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提告公然侮辱罪有研究,有跑法院的大大請進。5/29 Update~


苦命的台灣獼猴! wrote:
很明顯的,沒人記得在這樓裡,提供法律知識的有真材實料的版友的名稱...(恕刪)


誰在叫我?
推倒胡 wrote:
誰在叫我?...(恕刪)


您再不出聲,我都忘了您佬了!!
苦命的台灣獼猴! wrote:
您再不出聲,我都忘了...(恕刪)


咱這時只等結果,就不跟樓上那些閒人摻和了...

(其實也是因為這2天證所稅那邊挺熱鬧的)

henryblue wrote:
小弟我本身不愛得罪人,但是遇到說話不客氣的人,小弟一定禮尚往來。
就讓我這個小有法律常識的鍵盤律師回答你一下吧!

henryblue wrote:
1.工作期間因訴訟而向公司告假,可否以(月薪 / 30 * 請假天數)求償?


首先,因為對方的行為並未實際造成您不能工作之事實,因此,您並不能向對方請求工作損失。但
您可以將這些金額,包含在「精神慰撫金」內。而您受到名譽上的侵害,並非造成財產權的損害,
因此,法院會依照「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460號民事裁判意旨」來裁定您所請求的損害賠償是否合
理:
【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460號民事裁判意旨】
 按法院對於非財產上損害之量定,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
 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
 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460 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henryblue wrote:
2.公然侮辱這部份除了刑事以外民事是否可以求償?


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案件移送地方法院受理,被害人(告訴人)得於收到法院開庭通知
後,以書狀(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方式請求賠償。如起訴後已過二週至一個月,尚未收到法院開
庭通知者,告訴人可攜帶起訴書及身分證,至地方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查詢受理案號、股別,以便製
作書狀。

另外,檢察官並不受理附帶民事賠償之請求,損害賠償應該向法院提出。

損害賠償之請求權時效:依民法第197條規定,應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內
提起請求,如果在上述刑事一審終結前還未具狀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話,您可能必需另行具狀
提出民事損害賠償之訴。因為:

一、如果檢方以「簡易處刑聲請書」之方式,即認定被告妨害名譽罪成立(對檢方而言),因為會
  由法院以簡易程序(不開庭為原則)辦理,被害人恐無法提出附帶民事賠償,被害人即須另行
  向「地方法院民事庭」提出「民事起訴狀」請求。

二、倘若檢方以一般「起訴書」之方式起訴被告,被害人可選擇以前述第一點所說之方式(向法院
  刑事庭提起附帶民事賠償之請求);亦可選擇之後另行向「地方法院民事庭」提出民事起訴狀
  請求。

henryblue wrote:
3.若判決勝訴可否要求被告人給付告訴人律師訴訟費?


不行,法院判下來多少就是多少,法院的訴訟費用也會在判決時告知雙方各負擔多少。
律師的費用與法院的訴訟費用不同,不可混為一談。

=======================================================================================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目前有一個判決是這樣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9,易,89】

判決書請自己去查,我大概節錄部份法院法院認定被告無罪的理由(僅提示重點):

(上略)
刑法公然侮辱罪之成立係以行為人所為之侮辱性之言論,係對於特定或可得定之人所為而言,倘係針
對網路上之代號或暱稱為之,則需該代號、暱稱已廣為不特定之人所知悉,或該網站上有足以特定或
可得特定該代號、暱稱在現實世界中所指涉係何人,在現行刑法規範下方有對行為人之侮辱性言論科
以刑罰之餘地。
(下略)

所以!對方被量刑的機會有,只是有機會... 但不是絕對!如果對方剛好也看過這篇判決,應該會很
好答辯。

最後,在開偵察庭時,檢察官一定會問你們兩造要不要和解!我是建議你就隨便跟他收個三、五仟和
解就好!真的!見好就收!

以上!


nature0814 wrote:
就讓我這個小有法律常...

廣為不特定之人所知悉,或該網站上有足以特定或可得特定該代號、暱稱在現實世界中所指涉係何人,在現行刑法規範下方有對行為人之侮辱性言論科以刑罰之餘地。
(恕刪)

誠心請教

若針對判決書上所言"暱稱在現實世界中所指涉係何人"此一要件,在有打算提告之前/或提告後.舉辦網聚或以各種名義與網友相見交往認識,如此一來,是否即達成法律上的"暱稱在現實世界中所指涉係何人"的要素.
?
苦命的台灣獼猴! wrote:
誠心請教若針對判決書...(恕刪)


... 問得好!

這個部份我想應該要能夠舉證有參加聚會的事實,但舉證方法及效力如需視兩造攻防及法院認定,如辦理網聚之公告文章、照片及與會者做為證人請求調察證據事...

我只是鍵盤律師,不要整我!
nature0814 wrote:
... 問得好!這個...(恕刪)


誠心的謝謝您的回覆!也請勿誤會我蓄意搞你.我是真的想知道是否要在01去認識幾個人?或是找幾個認識的人進來01~畢竟.人無遠慮必有近憂.有備無患!!(也或許此時此刻,有些人需要趕快與網友見面吃飯交往認識拍照留念一下...)

另外再請教一個問題,法律上所謂"公然",是否只要有第3人就足以達到"公然",也就是說你+我在加一個"他"就達到"公然"的要素?


敬盼回覆.謝謝您!
苦命的台灣獼猴! wrote:
誠心的謝謝您的回覆!也請勿誤會我蓄意搞你.我是真的想知道是否要在01去認識幾個人?或是找幾個認識的人進來01~畢竟.人無遠慮必有近憂.有備無患!!(也或許此時此刻,有些人需要趕快與網友見面吃飯交往認識拍照留念一下...)

另外再請教一個問題,法律上所謂"公然",是否只要有第3人就足以達到"公然",也就是說你+我在加一個"他"就達到"公然"的要素?


敬盼回覆.謝謝您!


不會啦!大家交個朋友囉!我是個好人呢...

就本件類似的妨害名譽案件,刑庭法官大多諭知有罪的判決居多。

基本上,「公然」之意只要有兩造之外第三人在場且加害人對被害人之名譽、信用、人格具有貶低或羞辱之意即構成。但目前有些狀況如,某甲於電話或即時通訊軟體中以「你這個低能兒,這種東西都不會」等語辱罵某乙等情形,事實上某甲亦對某乙在人格上亦有貶低或羞辱之意,這樣的話僅能提出民事訴訟提出損害賠償。但這樣的情形並沒有構成公然侮辱(民法第18條後段參照)。

【民法 第十八條 人格權之保護】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可以升格當鍵盤法官了嗎...
nature0814 wrote:
基本上,「公然」之意只要有兩造之外第三人在場且加害人對被害人之名譽、信用、人格具有貶低或羞辱之意即構成。但目前有些狀況如,某甲於電話或即時通訊軟體中以「你這個低能兒,這種東西都不會」等語辱罵某乙等情形,事實上某甲亦對某乙在人格上亦有貶低或羞辱之意,這樣的話僅能提出民事訴訟提出損害賠償。但這樣的情形並沒有構成公然侮辱(民法第18條後段參照)。...(恕刪)


「公然」最通俗也最常見的解釋是指「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有第三人在場不必然符合,例如三個人關在房間內...

電話裡面辱罵,即便有貶低或羞辱之事實,卻不必然造成人格的損害,很重要的一點,在於因為雙方以外的任意第三者,並無法得知內容,自然無從影響該任意第三人(社會大眾)對被辱罵者個人觀感(人格)進行貶抑評價的可能。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50)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