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下樓被便衣警察抓走的女孩(補充新聞報導)

ankochiu wrote:
至於花錢去請律師
是呀~有錢好辦事
沒錢的人......去怪上天吧...(恕刪)


這就偏情緒性的發言了。別人無所謂,樓主既然是開口求助,似乎就不應該流於意氣。

真的沒錢,在地檢署應該可以指定公設的辯護人吧?很樂意聽聽有經驗的人請分享。

若是沒錢又不滿意公設辯護人,要另外求助法律服務,這裡臥虎藏龍,應該也有很多才對。
真的是讓我看傻眼了.....

常聽到警察是白道裡面的流氓

沒想到竟然誇張成這樣.....

法律果然只能保護有錢人阿........

心寒了
阿海~ wrote:
公然汙辱!一個字一萬....脫口而出的三字經了不起五個字!
如果手上的傷屬實的話,在沒有嫌疑的狀況下抓人就不對了。。。。。........(恕刪)


事主侮辱的是 客觀上 已經表明身分的執行勤務中公務人員,這是法律所不容許的

有嫌疑,因為她的證件剛剛才報案遭竊。

我覺得移送過當,執勤技巧要改善,事主過於歇斯底里,都是這次事件的因素。但是面對這樣的狀況,如果當事人大哭大叫罵髒話警察就放她走,恐怕也是笑柄。
公安來了嗎
武警來了嗎


法律相關行業好像會變成黃昏產業 因為連警察都不講法律了


講法律退流行了 依法行事變成過去阿


這兩位便衣的如果遇到槍擊要犯牛皮 時候還那麼囂張就好了


那兩個公安還是武警還是垃圾 是哪個分局的阿 我想知道啦
在這裡發洩一下可以,要討公道就不必了
警界就那麼大,真要搞起來,警察也可以輕易知道你們在講誰
要追到你們還不容易
快找個律師,保護自己才是真的

rebels wrote:
事主侮辱的是 客觀上 已經表明身分的執行勤務中公務人員,這是法律所不容許的...(恕刪)


不太懂耶...詐騙這麼多,即使是表明身份,誰知道真假?

我就接過電話,說是台北刑事組警官,連人名都一模一樣...我要不要相信?
相信了,就被詐騙,不相信,好心打去刑事局跟他說,他還說『你為什麼要這麼笨?』
當刑事組警官都說不要隨便相信陌生人了,那兩個便衣在路上說我是警察,那要不要相信?

搞清楚,今天詐騙那麼多,還不是警察沒抓到多少人?(我相信你們已經很努力了,但是結果呢?)
當詐騙搞的人心惶惶,誰也不相信誰時,再來說已經表明身份....要我們如何相信?

客觀上,客觀上,(這不是結果論嗎?)相信,說不定下一個就被騙,不相信,搞不好被抓到警局...
x的,要老百姓怎樣?你們有做了什麼??或是未來能做什麼??(不要只是想算他倒楣帶過啦...),這種鳥事,不是第一起,也不會是最後一起啦,但是看不到警察在做什麼改變...
接著昨天的, 今天又看了快三百樓, 不是我太閒, 而是想知道有沒有新的發展.
得到的結論是, 當事者想" 息事寧人", (如有誤解, 煩請糾正 ) 那我覺得您已經得到夠多的資訊了.
不要再為了網路上的爭執, 而傷神了.

畢竟還不一定會起訴, 就算起訴的, 就是走司法程序.
那就只好靜觀其變了, 後續應該也不會再有更好的建議了.

且如我沒看錯, 警方筆錄的重點是在" 罵髒話 " 跟您的訴求, 其實大不相同.
所以就算對方有錯, 只要您們不反擊, 對方早就忘了這件事了, 跟吃過的飯一樣.
最後也只剩下您們, 在擔心害怕. 既然如此, 就放寬心吧.

其實, 如果情況真如當事者說的, 對方有執法不當或其他違法的行為, 告對方才是最明智的選擇.
驗傷, 舉証. 這樣對方才會有感覺, 其實也比較有機會和解.
( 不然他們不痛不癢, 為啥要跟妳和解啊 )

台灣人不喜歡上法院, 可以了解.
但是, 不要因為這樣就漠視妳們的權益了.
且重點是, 說不一定反而害到當事者.

一點點感想, 如有不周全, 請別介意.

唉~~ 誰想遇到這樣的事啊!!

PS 所以我現在都是假設今天是我, 如果發生讓我不舒服的情況, 我一定會很" 和氣" 的要他們的警員編號的!!






rebels wrote:


這就偏情緒性的發...(恕刪)


是呀~你說的有理
我一個不小心~火氣就衝了上來
真失禮

未起訴的案子可以指定公設辯護律師?
這我也很好奇了, 有沒有知道詳情的朋友可以分享的?


rebels wrote:


事主侮辱的是 客...(恕刪)


所以警察可以帶走曾經任何遺失證件的民眾?

好吧~說曾經太超過
改成~警察可以帶走任何一個月之內遺失證件的民眾?
即使她身上依然還有有效的證件在?

另外~警察扣人家證件是放在自己褲子的口袋?
這個也要請教一下場內警察朋友們
什麼情況下可以沒收人家有效的證件?
把人家證件放到自己口袋是合法的嗎?

很多不懂的事
希望知道的人能夠分享一下
到狗窩裡說狗臭 豈有不被狗咬的道理
ankochiu wrote:
未起訴的案子可以指定公設辯護律師?


案刑事訴訟法
第 31 條

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或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其他審判案件,低收入戶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而聲請指定,或審判長認有必要者,亦同。
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
被告有數人者,得指定一人辯護。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
指定辯護人後,經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得將指定之辯護人撤銷。
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檢察官
應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之指定,準用之。


簡言之,除非被告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或智能障礙無法完全陳述(刑訴法第31條參照)而未選任辯護人
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 並非所有未起訴之案件採強制辯護,合先敘明
辯護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逕以審判,構成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上訴第三審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7款)

如果被害人採自訴,應委任律師委之.惟該律師非具律師資格應得審判長許可(刑事訴訟法第319第二項,29條參照)




目前在刑事法上,沒有公訴罪或非公訴罪,只有告訴乃論和非告訴乃論,請不要被媒體誤導啦


一切的解決知道
大概很多人多說找水果日報吧
太多了 我也懶的看完其他人意見

直接請律師好了
不然水果日報真的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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