苦命的台灣獼猴! wrote:
很明顯的,沒人記得在這樓裡,提供法律知識的有真材實料的版友的名稱...(恕刪)
誰在叫我?
henryblue wrote:
1.工作期間因訴訟而向公司告假,可否以(月薪 / 30 * 請假天數)求償?
henryblue wrote:
2.公然侮辱這部份除了刑事以外民事是否可以求償?
henryblue wrote:
3.若判決勝訴可否要求被告人給付告訴人律師訴訟費?
苦命的台灣獼猴! wrote:
誠心的謝謝您的回覆!也請勿誤會我蓄意搞你.我是真的想知道是否要在01去認識幾個人?或是找幾個認識的人進來01~畢竟.人無遠慮必有近憂.有備無患!!(也或許此時此刻,有些人需要趕快與網友見面吃飯交往認識拍照留念一下...)
另外再請教一個問題,法律上所謂"公然",是否只要有第3人就足以達到"公然",也就是說你+我在加一個"他"就達到"公然"的要素?
敬盼回覆.謝謝您!


nature0814 wrote:
基本上,「公然」之意只要有兩造之外第三人在場且加害人對被害人之名譽、信用、人格具有貶低或羞辱之意即構成。但目前有些狀況如,某甲於電話或即時通訊軟體中以「你這個低能兒,這種東西都不會」等語辱罵某乙等情形,事實上某甲亦對某乙在人格上亦有貶低或羞辱之意,這樣的話僅能提出民事訴訟提出損害賠償。但這樣的情形並沒有構成公然侮辱(民法第18條後段參照)。...(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