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小康 wrote:
當時沒人知道他們是殺人犯,
請勿以事後發現之事實去套用當時之情形,
如當時只是一位無照駕駛之少年因害怕被裁罰及被父母責罵,
而闖臨檢站而撞傷員警,
觸犯傷害罪或過失傷害罪,妨害公務罪,交通罰緩等刑責不重之罪,
進而遭警方無警告下直接開槍受傷甚至死亡,甚至傷亡者非駕駛者,
大家還會認為警方無警械使用過當嗎?.
你的邏輯還真怪
你的那些所謂 如當時只是一位無照駕駛之少年因害怕被裁罰及被父母責罵,
而闖臨檢站而撞傷員警,
觸犯傷害罪或過失傷害罪,妨害公務罪,交通罰緩等刑責不重之罪,
不過是一堆你憑空的假設,跟事後的選擇性片面說詞
傷害罪?? 如果今天是警察被撞到半身不遂 或是死亡呢
前面都有人列出用槍時機要領了,你還再凹
同僚都被撞到了,還在警告,警告完我看大概全滅了吧
當警察連生命身體收到威脅都不能有所作為時,你敢指望會有警察願意出面打擊犯罪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