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過地院、高院、最高法院判決書,我認為邵燕玲判決並沒有錯


chienyu35 wrote:
民國84年以前的刑事案件處理準則是破案,只要能破案,手段如何不重要,講求絕對的實體正義
但往往追求到的僅是表面上的實體正義,冤獄事件不斷
現在是講求實體正義及程序正義兼顧,在追求實體正義的同時,在程序上也需周全
所以以前常會聽到以押取供,刑求,那是追求實體程序的時代,為了破案,什麼事都做得出來
現在是講求證據取得是否合法,訊問是否錄音錄影,因為實體及程序正義都要並重
如果扣緊這個觀念,大概就很容易理解過去案件的品質是如何....
所以有時候媒體會挖以前的案件出來大肆報導,但現在看這些除了感嘆過去的威權
以及現在司法的進步外,似乎對社會的幫助也不大,煽惑民眾輕視司法而已
用輕視過去司法的態度來打擊現在的司法制度,用清朝劍斬明朝官,實在很不厚道
但媒體嘛,這樣的表現剛好而已....
看到那麼多舊案又被提上來,有感而發
(恕刪)


嗯..就是這樣!
我很懷念以前戒嚴時期的民風純樸善良
現在雖然很自由很重視人權,但治安很差,民情也很差
重視人權有好也有壞
重視程序正義的結果,可能因為證據的不完備而錯放壞人
這很無奈..但還是要走到這一步
就算恨得牙癢癢的你也必須接受事實
因為我們不能再誤殺無辜的人了

angelliketw wrote:
恩..所以還是能只能...(恕刪)


好吧...甘拜下風

法律人對於文字運用解析,實在不是數十萬年後的我輩可以瞭解溝通...

那可不可以請教一下...前面網友rexjian所提示的

蘇建和案、郭志宏自白殺人案,到底是知法、玩法、弄法???

還是具有正義、嚴謹、理念、有頭腦、聰明絕頂...之法律概念清楚、理解充足人士所為 ???


rexjian wrote:
原來最高法院邵法官是當初僅憑王文孝自白就定蘇建和等3人死罪的法官之一喔:

沒見過壞人嗎

還有一件有趣的八卦不知是否事實呢?

郭志宏自白殺人案,相當驚怵的是:檢察官不僅幾乎完全僅憑被告自白就起訴郭志宏;更離譜的是,檢察官一收案,次日立即提起公訴,可說毫無後續偵查作為,檢察首長也毫無控管機制。

本案衍生較嚴肅的話題是:偵查品質粗糙至此的殺人案,何以會在二、三審之間徘徊了十四年,歷經二審八次始終如一的無罪判決,最高法院才讓它無罪定讞?如此纏訟,完全歸責檢警蒐證草率公平嗎?二、三審法官的審判心理是什麼?

當然,幕後的司法秘辛,也是有趣的話題:現任司法院刑事廳長劉令祺,八十一年間是一審審判長,他判郭志宏成立殺人罪,二審歷審雖然都不支持他,但案件在二、三審纏訟期間,八十八年初,他的妻子邵燕玲任職最高法院法官(目前是代庭長),碰巧擔任本案的受命法官,卻予力挺,一再指摘二審的無罪判決,前後發回更審五次,一挺就將近八年!才予無罪定讞,可稱得上「夫唱於一審,婦隨於三審」了。

別再拿著判決書就認為法官百分之百是神不會錯了

若是因無證據證明性侵,判撤回 --沒錯
若是因[三歲童未清楚拒絕]判"非"性侵,錯!大錯特錯!!

而由今天報載:對於14歲以下的幼女性交,應視被告所用手段是否"違反被害人意願的「甲說」法律見解",向來是最高法院的主流見解,關於她所屬合議庭於99年8月的判決,也採此見解,沒想到成為婦女團體和媒體的攻擊...

她顯然是第二種. 三歲未表明拒絕就可性侵?那兩歲呢?一歲呢?
navigator wrote:
嗯..就是這樣!...(恕刪)

以前被抓進警局緊張的要死,怕還沒幹壞事就被刑求多不划算,那時的好人都不敢做壞事
現在被帶進警局先大呼小叫,把人民保母當鱉三
連好人都會想找個壞事來幹看看,反正沒事,哈
飆車族不知哪可飆就去警局門口衝刺,唉~
華人還是不能太自由
汴水流,泗水流,流到瓜州古渡頭,吳山點點愁。 思悠悠,恨悠悠,恨到歸時方始休,月明人倚樓。
navigator wrote:
嗯..就是這樣!
我很懷念以前戒嚴時期的民風純樸善良
現在雖然很自由很重視人權,但治安很差,民情也很差
重視人權有好也有壞
重視程序正義的結果,可能因為證據的不完備而錯放壞人
這很無奈..但還是要走到這一步
就算恨得牙癢癢的你也必須接受事實
因為我們不能再誤殺無辜的人了





chienyu35 wrote:
以前被抓進警局緊張的要死,怕還沒幹壞事就被刑求多不划算,那時的好人都不敢做壞事
現在被帶進警局先大呼小叫,把人民保母當鱉三
連好人都會想找個壞事來幹看看,反正沒事,哈
飆車族不知哪可飆就去警局門口衝刺,唉~
華人還是不能太自由


原來這就是所謂的民主法制觀念 ???

我還比較喜歡明朝的錦衣衛...血滴子勒...
ken16885858 wrote:
原來就是所謂...(恕刪)

誰跟你說這是民主法治?
你繼續亂兜那些判決、會議,別亂接我的話
我的話不值得你作文章啦~哈
汴水流,泗水流,流到瓜州古渡頭,吳山點點愁。 思悠悠,恨悠悠,恨到歸時方始休,月明人倚樓。

wkh2006 wrote:
若是因無證據證明性侵,判撤回 --沒錯
若是因[三歲童未清楚拒絕]判"非"性侵,錯!大錯特錯!!

而由今天報載:對於14歲以下的幼女性交,應視被告所用手段是否"違反被害人意願的「甲說」法律見解",向來是最高法院的主流見解,關於她所屬合議庭於99年8月的判決,也採此見解,沒想到成為婦女團體和媒體的攻擊...

她顯然是第二種. 三歲未表明拒絕就可性侵?那兩歲呢?一歲呢?


在這積非成是,半桶水響噹噹的現在社會,還能像你一樣保持頭腦清醒的已經不多了
wkh2006 wrote:
若是因無證據證明性侵,判撤回 --沒錯
若是因[三歲童未清楚拒絕]判"非"性侵,錯!大錯特錯!!

而由今天報載:對於14歲以下的幼女性交,應視被告所用手段是否"違反被害人意願的「甲說」法律見解",向來是最高法院的主流見解,關於她所屬合議庭於99年8月的判決,也採此見解,沒想到成為婦女團體和媒體的攻擊...

她顯然是第二種. 三歲未表明拒絕就可性侵?那兩歲呢?一歲呢?


直接用227條來判就好

不用像221條這麼"搞剛"
還要去證明加害人有用暴力威脅.. 等手段使被害人就範

而且刑期跟221條一樣
第 227 條 (未成年人)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1 條 (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嫌刑期不夠直接修改上下限就好

有現成的法條不用
卻要去硬套明明就不適用的221條 甚至還打算修改221條
是有比較高明嗎?!




angelliketw wrote:
紹燕玲提出說明, 結論是:
基於以上說明,個人原則上贊成甲說結論。至於要解決民間誤解的問題,個人認為只須在甲說的理由中加以必要的說明即可。甲說既是本院目前多數庭的見解,本院似乎不須要在外界壓力之下,驟然改採有違憲爭議的乙、丙二說。以上淺見敬請卓參。

俗話說的好,恐龍就算照鏡子也不覺得自己是恐龍

決議如下,請勿誤導

最高法院於本日(民國99年9月7日)上午召開本年度第七次刑事庭會議,由楊院長主持,全體刑事庭庭長、法官出席(參與表決人數54人),就近日引起社會大眾廣泛討論的「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但行為人並沒有對被害人施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的方法,則實務上究竟應該如何對該行為人論罪」法律問題進行研討。
會中就此問題,共有甲、乙、丙、丁四種說法,在與會人員經過長達數小時的充分發言、討論後,認為現行刑法第221條所稱之「其他違反其(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在被害人未滿十四歲的情形,基於刑法第16章妨害性自主罪章當時的立法意旨、民法對於未滿七歲的兒童一概認為無意思能力,以及參照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對兒童及少年保護的精髓,認為應該從保護該未滿十四歲的被害人角度解釋「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的意涵,不必拘泥於行為人必須有實行具體之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方法行為。最後透過表決方式,決議採取丙說,即「倘被害人係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者,行為人與被害人合意而為性交,行為人應論以刑法第227條第1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罪。若行為人對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的被害人非合意而為性交,或被害人係未滿七歲者,行為人均應論以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以落實對未滿十四歲的被害人性自主權的保障。
angelliketw wrote:
畢竟訂出不完備法律的就是那些莫名其妙的立法委員..

你永遠也無法理解為何有權立法的是鄉民而不是法官
我常覺得這些司法人總是在堅持一些自己人看來很悲壯, 但旁人看來很可笑的事. 認為法律有不足,

不是應該善盡社會菁英的責任, 好好的教育社會大眾, 不然領這麼多薪水, 享這麼高的地位是怎樣.

買骨董還是去補眼睛阿.

常常自命清高的批評其他人理盲又濫情, 一副別人都不懂的態度, 真是令人火大. 到底是先有人還是

先有法律? 就連所謂的天條和十誡也是有人以後才有的, 並沒有這麼了不起. 可以因人而設, 為何不

能因人而改?

就以目前最熱門的東電輻射外洩事件來舉例好了, 東電哪一個人敢搬出高能物理, 相對論之類的來和

民眾打嘴砲, 哪一個敢出來用高傲的態度來指著民眾罵他們不懂?

那為何一個明顯是恐龍的見解可以搞得這麼悲壯和委屈?

所以我不喜歡法律和法律人就是這個原因, 人人各彈一個調, 偏偏還自認有道理, 毫無標準可言,

說真的我蠻後悔學理工, 有統一的標準和真理, 應該學這種人性化一些的學科, 可以自己創造見解

和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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