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iyuu wrote:樓上幾位 我沒說郭...(恕刪) 看得出來....讓我猜猜.....您應該是跟郭當事人有熟識吧....要不然怎麼會不願意暴力行為是應該承擔輿論與法律的責任呢?搶浪要不要承擔法律責任?外國人說"Fxxk"要不要承擔法律責任?糾眾持械致人於傷要不要承擔法律責任?該怎麼為自己的錯誤承擔起責任,郭當事人該好好思考盡快出面處理.還有....一不小心被公訴檢察機關以"殺人未遂罪"公訴罪追究,那可真的是一步踏錯就悔恨不及了!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刑法第271條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5條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本罪屬於故意犯,殺人行為有死亡結果使構成本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若未造成死亡結果,稱「殺人未遂」則依刑法第25條規定減輕之。所謂的減輕,則依據案情參照刑法第57條規定斟酌量刑,也有可能判處超過10年有期徒刑。光是這個上岸後糾眾持械行為,相信讀法律的先進就知道會不會被庭上視為故意行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