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男孩 wrote:第 239 條 (通姦罪)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第 240 條 (和誘罪)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般來說是以239和240條來做論法基底,紅字這行就很清楚了
台灣土牛 wrote:...(恕刪) 牛哥,真是對不起,老禿已經正式跟MOBILE01論壇用理性態度開幹,絕對不會波及四十歲樓,因為我是去系統服務區弄的,可能最嚴重結果就是帳號被關閉。萬一帳號被關閉有遺言想先向牛哥報告一下,之前的所有約定都會照舊,ya哥那有我手機,我會請ya哥將我手機號碼給您,有重要事情在轉生前會透過手機跟您聯絡,每星期兩次的 晚安曲短時間請您幫我找人暫代一下〈沒關閉前還是會準時po〉。為什麼要這樣子弄?因為老禿的信仰跟固執,對於違背信仰的東西如果不去處理,沒法心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