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巴克毒咖啡感想..當事者說是為了消費者權益絕對不容被大企業藐視!你相信嗎?

esson168 wrote:
3張兌換券打發沒誠意就是事實。還好沒毒死人,傷到身體就不是300萬可以解決的,杯子都腐蝕成這樣敢保證不會穿腸肚?
恕刪)


各位快來看 又一個人被苦主PO的文所騙
3張兌換券打發沒誠意就是事實
妳真的很瞎 麻煩你先看清楚整篇討論區
苦主對於統一的處理態度是在隱瞞
統一不只只有賠償3張兌換券和蛋捲而已
她們確實還有在談判賠償金額
只是雙方金額不合而已
但是苦主卻把大家誤導在 統一只願意用3張兌換券打發
這不是利用大家嗎?
這不是說謊嗎?
這不是自我利己嗎?
苦主不是精神錯亂嗎?
還可以有如此心機 厲害!!
monmon wrote:
苦主如果喝了以後 ...(恕刪)

你的頭像跟你的發言好像成反比,三鹿奶粉你不喝一杯試試看什麼叫後遺症你懂嗎?做人要厚道,說風涼話每個人都會,幫別人解決事情較實在。
...基本上星巴克賣的就是那牌子..
不然你去7-11 買罐裝的就好了 ..當然你想買城市咖啡也行..
受害者本來就是開高價..雙方再來殺價..
這跟我們也沒什麼關係..

你買台中古車內裝會出現雜音..你想就算了便宜品質就在那
不過你買台賓士內裝確會出現雜音..那就不太好了.

而且當天一定不只那個客戶喝到清潔劑..星巴克也沒出來道歉.賠償那天所有客人..
像xbox360部份機器有三紅..他都全球三紅保固3年了

反正別去星巴克就是了...


無論事主心態如何,該賠多少就是要賠多少
就因為有在喝星巴克咖啡,更要支持事主
不幸哪天自己中標,或許也會被敷衍了事
而且你們又怎知道星巴克有誠意理賠
說不定就真如板上網友臆測的
要叫事主講出個數字,在射後不理
搞不好他們連十萬都不願意
畢竟某些企業主就是仗著財大勢大
吃定消費者沒那能耐斡旋打官司
長期戰一般老百姓可吃不消
而是否會因一顆螺絲釘引發後期病症沒人知曉
一切人算不如天算

站在消費者立場:這次若就此善罷,下次中標的人只能自認倒楣
站在星巴克立場:這次若巨額賠償,下次出事也要付出相同代價
從媒體看星巴克跟台北市消保官的態度,叫他賠300萬算是對他客氣囉!
PS:對官員都敢如此,對消費者........
monmon wrote:
苦主如果喝了以後 ...(恕刪)


那你又知道他現在有什麼不適,或者以後會有什麼後遺症嗎?
我沒學醫,我不知道,那你呢?
這樣又犯什麼罪?
abay100 wrote:
不來01逛逛真還不知有哪麼多人患有"斯德哥爾摩"症?!
abay100 wrote:
從媒體看星巴克跟台北市消保官的態度,叫他賠300萬算是對他客氣囉!
這位施主~您知道什麼叫『斯德哥爾摩症候群』嗎?
第一個可能:您誤解了『斯德哥爾摩症候群』的意思!
第二個可能:您沒把樓主的文章內容搞懂(又是看標題猜內文的?)

樓主和很多大大都一樣大力譴責星巴克!← 和『斯德哥爾摩症候群』有什麼關係?
樓主和很多大大都一樣認為300萬不多(小弟甚至覺得可以更高) ←這有什麼不對?
但是…回到老話一句!請施主讀一下大家的文章內容,至少把樓主的論述搞清楚吧!
這樣才不會大家雞同鴨講,永遠對不到焦~

難道大大們看事情的邏輯是:您對,就表示我一定錯嗎?
星巴克不負責→所以原苦主發文的心態也一定都對,不可議論嗎?
假設證明『原苦主發文的心態』有問題→就可以證明樓星巴克沒責任?
所以樓主來探討這個問題→就導論出樓主是來幫星巴克消毒的?
恕小弟愚昧,實在無法理解這是什麼邏輯?


PS.我發現小弟在這一串討論中發的文一大半幾乎都是『解釋主題』…真的滿…
尼采:一個有強烈決心的人,將無所不能!
你這樣硬要說苦主說謊,我不能同意

1. 商家要用三張兌換券和一盒蛋捲打發掉,這也是事實,如果苦主不繼續求償的話,最後就是這樣打發掉了

2. 苦主沒說三百萬,他也沒說不求償三百萬,談判破裂就公佈出來,這也沒錯啊,很公平,看看商家願不願意花這個價碼去避免自己的疏失見報而已。

倒是樓主口口聲聲說「不是來消毒的」卻抓這些小地方攻擊苦主,動機相當可疑,哇哈哈哈~~
monmon wrote:
苦主如果喝了以後 身體出現任何器官受損 求償三百萬不為過
可是 這位苦主有舉出身體上受到甚麼傷害嗎 ?

所以 擺明了是要坑殺星巴克
星巴克不應該和解 應改向警方報案 "恐嚇取財"
應該像華碩一樣硬起來 就算是歹年冬 也不可以讓作奸犯惡之徒 逍遙法外

星巴克犯 "錯" 但是苦主犯 "罪"


我相信你對於法律不熟悉

你不是當事人更不是星巴克

你所說的是很不恰當的喔~

PS:那以後買東西裡面有異物都不能對賣家、商家索償了,不然都會說恐嚇取財








heavenkings wrote:
那你又知道他現在有什麼不適,或者以後會有什麼後遺症嗎?...(恕刪)


說的也是 人類因幻想而偉大
像苦主有這麼長遠的幻想 應該要索賠 "三百億" 才對
嘴開的不夠大 太對不起他的父母了
害大家不知道她們一家可偉大的呢 !

g8mao168 wrote:
PS:那以後買東西裡面有異物都不能對賣家、商家索償了,不然都會說恐嚇取財...(恕刪)


求償可以 請符合 "比例原則"
苦主原來是 "受害人"
不過現在的做法 讓人家覺得苦主已經變成 "加害人" 了

不要在麵裡看見一隻蒼蠅 就要跟老闆索賠 "三百萬" 真的是有夠扯

而且苦主說 "為了消費者權益" 嗯 感覺不像 倒是比較像 "司馬昭之心"

支持星巴克 上法院公斷 不要讓宵小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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