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連署有用] 最高法院刑庭決議性侵7歲以下幼童最低判7年

對不起我弄錯哩
這是另一位無知鄉民RFJean在另一篇請支持白玫瑰運動討論串裡發表的謬論,
謹向你致歉

ps:我跟你說拉,該道歉的我會道歉,但你對法條解讀有問題,也是事實哩

Deray Xu wrote:
請舉證! 文字有紀錄容不得你睜眼說瞎話. 找不出來請你道歉. (抹黑造謠是無恥的行為, 身為法律專家不可以喔~)
我跟你說拉
你去問你的老師哩
刑法性侵規定本來就沒有對加害人區分年齡
你拿一個229之1要硬凹就是不對哩
念法律的人都知道,刑法分則每一個章節最後一條規定是不是告訴乃論之罪,是程序規定,不是實體規定
你對法條解讀有誤

我跟你說喔,
有人勸我不要跟豬打架,會弄髒我自己,
同意阿
那我幹嗎回你?
我不是在乎你阿
而是你散布一些不正確的法律觀念給別人,這個不太道德,總是要有人出來澄清吧
好啦我承認我比較雞婆
klaw wrote:
對不起我弄錯哩
這是另一位無知鄉民RFJean的謬論,
謹向你致歉

ps:我跟你說拉,該道歉的我會道歉,但你對法條解讀有問題,也是事實哩

我接受道歉, 不過也請你注意人身攻擊是違法的, 盧教授教導的話要聽.

我並沒有跟你討論法條, 只是針對你的言論回覆, 你可以說我斷章取義, 那我無話可說.
klaw wrote:
這你有所不知
刑法性侵規定是針對 被害人 有年齡區別
但是對於 加害人 並沒有區別...(恕刪)

klaw wrote:
我跟你說拉
你去問你的老師哩
刑法性侵規定本來就沒有對加害人區分年齡
你拿一個229之1要硬凹就是不對哩
唸法律的人都知道,刑法分則每一個章節最後一條規定是不是告訴乃論之罪,是程序規定,不是實體規定
你對法條解讀有誤...(恕刪)

所以你現在又分成程序規定跟實體規定就對了~ 你口中的"刑法規定"不含程序規定?
我知道兩小無猜是指「告訴乃論」跟「不告不理」, 跟加害人年齡有關, 就這樣, 不要扯遠了~

回歸主題, 高院決議是你們法律人決定的, 判決的法官也是你們法律人, 板上反對的還是你們法律人.
那法條問題留給你們法律人自己去辯論.

現在我支持"高院決議"一方, 如果你想反對, 可以試著說服我, 或者透過其他方式去反對高院法官, 就這樣~

如果可以不要再談法條了, 你談的法條已經離主題越來越遠了.
失去座標的青春,能不能回到夢最起初的地方?
法律人沒那麼團結哩
我也不是法官,
法官退場機制?贊成阿,但請不要用民粹的方式去推動,這只會把好法官弄走造成逆淘汰

其實法院最近幾年也開始甄試律師,由資深律師出任法官,
不過法官的工作量跟收入不成正比,法官的薪資對資深律師而言過低不具吸引力,
這都造成了優秀律師不願意出任法官的結果
以顧立雄這種名律師,一年最少500萬~1000萬,要他放下去當法官領150萬~200萬的薪水,根本不可能哩


sieg wrote:
感覺這只是為了把另一個它們會痛的問題押下來才做的.
請趕快通過法官退場辦法.
這個決議的問題我已經跟你說過了
你能接受不接受我沒辦法控制,重點也不在於說服你
而是法律這樣的社會科學本來就沒有絕對的標準答案
227刑度3~10年你覺得3年太輕要一律重判10年,3年一定錯?10年一定對?是這樣嗎?
(但是喔,你針對兩個不同的情況一律都重判10年,一定有問題,不同情況要作不同處理阿)
要經過辯證過程,這樣的討論才有意義
不然喔,大家只是流於情緒的發洩,對於法律的認識還是沒有增加,
每一個爭議案件都是學習法律知識的好機會,不要讓自己的情緒淹沒反倒沒辦法作出獨立的判斷

下面是一個法官的文章,
他把所有的問題推給判例文化,我不這麼認為,
那個95年的最高法院判決有錯嗎?
在現在221 227的法條架構下,沒有錯
因為法條就是一刀切,14歲以下,沒有作分別處理,沒有考慮到十歲或七歲以下的小朋友的特殊情況
最後法官批評最高法院最近的決議,看法跟我前面的說法一致,就這樣哩~



--------------以下為文章----------------------------------

違憲的判例文化 應該揚棄了
2010-09-10 中國時報
【林孟皇疴O北地方法院法官】


針對性侵女童案所引起的民怨,最高法院刑庭會議做出決議。該決議能否澆熄人們對「恐龍法官」的怒吼,猶未可知,卻明顯違反權力分立的憲政原則,不應也不該拘束個案的法官。

話說這次爭議的源頭,在於高雄地院針對性侵六歲女童的被告判刑時,竟在判決中敘明:「未違反女童的意願」,因而引起軒然大波。該院對外表示:在司法實務上如此判決並沒有錯,本爭議源於立法不妥,應修法解決。當時國人還正詫異著,等到媒體報導另一個三歲女童遭性侵時已哭喊「不要」,卻遭最高法院以「無法證明違反女童意願」的理由撤銷,大家才知道問題出在最高法院。

沒錯!這些爭議判決的做成,都是參照最高法院九五年台上六二二一號判決意旨:「對於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為性交,若僅利用未滿十四歲之幼年男女懵懂不解人事,可以聽任擺佈之機而為之,實際上並未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者,則仍祇能成立刑法第二二七條第一項之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罪,而與加重強制性交之構成要件不合。」

這樣的判決理由,適用在年已十三歲並受過性教育、出於合意而為性交行為的案件時,或許並無錯誤;套用在缺乏性意識而無從表示意願的六歲或三歲女童時,則明顯有問題。這跟罪疑惟輕、無罪推定原則無關,因為與人們的生活經驗不符。

按理這些法官至少都已二、三十歲,怎會做出如此違背社會常情的判決?問題的關鍵,在於我國有錯誤的判例文化問題。

所謂的判例,在英美法系是指對事實適用法律的法院見解而言。判例拘束力原則(the doctrine of stare decisis),是指對某一個案件的法律問題一旦獲得解決,經由個案找出具有一般性拘束力的規則後,則在將來如有類似案件含有相同法律問題時,必須依照先前案件所達成的結論來處理。

我國判例制度的法源是《法院組織法》第五十七條,在符合判例拘束力原則下,原有它的正當性基礎,卻因為我國司法實務操作的結果,形成錯誤的判例制度與文化。

原因所在,在於我國現行判例的產生,是由最高法院判例編輯委員會將該院所做的判決中,經過選取,再加以編輯、更改原判決且與事實分離的抽象法律見解而成。這已屬於最高法院的「立法行為」,而非裁判作用。這不僅侵害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的權限,而且違反權力分立的精神。

即便認為我國判例制度合憲,下級審法官於適用判例時,也絕不能與基礎事實分離而片面割裂判例要旨,判例的拘束力不應超越基礎事實相同者,否則根本無從判斷是否符合相同案件相同處理的原則,也就是僅能針對案例事實相同或類似者,予以類推適用而已。

關於我國判例制度的不當,大法官林子儀、許宗力及楊仁壽在司法院釋字五七六號解釋中,即提出協同意見書指出:「我國判例制度實有檢討必要。縱其成因有歷史上之特殊因素,但是其發展實已有違憲法權力分立與獨立審判之要求。即使不變更現行判例制度,至少亦應堅持判例之援用無論如何不能逸脫事實,而使其具備超越基礎事實相同者之拘束力。」

然而,我國司法實務運作的情形,卻是下級審做出違反最高法院判例甚至判決意旨的判決時,上級審即會予以撤銷。最高法院透過判例制度所為的控制,難怪我國下級審法官撰寫的判決,只是為了寫給上級審看,遇有法律問題時,首先搜尋的資料,即是最高法院怎麼說。多數法官根本不考慮案例事實是否相同,只要照抄最高法院判例、判決意旨即可,難怪我國的法院判決常有背離人民法律感情的情況!

這次下級審依照最高法院意旨審判,卻引起民意的強烈反彈,早已引起法官們的群情激憤。最高法院不知深切檢討現行判例文化,竟還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做出立法行為,試圖拘束法官獨立審判的空間,難道還經得起檢驗?

Deray Xu wrote:
回歸主題, 高院決議是你們法律人決定的, 判決的法官也是你們法律人, 板上反對的還是你們法律人.
那法條問題留給你們法律人自己去辯論.

現在我支持"高院決議"一方, 如果你想反對, 可以試著說服我, 或者透過其他方式去反對高院法官, 就這樣~

如果可以不要再談法條了, 你談的法條已經離主題越來越遠了.
klaw wrote:
法律人沒那麼團結哩
我也不是法官,
法官退場機制?贊成阿,但請不要用民粹的方式去推動,這只會把好法官弄走造成逆淘汰

民不民粹不是你說的算, 我只想弄走壞法官, 退場機制你贊成我也贊成, 很好!
逆淘汰不無可能, 正淘汰機會更大, 淘汰不好補充新血也是好事.
klaw wrote:
其實法院最近幾年也開始甄試律師,由資深律師出任法官,
不過法官的工作量跟收入不成正比,法官的薪資對資深律師而言過低不具吸引力,
這都造成了優秀律師不願意出任法官的結果
以顧立雄這種名律師,一年最少500萬~1000萬,要他放下去當法官領150萬~200萬的薪水,根本不可能哩

你想表達什麼? 我看不懂~ 跟主題好像沒關係...還是你的意思是法官都是比較差的法律人? 好的都去當律師?
失去座標的青春,能不能回到夢最起初的地方?
klaw wrote:
這個決議的問題我已經跟你說過了
你能接受不接受我沒辦法控制,重點也不在於說服你
而是法律這樣的社會科學本來就沒有絕對的標準答案
227刑度3~10年你覺得3年太輕要一律重判10年,3年一定錯?10年一定對?是這樣嗎?
(但是喔,你針對兩個不同的情況一律都重判10年,一定有問題,不同情況要作不同處理阿)
要經過辯證過程,這樣的討論才有意義
不然喔,大家只是流於情緒的發洩,對於法律的認識還是沒有增加,
每一個爭議案件都是學習法律知識的好機會,不要讓自己的情緒淹沒反倒沒辦法作出獨立的判斷...(恕刪)


第一: 我沒有說都判10年, 你又再一次說沒有根據的言論.
第二: 判例或決議都好, 照規定來, 如你說的, 判例或決議有問題請修法. 法治觀念是這樣, 不是嗎?
第三: klaw: 不要讓自己的情緒淹沒. 希望你也能做到, 不要再進行人身攻擊. 盧教授已經指導我們了.


PS. 你貼的報導你有看過內容嗎? 好像是在罵某些法官耶...你是只看標題嗎?
按理這些法官至少都已二、三十歲,怎會做出如此違背社會常情的判決?問題的關鍵,在於我國有錯誤的判例文化問題。

他也說違背社會常情的判決, 只是推給是判例的錯, 判例不還是法官判的?
失去座標的青春,能不能回到夢最起初的地方?
我說的是:市場機制下沒有誘因把優秀律師引進司法系統當法官

Deray Xu wrote:
你想表達什麼? 我看不懂~ 跟主題好像沒關係...還是你的意思是法官都是比較差的法律人? 好的都去當律師?
你說都要判一樣,不是嗎?
不一樣的案情判一樣重,也是有問題的

你舉盧教授的例子說網路互吿喔
我認為不妥拉
你主張要原諒死刑犯,卻沒辦法原諒網路上冒犯你的人,這樣很沒說服力
另外你覺得你在討論過程中沒有人身攻擊?只有別人對你人身攻擊?
互相尊重吧!你對別人回文尖酸,別人回文也不會太客氣哩

Deray Xu wrote:
第一: 我沒有說都判10年, 你又再一次說沒有根據的言論.
第二: 判例或決議都好, 照規定來, 如你說的, 判例或決議有問題請修法. 法治觀念是這樣, 不是嗎?
第三: klaw: 不要讓自己的情緒淹沒. 希望你也能做到, 不要再進行人身攻擊. 盧教授已經指導我們了.

CUBE0125 wrote:
1.
為什麼要強調反應給民意代表?
因為只有民意代表有修法的權力
而不是像最高法院自行決議造法胡搞

同理,你如果覺得最高法院自行決議造法胡搞,是否也應反映給民意代表修法約束?
最高法院不定期會議決議解決紛爭已行之有年,並非此案才開始,怎麼過去你都不覺得他可以造法胡搞?

CUBE0125 wrote:
0.55"哪來的?->"7歲"哪來的?
"故意"的要件為什麼可以忽略或直接不利推定?->"違反意願"的要件為什麼可以忽略或直接不利推定?

這在決議文中有詳述7歲怎麼來的,自己稍微看一下吧....

CUBE0125 wrote:
假設某甲用廉價的棒棒糖"騙到"6歲小孩身上的名貴項鍊
原本應該用刑法第341條的準詐欺罪(5年以下)
但是依最高法院的邏輯
是不是要用到刑法第328條的強盜罪(5年以上)???

一個是人身傷害,一個是財損,我不曉得這要怎麼做對等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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