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另一位無知鄉民RFJean在另一篇請支持白玫瑰運動討論串裡發表的謬論,
謹向你致歉
ps:我跟你說拉,該道歉的我會道歉,但你對法條解讀有問題,也是事實哩
Deray Xu wrote:
請舉證! 文字有紀錄容不得你睜眼說瞎話. 找不出來請你道歉. (抹黑造謠是無恥的行為, 身為法律專家不可以喔~)
klaw wrote:
對不起我弄錯哩
這是另一位無知鄉民RFJean的謬論,
謹向你致歉
ps:我跟你說拉,該道歉的我會道歉,但你對法條解讀有問題,也是事實哩
klaw wrote:
這你有所不知
刑法性侵規定是針對 被害人 有年齡區別
但是對於 加害人 並沒有區別...(恕刪)
klaw wrote:
我跟你說拉
你去問你的老師哩
刑法性侵規定本來就沒有對加害人區分年齡
你拿一個229之1要硬凹就是不對哩
唸法律的人都知道,刑法分則每一個章節最後一條規定是不是告訴乃論之罪,是程序規定,不是實體規定
你對法條解讀有誤...(恕刪)
Deray Xu wrote:
回歸主題, 高院決議是你們法律人決定的, 判決的法官也是你們法律人, 板上反對的還是你們法律人.
那法條問題留給你們法律人自己去辯論.
現在我支持"高院決議"一方, 如果你想反對, 可以試著說服我, 或者透過其他方式去反對高院法官, 就這樣~
如果可以不要再談法條了, 你談的法條已經離主題越來越遠了.
klaw wrote:
法律人沒那麼團結哩
我也不是法官,
法官退場機制?贊成阿,但請不要用民粹的方式去推動,這只會把好法官弄走造成逆淘汰
klaw wrote:
其實法院最近幾年也開始甄試律師,由資深律師出任法官,
不過法官的工作量跟收入不成正比,法官的薪資對資深律師而言過低不具吸引力,
這都造成了優秀律師不願意出任法官的結果
以顧立雄這種名律師,一年最少500萬~1000萬,要他放下去當法官領150萬~200萬的薪水,根本不可能哩
klaw wrote:
這個決議的問題我已經跟你說過了
你能接受不接受我沒辦法控制,重點也不在於說服你
而是法律這樣的社會科學本來就沒有絕對的標準答案
227刑度3~10年你覺得3年太輕要一律重判10年,3年一定錯?10年一定對?是這樣嗎?
(但是喔,你針對兩個不同的情況一律都重判10年,一定有問題,不同情況要作不同處理阿)
要經過辯證過程,這樣的討論才有意義
不然喔,大家只是流於情緒的發洩,對於法律的認識還是沒有增加,
每一個爭議案件都是學習法律知識的好機會,不要讓自己的情緒淹沒反倒沒辦法作出獨立的判斷...(恕刪)
按理這些法官至少都已二、三十歲,怎會做出如此違背社會常情的判決?問題的關鍵,在於我國有錯誤的判例文化問題。
CUBE0125 wrote:
1.
為什麼要強調反應給民意代表?
因為只有民意代表有修法的權力
而不是像最高法院自行決議造法胡搞
CUBE0125 wrote:
0.55"哪來的?->"7歲"哪來的?
"故意"的要件為什麼可以忽略或直接不利推定?->"違反意願"的要件為什麼可以忽略或直接不利推定?
CUBE0125 wrote:
假設某甲用廉價的棒棒糖"騙到"6歲小孩身上的名貴項鍊
原本應該用刑法第341條的準詐欺罪(5年以下)
但是依最高法院的邏輯
是不是要用到刑法第328條的強盜罪(5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