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員警當街開槍..這次出人命了...

恩....有打過90手槍的都知道...
那鳥槍怎麼會打的準阿...說要秒準輪胎~?
請說要瞄準的來打看看...
誰都知道65kx很好打...但警察好像只有90
別說行進中的飆仔了~
就放個固定靶來打都打不准~不信~?~去打看看就知道...
除非近距離~不然要準就只有神槍手吧...

話說子彈真是不長眼~要打的準很難~打死人卻很容易...不知道為什麼
我想那警察應該也不是刻意想打到那個小朋友的~
只是當時的情況~我想他也只能瞄個大概就開槍了~

台灣警察須要的是這種勇氣...加油~
但是只會取締闖紅燈~專門挑善良老百姓欺負的就...
希望這個演變成

當小飆仔可能被幹掉

而不是演變成

警察以後大概都不敢攔我們了~~~
JasonQ wrote:
你知道"不合理的要求...(恕刪)


那小弟反問

因為不能硬操 跑步前身體不適 "請出列"
所以連上有一半以上 通通"出列"
出列的可以集合起來慢慢跑吧
就是有人被申訴

因為唱軍歌 要一句一句教 兵又不想學 又不能拿兵怎麼樣
所以 帶隊都'無聲無息"

上述 都是不當管教 也因為不屬於現階段國軍許可範圍 也是不合理的要求


帶阿兵哥 都需要一點讓他們會怕的適當手段吧


大大您所舉的例子 是執行者 "玩過頭"

都滅頂30秒以上了 還繼續押著當事者 當然溺死

現在應該連丟泳池都被禁止吧
hans7192 wrote:
那小弟反問因為不能硬...(恕刪)



不要把不合理跟你所謂的例子畫上等號...


你的例子突顯的是指揮者的無能
如果沒開槍

誰知道未來無照開車會不會撞死更多人

只能說 台灣憲法是保護非好人的
There is no finish line. Far from done
想不到這個討論串討論的這麼熱烈,
我之前的留言都被淹沒了...

抓犯人, 或是更微不足道的這個事件,
警察要如何執行公權力,
這本來就是個很值得討論的問題

是不是只要抓到嫌犯, 就可以不擇手段??

前面有版友問到,
如果警察連這種情況都不可以用槍, 圍捕又無法捕到,
希望我們能夠告訴他一個好點子, 來抓到這種"飆車族??"

當然, 這位板友說的很有道理, 他證明了警察執法的難度

但我想要另外強調的是, 在這個案子之中
警察根本無法證明圍捕抓不到
換言之, 警察根本沒有試著圍捕

警察如果無法圍捕, 在所有可能手段都實現過後,
最後才用槍,
我相信用槍的正當性會多很多,

警務人員, 執行公務也好, 辦案偵查也好, 其實程序正義也是一個非常需要重視的地方
要不然之前釣魚抓援交的事情, 也不會有這麼多人討論

我不是很能理解
為什麼各位版友都討論"抓飆車族"這個議題而已,
其實這個案子, 相反的問題是"公權力濫用",
或是更退一步的"警槍濫用"的問題

我們如果使用"警槍濫用"這個solution, 去解決"抓飆車族"這個問題
那麼之後要面對的, 可能就是警槍濫用的問題

這個問題, 是不是比抓飆車族抓不到的問題, 還大?? 或是還小??
為什麼很少人討論,

大家都非常相信警察,
但是如果今天我們開放了警察這個權力,

以後如果有偏激的, 或是比較不理智的警察,
就有可能有很多的無辜民眾受害,

很多人提到美國警察多有公權力之類的,
是, 所以以前美國白人警察圍毆黑人決不手軟,
只因為這些白人警察有種族歧視,

很明顯地, 這也有相對應的問題, 並不是一個好的社會型態,
而且, 美國公權力如此伸張, 請問犯罪率的狀況如何?

當然我這樣的論述並不完整, 犯罪率的肇因層面是很廣的

大家都明白, 要經歷很多改革, 才能讓法治更前進一點

希望大家的討論能夠更全面一點,



劉小偉 wrote:
那麼發了文被吐槽只會趕緊回去修改文章不願承擔發文責任的人...(恕刪)


本來那句話是要說毛毛熊網友的,後來發現你更適合這句話

在你還沒送出文時,我早就修改文章了,這樣瞭了嗎

我若當警察遇到你遮車牌,又一付屌樣,目中無人遇臨檢也不停的話,我一樣拔槍,若不小心爆你頭

那我願意犧牲小我(退職)完成大我(剷除敗類),不知道這樣的回覆您滿意嗎
以後要規定警察的槍要在自己先中槍或是快被爆頭了才能開..
aipub.com - 我的G10生活影像記錄簿

chuenjia wrote:
其實回到原點...如果不使用槍枝的話(先不論對空鳴槍或是對人射擊)
要如何讓不願停車受檢的人...乖乖停下車來...這才是重點
沒有一套讓大家都能夠接受的方法...這一切都是空談....
不論是出動警網(交通違規出動警網???)還是衝撞(交通違規就可以衝撞????)
即便是比例原則...如果違法者無限上綱引申...結果也都一樣


嗯..達到停下車受檢目的..的行政手段..我想我沒受過警察教育..我真的也不清楚
但我相信警界有其正當程序..選項也許N種..絕非單單您提到的三種選項
目前一面倒的偏向..只有開槍才有辦法讓少年停車.(先不論對空鳴槍或是對人射擊)

而且現在的氣氛好像是.(員警主觀認定要犯案的小混混欄檢出動警網???)
還是.(員警主觀認定要犯案的小混混欄檢開槍???)
我覺得前者比較妥當..
沒有人說那兩個年輕人其實只是[交通違規]

我只是擔心警界為了維護其名譽..
羅織的正當防衛或是歹徒有立即危害社會危險等理由護短避責...
我從來沒有認為..被擊斃少年是乖小孩.也沒說他長像單純可愛.也沒說他遮車牌拒檢是英雄行為.
沒想到質疑員警開槍是否依比例原則要被歸類為看似盜匪的同夥.替看似違法者所謂的人權無限上綱.

剛剛特意關注此事件的新聞..警界有人對社會道歉.開槍員警依法送辦..
我之所以發文想表達的程序正義獲得申張.但版上大大可能因此錯愕..這是甚麼狗屁正義..
這麼英勇不怕危險並開槍制服萬惡飆仔的員警..竟然要面對司法的調查.
以後員警都不做事都擺爛就好了..一樣都有錢領不用拼死拼活的幹..
我相信真正優秀員警的想法會是手上握有國家給與的奪人性命槍枝..
更應當對生命尊重..基於對生命的尊重保護善良老百姓..
基於對生命的尊重..執行公權力時一併考量程序正義..
執法時依行政法規定依比例原則執行.
lapdswat wrote:
這位老兄,不要在扯了...(恕刪)


2.抗議群眾不服驅離也開槍?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直接罰錢就好 他看有多少錢可以罰
3.靜坐民眾不服驅離也開槍?(同上)
可以用行政執行法代替開槍

基本上這些例子當事人並沒有立即可預見性的危害
況且可以簡易的判斷有無任何犯罪意圖
而拒臨檢不停的情況則無法同日而語
兩者光看動機就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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