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7樓有法國人訴說當日的情況)墾丁就是有這種人,在破懷台灣人的形像!請大家一同來譴責吧!

可怕的墾丁...

那是他們的家園!!
遊客們真的要注意一下了....

地下社會一樣

kaiyuu wrote:
人被罵都是會生氣的...(恕刪)


這一點我明白
但是...


但是...


真的是老外先開口罵人的嗎??
小弟未親眼所見
不過就郭先生的言行
我抱以高度懷疑
樓上幾位 我沒說郭完全沒錯歐 我說他有錯 老外也有錯

JBL_4312 wrote:
所以就可以烙人來揍人...(恕刪)





大大你錯了,牠的意思是如果在國外他發生這種事,他會從墾丁烙咕咕雞去

一忘心無我一 wrote:
這一點我明白但是.....(恕刪)


這一點老外真的應該留下來告郭的 你看現在羅生門了

f8721101 wrote:
可怕的墾丁...那是...(恕刪)





往好處想,他沒說要收保護費,還是因為老外沒負保護費給他維持家園才被打
kaiyuu wrote:
嗆浪又罵人 你看老外真的遭遇危險了

罵人受什麼處罰 要問法官


罵人受什麼處罰要問法官! 那聚眾打人有沒有錯要問法官嗎?
請問郭咕咕這種行為能不能提報流氓啊?

kaiyuu wrote:
這一點老外真的應該留...(恕刪)


那個俗辣都已經站不住腳.出來道歉了..還要麻煩李奧先生幫他凹一下嗎?
kaiyuu wrote:
樓上幾位 我沒說郭...(恕刪)


看得出來....
讓我猜猜.....
您應該是跟郭當事人有熟識吧....
要不然怎麼會不願意暴力行為是應該承擔輿論與法律的責任呢?

搶浪要不要承擔法律責任?
外國人說"Fxxk"要不要承擔法律責任?
糾眾持械致人於傷要不要承擔法律責任?

該怎麼為自己的錯誤承擔起責任,郭當事人該好好思考盡快出面處理.

還有....
一不小心被公訴檢察機關以"殺人未遂罪"公訴罪追究,那可真的是一步踏錯就悔恨不及了!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刑法第271條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5條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本罪屬於故意犯,殺人行為有死亡結果使構成本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若未造成死亡結果,稱「殺人未遂」則依刑法第25條規定減輕之。所謂的減輕,則依據案情參照刑法第57條規定斟酌量刑,也有可能判處超過10年有期徒刑。

光是這個上岸後糾眾持械行為,相信讀法律的先進就知道會不會被庭上視為故意行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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