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 461 條 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但執行檢察官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再加審核。這裡 司法行政最高機關 就是法務部拿 釋字第 530 號 有何意義.....雞同鴨講...五權分立 司法院兼轄「司法審判」及「司法行政」法界人士質疑對 釋字第五三○號解釋之正當性?
wolf3wolf3 wrote:刑事訴訟法第 461...(恕刪) then??快快去教你的小孩吧~還是你想上街頭?別鬧了很難看對了~酸你一下~怎麼不見你對大法官釋憲一案有你自己外星人的想法呢?還是你自以為你是大法官?對不起本人比較直接~
靠北走勒= ="這麼多文字看了都眼花QQ"法條細啥小?娃無災拉= ="挖干那災樣:殺人償命天經地義!做錯事情就要為自己的過錯付出代價!違法法律就接受法律處分!就這麼簡單!真搞不懂那些廢死的是有啥小本錢跟人哭= =?
到現在還是有人在研究法條......就好好的去研究唄~~~~還是以為一直研究法令,大法官就會贊成他們的想法?忽略事實的真相,只想在法令上做文章,充其量叫「法匠」,而不是法律人。有人可以從那些死刑犯的相關證據事實或其他方面來支持他們不該被判死刑的嗎?看來那些死刑犯的價值就只能讓這些人鑽鑽牛角尖拿來和人辯論,而不是真正在乎他們的生命。
若刑事訴訟法第 461 條 司法行政最高機關 是司法院執行令都拿去給 司法院簽....簡直是 鬼打牆 雞同鴨講 法務部我國司法制度自清末變法開始全面革新,光緒二十八年間,清廷六部中的「刑部」改為「法部」,成為司法行政最高機關。民國建立以後,「法部」更改「司法部」。民國十七年,依五權分立原則,成立司法院,下設司法行政部,嗣於民國三十三年改隸行政院。六十九年七月一日,政府為了健全司法制度,明確釐清司法權與行政權的分際,乃實施審檢分隸,將原隸屬於司法行政部的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改隸於司法院,將司法行政部改制為法務部,仍隸屬於行政院迄今。
wolf3wolf3 wrote:若刑事訴訟法第 46...(恕刪) 司法最高行政機關本來就是司法院~法務部只是執行處~我想你五權憲法沒修過歐~你要辯~去找孫文辯吧~還是你要我把憲法貼給你看~在補你一槍~你也許會用修正法案來看~對不起~憲法高於其他法~你要我再貼給你~還有~你想凹~請記得要連作古的一起凹~中華民國憲法何時通過你應該知道吧還有~目前已經不在的國民大會~希望你把這些人一起寫一寫對了不需要在補寫啦~因為你已經點明了你的弱點~給你點面子~希望你知道你自己錯在哪~再補第二槍~會有之後的變革是因為怕球員兼裁判~但的的確確~我國司法最高行政機關是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