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過地院、高院、最高法院判決書,我認為邵燕玲判決並沒有錯


TEXAN wrote:
林山田教授如果還在,...(恕刪)

也許喔
因為他是刑法權威
他過世之前~只要念他的書就夠了
哪像現在~一堆人的學說要兼顧
感覺這篇是出來幫忙漂白的…
我是個有女兒的母親,看到這樣的案例,即使沒有異物入侵事實,光是聽到小女孩說有露毛毛,露鳥島,我都想殺那個人渣了。結果是無罪…法官大概沒小孩吧。
ladycaca wrote:
感覺這篇是出來幫忙漂...(恕刪)

你的話看來有矛盾之處,
如果你真的身為人母,就應該知道小孩子講的話有多不可靠,
還有小孩子很容易被大人引導說出他根本沒經歷過的話,
有興趣可以看一下討論串就知道如何引導。

這討論串裡同樣的說法很多,
姑且相信你們不是網軍好了,
但是你們從來沒有想過法官真的依你們的想法辦事是多麼可怕的事嗎?

台灣人喜歡講的情理法根本就是錯的,
民主的基石就是法律,
法官如果真的跟你們一樣不管法條證據,只憑自己的想當然爾去審判的話,
台灣早就垮了,你們連在這嘴砲的機會都沒有。

順便提醒你一下,這討論串裡幫法官講話的人沒人認為被告完全沒錯,
幫法官講話跟幫被告講話是兩回事,
你們常常把被告跟法官綁在一起罵,然後拼命跳針以為別人是在為被告護航。

ladycaca wrote:
感覺這篇是出來幫忙漂白的…
我是個有女兒的母親,看到這樣的案例,即使沒有異物入侵事實,光是聽到小女孩說有露毛毛,露鳥島,我都想殺那個人渣了。結果是無罪…法官大概沒小孩吧。


感覺這篇回文是來亂的...
動不動就是法官大概沒小孩吧...
萬一自己家人因為沒證據沒宣判入獄,妳會覺得很讚嗎?
有足夠的證據,判上最高的法定刑都無所謂,誰叫他要犯罪
沒有足夠的證據就要以刑法相繩,那以後乾脆相不到犯人的案子就大家抽籤決定誰是罪人..
支持邵燕玲法官
FACEBOOK
裡頭真的有蠻多文章可以參考
真的想瞭解這個案子的人可以來看看
汴水流,泗水流,流到瓜州古渡頭,吳山點點愁。 思悠悠,恨悠悠,恨到歸時方始休,月明人倚樓。

chienyu35 wrote:
感覺這篇回文是來亂的...
動不動就是法官大概沒小孩吧...
萬一自己家人因為沒證據沒宣判入獄,妳會覺得很讚嗎?
有足夠的證據,判上最高的法定刑都無所謂,誰叫他要犯罪
沒有足夠的證據就要以刑法相繩,那以後乾脆相不到犯人的案子就大家抽籤決定誰是罪人..
支持邵燕玲法官
FACEBOOK裡頭真的有蠻多文章可以參考
真的想瞭解這個案子的人可以來看看



您真是太辛苦了 一再解釋
但還是太多人用主觀去看待 沒想到背後可能產生的影響
FB上有很多深入探討跟解說 但我想鄉民還是不會用心去讀啦
Dr.LDS wrote:
您真是太辛苦了 一再解釋
但還是太多人用主觀去看待 沒想到背後可能產生的影響
FB上有很多深入探討跟解說 但我想鄉民還是不會用心去讀啦 (恕刪)


不接受認同的還是不會接受認同
呼應了某位前不久剛辭職署長的話
不過還是要予以尊重
每人都有表達自己言論意見
因為這是多元民主社會表現




wenjie0810 wrote:
所以以後最高法院乾脆...(恕刪)

法律審的意思是看高等法院的判決書"於法律上"有無違憲、違法之處
除法律錯誤和措詞之外"不得更正"之

電腦是要怎麼審啊??

ken16885858 wrote:
最高法院決議:性侵未滿7歲幼童 加重強制性交罪論處 2010/09/07
最高法院刑庭會議結論出爐後,立即生效,不但可拘束最高法院全體刑庭法官,對下級的一、二審法院也有拘束力,等同判例。

到底是誰平均學識素養都不太夠 ???????..(恕刪)


請問你哪隻眼睛看到嫌犯被判處〝性侵未滿七歲幼童〞? 定罪了嗎?

這已經不是學識素養的問題了
視力問題請不要拿來這裡討論
我跟許多學識素養不足的網友一樣也想問這些法官,讀法律的人都沒有人情嗎?沒血沒淚嗎?

我必須在這裡提醒大家一句無情的話:「法律講求的是證據」
各位在網路上撻伐的朋友,如果今天換做你是法官,你就不會這樣想了

因為身為法官在庭上必須做出絕對公正的判決,法律必須講求證據,
執法不容許因為私心或見到被告人的心情而加以輕重判決,
如果法官因為民眾認為這是重罪,而任意加重最行,那才真的是天下大亂了

至於說出
那些什麼法官是沒有女兒
或今天如果是你的女兒呢
之類的話的人
我再三呼籲你們不要再丟人現眼了

今天就是因為旁觀者才能做出較為理性的判決
如果是交由當事人判決
那恐怕偷你腳踏車你會判他十個死刑
罵你一句髒話 恐怕要判無期徒刑

就因為你是當事人 就因為你有私心 就因為你無法冷靜

更何況若真的是法官女兒遇到這種事,基於利益迴避也不會讓他去當本次案件的法官
所以這種如果是法官的女兒看她怎麼判這種問題

無論是在實際上 原則上 理論上 技術上
都不會發生好嗎



有很多人期待法官照著"正義感"走
這我認同
但何謂正義感呢
你說了算
還是我說了算
還是他說了算
還是判案前都先辦個民調呢

以上方法都不可靠(或者是不經濟)
在民主國家的方法是
由具有民意代表性的立法委員去立法
宣示"最基本的正義"
尤其是在刑法
這種懲罰人民的法律更應該照著這種方法去處理

這麼做的好處是
妳我不用因為遇到一個道德感特別強烈的法官
就因為我們隨手丟個垃圾
因此被判死刑
或者和朋友打架
不小心打傷人
就被判死刑
我們在行為前
都可以評估後果再去考慮要不要做
這就是對我們最有利的遊戲規則

至於有人會說
那殺人放火的
都放在外面走嗎
首先
如果有證據判斷他有殺人放火
那絕不會放他在外面走
不要以為你自己的道德觀最強烈
很多讀法律的
就是因為道德感強烈才會選為志願
所以你不願意縱放人犯
法官檢察官也不願意
懂吧

至於因罪證不足而釋放的
那是因為有人自以為是神
"以為"被告就是犯人
或者是自以為有神明下神諭
告訴他被告就是犯人

不是嗎
否則案發當時
妳我都不在現場
妳怎麼知道被告就是犯人呢
不是神告訴妳的
你怎麼會有這樣的自信呢

所以我要說的是
既然你我都不在現場
都沒有親眼看到案件的發生
因此在決定被告是不是犯人時
除了看證據外
又能怎麼辦...

除非妳在現場
親眼見到犯罪
那妳就趕快去當證人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方回覆引自某位網友
我忘了出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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