法判決確定「有期徒刑」者,交通違規罰鍰部分無須繳納,其記點或吊扣(銷)駕照處分仍應執行,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依據100年11月23日行政罰法修正條文第26條第2項規定,一行為如經緩起訴處分確定,不待緩起訴期間屆滿而未撤銷,即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至於行為人已依緩起訴處分命令支付公益捐款之數額得扣抵裁處罰鍰數額;如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勞務,按最初裁處時之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義務勞務時數核算金額為扣抵金額。
有接觸過一些富二代的有錢公子哥他們的根本不怕罰錢在酒店跟夜店消費一晚就幾十萬了公司有一位董事他給他兒子每月零用錢就破百萬了他們的零用錢就跟之前的李宗瑞與土豪哥是同一個等級每月生活開銷都破百萬以上對這些人而已區區9萬元根本不鳥至於扣車也沒再怕名下車子多的是沒駕照也沒再怕他們最怕的就是被關因為每天吃好穿好若被關的話度日如年而台灣法條常常被人詬病因為每一次制定法條都會大開方便之門都會制定一個漏洞讓有錢有權人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