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就是公務員~凸

對....
所以自己也作弊....
也要抓別人作弊....

這算什麼...減少對手?
正義無敵 wrote:
對....所以自己也...(恕刪)

我沒作弊啊
是有人作弊被抓了
你我都討厭幸災樂禍&落井下石的人,那......你會去做嗎
Tomi0322 wrote:
韋姓女員工很nice...(恕刪)

她只不過當天倒楣了點,被偷拍到......。
做鬼也風流
我一天在股票裡賺的錢就超過他的薪水了

我是覺得站在第一線的小兵 最雖小

第一個被邊的也是他

大條的都抓不到
明月書流 wrote:
看這種貨色 肯定是公務員 約聘的應該不是坐在這個位置
門口最外面的服務阿姨才比較有可能是約聘人員
沒感覺到渾身書卷氣嗎 看就知道很會唸書的女生...(恕刪)


唬很大,唬不用錢,笑死我了
阿宅問題多,安心上路最好。=>我是阿宅
不要再回覆了!!
東森新聞有報導了!!
是約聘人員~~
已經被調職(解僱了)

一直人身攻擊...
這樣好嗎?
騎士の陽光小男孩 wrote:
她只不過當天倒楣了點...(恕刪)



小妹是約聘

調職處份也沒多重!!又不是開除

我也覺得小妹是小惡 可以從輕發落

小罪小罰沒問題的!!


但是全力支持高雄勞工局

禁止所有員工於上班時間登錄MSN即時通、YAHOO購物及旅遊等非屬公務需要之網站



這才是公務員最怕的啦

哪來這麼多好心聲援

怕燒到自己才是真的吧!!

kunfeng2002 wrote:
不然怎麼會有人自稱公務員還到mobile01抱怨上班好無聊.........(恕刪)


真的嗎?請問是哪位?
我很有興趣知道~~
阿宅問題多,安心上路最好。=>我是阿宅
第4條: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第14-2條: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許可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第19條:公務員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公物或支用公款。

請版主立即去該縣市政府檢舉,既然有圖片為證,不管是市長信箱還是政風處都去,以公服法第19條去申訴,
哈哈哈,這個社會真是越來越亂了。「得理不饒人」已經取代台灣人以前的淳樸,真不知道是誰害的。
公務員也是人阿,雖然我們納稅人是老闆,但是當你的老闆抓到你偷上網時,會把你偷上網的相片PO到網路上嗎?
如果偷上網就要被處罰,那幹麻藥放無薪假,隨便在公司裝個攝影機,至少可以開除一半以上的員工。
想想我們自己上班時有沒有上其他的網站,老實說,我就會。
公務員只是一般老百姓,在去年時機好時,大家根本不理公務員,誰看的起她們,連我都是,一個月賺的不如我在股票市場一天賺的錢。真不知啥麼時候,公務員變的這麼搶手。

而且,他也夠好了,讓你溜進辦公區,還讓你拿相機拍照都沒說啥,應該已經算敦厚了。不然早就把你以妨礙公務法辦了。如果利害的話,拍到行政院長上網或是總統偷上網應該更利害吧。



所以囉........樓主也應該是偷上網才會去那邊吧,阿......順便建議,其實你不用去那邊,直街拿這張相片去水果日報或是數字週刊應徵,你一定上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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