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小弟說說身邊朋友在BOSTON的經驗好了,
4,5年前小弟朋友三人在CHINATOWN的醉瓊樓用餐,
之後食物中毒, 其中一個女生比較嚴重,
被送去MGH的急診, 醫院並且化驗出一種遭管制的細菌,
所以主動上報衛生局, 當然相關單位就去督導了, 記了十幾條缺失回來,
後來他們請律師, 沒花什麼功夫就庭外和解, 醉瓊樓大概賠了1萬五千美金給三人,
不過聽說律師抽了一半左右,
另外一個是兩年前的夏天, I-90公路的TUNNEL的一塊大的混凝土掉下來,
砸中一台車, 結果裡面的太太死亡, 先生重傷,
後來承包商因為違反聯邦和州的法律被罰了450M(美金)左右,
不過其中賠給被害人的只有6M
這樣說起來, Starbucks應該也是有違法,
大家都將集中焦點討論在與被害人的和解金上,
不知道主管機關該罰他們多少錢?
1.星巴克想用三張咖啡券+蛋捲一盒私了
自始至終樓主都不敢說這咖啡券和蛋捲是做為和解的條件
而且樓主如果不願和解為何要收下上面的東西呢?
事後然後又退還給星巴克 然後又冒出6000元的賠償金
顯然這根本不是星巴克最後談出的條件 那大家一直攻擊這個點幹嘛
那怎麼不去怪苦主開300萬這種價格然後又隱瞞網友事實?
把星巴克說的很不堪 但事實上是如此嗎?
所以星巴克應該只是先透過店長慰問苦主 但這絕非是以此做為和解條件
因為雙方並沒有針對和解尚有一致的共識
2.賠三百萬都嫌少 健康無價 外國怎樣賠多少
健康無價啥都來了 有空多看點法律條文好嗎?
法律怎麼規定就怎麼來 感情用事你上法院就知道啦
說那麼多 台灣法律又跟國外不同 你在那邊一直哭天喊地沒用啦
上一次法庭就知道 不懂也可以多翻翻法院類似的判決書阿
我前面都有PO了大家都不看 然後就在那邊說些好像很有道理的話
但是問題是你有認清台灣法律的事實嗎? 這個問題不是星巴克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