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rys wrote:
沒證件本來就可以拉回去派出所詢問(恕刪)
大法官解釋/任意臨檢違反人權 民眾可對警方行為提訴訟救濟
2001/12/14 00:00
記者嚴培曉/台北報導
大法官會議14日作出釋字第535解釋文,認為警察勤務條例有欠完備應在2年內修法,司法院秘書長楊仁壽解釋,依照解釋意旨,警察不能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盤查,也就是從今日起,警方不能作全面性、隨機式臨檢工作,民眾對於違法臨檢,可以提出訴訟救濟。
大法官認為,警察臨檢手段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甚鉅,應該有法律明確規範,才能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的意旨,楊仁壽說,大法官是作出「合憲」解釋文,要求相關單位立即修法,賦予警察執行勤務應付突發事故的權限。
解釋文闡明警方實施臨檢要件、程序及民眾救濟程序。臨檢要件部分,解釋文提到,除非刑事訴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等法令另有規定,一般警方實施臨檢勤務,如果對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必須受臨檢處所已發生危害或者依照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如果是對人實施臨檢,警方必須有理由認為受臨檢人已經、即將發生危害,警方還須遵守法律比例原則。
就以台北市日前進行全面性掃黃工作為例,楊仁壽表示,如果客觀懷疑台北市全體大飯店均在作非法色情行業,警方就可實施全面性臨檢,如果沒有,就不能實施,警方實施全面性酒測、路檢,也依照相同原則而行。他進一步表示,警方實施臨檢,應該有檢舉、重大事由,而非隨機臨檢。
臨檢程序部分,如果因預防未來可能發生的危害,警方採取設置警告標誌、隔離空間活動、建立戒備措施等等方式,此種做法也不能夠逕予檢查、盤檢民眾,警方必須告知受臨檢人臨檢事由,並且出示證件表明為執法人員身分,除非受臨檢人同意,或者受臨檢人無法確定身分、或有妨礙交通及安寧的行為,警方不能將受臨檢人送往警察局進行盤查。
至於警方違法臨檢的救濟管道,楊仁壽說,從今日起,民眾接受臨檢時,如果認為警方行為侵害其利益,可以當場向臨檢的警察提出異議,警察再作是否停止臨檢的決定,如果警方決定續行臨檢,受臨檢人就可以要求警方給予書面說明,受臨檢人再依照書面,提起行政訴訟、民事損害賠償官司,向警方求償。
此解釋文是1名李姓聲請人,不滿警方隨機式臨檢,而辱罵三字經,遭法院判處拘役20天定讞,再向大法官聲請釋憲,但李某觸犯為妨害公務罪,不能聲請救濟。大法官會議由司法院長翁岳生主持,大法官全體出席。
http://www.nownews.com/2001/12/16/708-1236507.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