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連署有用] 最高法院刑庭決議性侵7歲以下幼童最低判7年

香酥雞 巴比Q wrote:
濫情,理盲,淺碟,三分鐘熱度,外行領導專業。
從這個討論串可以看出來,不少台灣人心底的深沈渴望,是崇尚石刑這類的私審制度。
法治.......唉.....


你的專業指得是"高院的資深法官"? 還是板上自稱專業的法律人?
後者是在罵我, 我知道(也罵高院的資深法官們?!)...那前者是在罵...?
失去座標的青春,能不能回到夢最起初的地方?
個人比較好奇的是,一個不懂醫學的人,會跑去指導醫生該怎麼動手術嗎?

同樣的,明明一堆不懂法律的人,也可以大氣不喘的跟人家一直討論法律。

真的是開了眼界。台灣人真的很強......
辛苦的打字,只是為了充實資源回收桶的容量~~
klaw wrote:
民意監督一定好?
去看看地方議會吧
黑道議員對警察動輒修理
台南縣議長還開賭場勒,警察都不敢動他
你對台灣選民的素質過於樂觀,也對民意過於執迷勒
民意如流水,易被操弄,弄個報導加個聳動的標題,就可以操弄了

如果您認為 [民意監督不一定好], 那麼反過來您是否覺得 [民意無法監督一定好] !? 雖然民意監督的資質不可能高於全體選民的平均素質 (曲高和寡), 但是民意無法監督的狀況之下, 任由法官解釋法律豈不是變成 [翻手為雲, 覆手為雨. 和尚打傘, 無法無天] 的狀況.

您只看到 : [縣議長開賭場勒,警察不敢動他] .... 那麼您沒看到的是 : [ 南縣議長吳健保開賭場被關進牢籠 ..... 執行科檢察官張婉寧卻引用刑法四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當場將他發監執行,讓吳健保一臉錯愕,成為司法史上罕見案例。]
香酥雞 巴比Q wrote:
個人比較好奇的是,一...(恕刪)



閒聊與趣味閒聊與趣味閒聊與趣味閒聊與趣味閒聊與趣味
香酥雞 巴比Q wrote:
個人比較好奇的是,一個不懂醫學的人,會跑去指導醫生該怎麼動手術嗎?
同樣的,明明一堆不懂法律的人,也可以大氣不喘的跟人家一直討論法律。
真的是開了眼界。台灣人真的很強......


你沒有看到都是所謂的法律人在發問, 是法律人在找我們討論的說...
不回答都不行, 不回答他們會超生氣的, 還會連問七八次.
失去座標的青春,能不能回到夢最起初的地方?
香酥雞 巴比Q wrote:
個人比較好奇的是,一個不懂醫學的人,會跑去指導醫生該怎麼動手術嗎?

同樣的,明明一堆不懂法律的人,也可以大氣不喘的跟人家一直討論法律。

真的是開了眼界。台灣人真的很強......


為何會有這種迷思呢

法律乃眾人相關之事為何不能討論?

誰規定要懂法律才能討論? 況且懂法律很難嗎...比對網路上自稱法律人的水平,實在看不出專業在哪...

難道朱導演會跳出來說,只有拍過電影的人才有資格評論刺陵...
RFJean wrote:
抱歉,集會遊行與前面有人一直強要要循管道反應,卻排斥人民上街發聲有點搞混...
但此主題乃FB連署有用...此方式也是人民表達民意的一種,為何你一直強調反映給民意代表?這不是已經再做的事嗎?
更何況這裡也沒人說法官要依據民意審判...

1.
為什麼要強調反應給民意代表?
因為只有民意代表有修法的權力
而不是像最高法院自行決議造法胡搞

2.
如果不是要求法官依民意審判
那請以法律觀點去評析那些爭議判決到底哪裡判錯~

3.
我舉一個假設的例子做對比

酒駕撞死人很可惡
今天如果立法者修法規定酒駕撞死人比照殺人罪要判十年、無期、死刑
基本上沒有問題(先不考慮比例原則)

但是在"沒修法的情況下"
最高法院不能自己開個會
就決定以後酒駕撞死人
只要測出呼氣值超過0.55就直接適用(故意)殺人罪

"0.55"哪來的?->"7歲"哪來的?
"故意"的要件為什麼可以忽略或直接不利推定?->"違反意願"的要件為什麼可以忽略或直接不利推定?

4.
假設某甲用廉價的棒棒糖"騙到"6歲小孩身上的名貴項鍊
原本應該用刑法第341條的準詐欺罪(5年以下)
但是依最高法院的邏輯
是不是要用到刑法第328條的強盜罪(5年以上)???
虧你還有臉回應哩
問你喔
大家討論的221 222 227 有沒有區分 加害人的年齡 ?
沒有吧
你提其他的規定不是搞笑是神麼?
要討論喔
先把問題集中,東扯西扯的只會讓人家笑話

Deray Xu wrote:
引兩小無猜是在反駁, 對於加害人沒有年齡區別這件事情, 兩小無猜跟加害人的年齡有關, 沒錯吧?
我已經說過了
民意如流水,很容易操弄,
監督?也要先有專業知識才有稱得上監督吧
不然隨報紙起舞,連判決放在你面前,都沒有能力判讀不知道問題出在哪,何來的監督?
以你這種邏輯,
蓋大樓 造橋 蓋水庫 就大家監督就好啦, 也不用專家檢驗拉,就大家鼓鼓掌通過就好了

民意監督一定是王道?
在這種機制下,法官由民選產生,以後開庭就是比人多哩
法官你不挺我 我們家有10票,下次不選你,對方家裡只有兩個人,你自己看著辦吧
這樣比較公平就是了?

還有阿
臺南縣議長之前橫行鄉裡幾年了?你怎麼不說?
另外你的資訊有點落後,那個議長後來沒被關,因為檢察官的發監執行裁定被抗告成功哩
那個議長前陣子還幫喜憨兒代言哩~


BSA wrote:
如果您認為 [民意監督不一定好], 那麼反過來您是否覺得 [民意無法監督一定好] !? 雖然民意監督的資質不可能高於全體選民的平均素質 (曲高和寡), 但是民意無法監督的狀況之下, 任由法官解釋法律豈不是變成 [翻手為雲, 覆手為雨. 和尚打傘, 無法無天] 的狀況.

您只看到 : [縣議長開賭場勒,警察不敢動他] .... 那麼您沒看到的是 : [ 南縣議長吳健保開賭場被關進牢籠 ..... 執行科檢察官張婉寧卻引用刑法四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當場將他發監執行,讓吳健保一臉錯愕,成為司法史上罕見案例。]
klaw wrote:
虧你還有臉回應哩 問你...(恕刪)

虧你還有臉回應哩
klaw wrote:
這你有所不知
刑法性侵規定是針對 被害人 有年齡區別
但是對於 加害人 並沒有區別...(恕刪)

你記憶力不好喔, 沒關係我幫你回憶一下, 你說的是"刑法性侵規定", 說錯了要狡辯回221 222 227?
再請問引用221 222 227時, 兩小無猜就不存在? 法律並不是一條一條法條看的, 專家~~
失去座標的青春,能不能回到夢最起初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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