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ugmichelle2001 你沒有心理師執照 ( 我在這篇回答你 )



"我的部落格你大概看不懂"



這句好像有毀損我的名譽 ?

比照你的標準 我可不可以也告你啊 ?

因為你也是這樣挑我語病的

不過我沒那麼無聊去告你

哇~這樓層好精彩@@
連看了好幾天~都還沒結束
還有~就是王子~2點半了~還沒睡啊 漁市場不都要很早就工作 真是辛苦



ps: 俺只是路過的
經查證~衛生署只發下列證照
醫師、中醫師、牙醫師、藥師、藥劑生、護理師、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師、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師、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師、醫事放射士、營養師、呼吸治療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共20類證書。

豆花妹~不要再鬧惹!
催眠師並不再限定裡!
dougmichelle2001 wrote:
小時候的志向你管得著嗎...(恕刪)

小時候就懂什麼是詐騙集團

ase378 wrote:
豆花妹~你到底在玩啥?
給點爆點好嗎?

沒有爆點的話~
我想請求你的同意!
讓我公開PM私訊內容!

純粹炒熱氣氛!...(恕刪)

講得好像我有什麼把柄一樣

我沒有把柄

你要公佈 記得你寫給我的pm 也要一起公佈喔


dougmichelle2001 wrote:
我說過囉~

根洗車團一樣,你報上01網友的大名,就不收費了

其他我公司提供的服務有興趣的話可以去找我老闆,我也是受雇於人領薪水,你還有意見嗎?...(恕刪)

那如果每個都說自己是01網友 你吃什麼 ?

賣豆花的 wrote:
講得好像我有什麼把柄...(恕刪)


老闆
你有實證 號稱做公益的D大收了01網友的錢嗎?
還是您有被收費 現在是要來踢爆的?
如果有 麻煩趕快公佈
讓大家長一下知識
safehaven3012 wrote:
您有睡眠障礙嗎?

可能要找dougmichelle2001大,對您有幫助...(恕刪)

我說我想睡耶 你怎麼說我有睡眠障礙呢

我不是說這幾天比較忙

----------------------------------------

對了 要看還是找有執照的 比較有保障

賣豆花的 wrote:
兩分鐘如何
賣豆花的 wrote:
希望你能換圖 謝謝
賣豆花的 wrote:
我哪裡惹你?
賣豆花的 wrote:
不只有民事責任

還有刑事責任
ase378 wrote:
賣豆花的 wrote:
賣豆花的 wrote:
賣豆花的 wrote:
ase378 wrote:
賣豆花的 wrote:
ase378 wrote:
賣豆花的 wrote:
賣豆花的 wrote:
賣豆花的 wrote:
你之前不是也挑戰他嗎

你應該不會討厭我吧
ase378 wrote:
賣豆花的 wrote:
可不可以把我那圖拿掉啊

換一下圖

因為有msn

拜託了

如果給我看看你本人~我會!

我誰都不討厭~給圖先!
我是認真的!

什麼圖啊!

不給看~拉倒!
無須再商議~謝謝!


我是男生有什麼好看的

為什麼想看我啊

我有我的理由!!

第 1 頁,共 3 頁
法務部新聞稿
發稿日期:99 年4 月27 日
發稿單位:法務部法律事務司 編號:404
立法院三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
本部所擬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修正後名稱為「個
人資料保護法」),立法院業於今(27)日三讀通過。本法自92 年12
月29 日陳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歷經多年來審查、協商及立法
院「屆期不續審」再重報,終於三讀通過,使本法在保障個人資料隱
私並兼顧新聞自由平衡下邁向新的里程碑。新法強化了個人資料揭
露、查詢及更正等的自主控制,同時新法也採認「亞太經濟合作論壇
(APEC)隱私保護綱領」所揭示的預防損害、告知、蒐集限制等原
則納入規範,以迎接個人資料保護全球化時代的來臨。各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均應積極履行法定監督職責,以確實防制個人資料之外洩,與
人民共同織起個人資料保護網路,打造一個安全、安心與信賴的資訊
生活環境。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保護客體與適用主體的擴大
本次修正主軸在於擴大保護客體為所有個人資料(包含電腦處理
及人工紙本的個人資料),以及打破行業別限制,包括所有的法人、
團體及個人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與利用均受規範,填補舊法對於
個人資料保護不足的缺口,對於憲法保障個人資訊隱私權之目標,向
前邁進一大步。
二、隱私保護與新聞自由之平衡
本法乃個人資料保護之基本法律,惟新聞自由的尊重,乃現代民
主國家的重要表徵,為期兼顧「個人隱私」與「新聞自由」之平衡,
第 2 頁,共 3 頁
對於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自得免
為告知當事人;另外,與公共利益有關或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
來源者,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亦得為蒐集或處理。
三、民眾網路使用行為疑慮之釐清
有關臉書、部落格等張貼有他人合影的照片行為,如屬社交活
動或家庭生活之目的範圍內,依新修正通過之個資法第51 條第1 項
規定可排除本法適用,回歸民法適用。另外,對於在公開場所或公開
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基
於便利性及合照本身之共同使用合法目的亦甚明確,故亦排除在本法
之適用範圍外。有關人肉搜索行為等,如非屬個資法第51 條第1 項
社交活動或家庭生活之目的範圍內,仍應依第19 條及第20 條規定為
蒐集、處理或利用;如屬公共利益有關或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
來源,則均屬合乎個資法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之規定。
四、民、刑事及行政責任的加重及提高
修法的另一個重點,在於調整民事、刑事與行政罰責任內涵,同
一事件民事損害賠償最高總額提高至新臺幣2 億元,被害人不易或不
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新臺幣5 百元以上
2 萬元以下計算,且為方便當事人提起救濟,新法增加團體訴訟機制。
刑事責任主要對於意圖營利之違法行為,提高刑責至5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並改為非告訴乃論。行政裁罰部
分,則提高罰鍰額度。
五、特種個人資料蒐集限制等其他重要修正
有關醫療、基因、犯罪前科等個人資料之保護上,必須在符合法
律明文規定的嚴格要件下,始得蒐集、處理或利用該等敏感性資料。
新法對於當事人之書面同意,有明確之定義,且未來直接或間接蒐集
個人資料前,原則上須盡到對當事人之「告知義務」。個人資料一旦
外洩,資料保有者依法須查明後通知當事人,以防止損害擴大。另外,
第 3 頁,共 3 頁
各行業有利用個人資料首次行銷時,新法賦予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
銷之權利,且各行業應提供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
用。由於新法擴大非公務機關之適用範圍,故在行政管理上亦相對提
高其監督密度。
透由本次修正之相關報導,已達到個資法深入社會各界並廣為週
知之宣導效果,相信未來本法在推動上當能更為順暢。本部亦將於近
期內成立個人資料保護法與政府資訊公開法小組,積極推動保護隱私
與政府資訊公開透明,也期盼各相關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能體認
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意旨,積極辦理相關事務,以建構保障人權與陽
光民主政府的基石。

可不可以換圖啊


你要換圖嗎

金不換~
金的~不換!

交易失敗~

謝謝妳~讓我有體驗牢獄的機會!

拜託~不是說了嗎?
我誰都不討厭~好嗎?

懂了!
你好像認真看待這件事!
可以給我兩天的時間考慮嗎?

對你的請求~感到抱歉!
目前的我~其實有點醉!
等我清醒在講 好嗎?
謝謝合作!
賣豆花的 wrote:
講得好像我有什麼把柄...(恕刪)



我在網路上看到的資料:

關於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侵害了個人法益,是屬於犯罪行為,司法機關是有追訴犯罪的義務,因此只要檢具相關犯罪事實,向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提出告訴,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就會發動刑事訴訟程序,將犯罪行為人揪出來,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


這個只要舉陳具體事實即可,
前陣子有大學生在 BBS 及貼大字報罵老師,被判刑 10 個月, 請本站網友在發言時要三思而行, 別太衝動了...

「凡『寫過』必留下痕跡 網路文章 自負言責」出自中國時報標題。
上網發表個人心緒與不滿,結果不但被告且判賠十萬元。

之前新聞有人罵了句台語被告
還不斷上網找名詞解釋去跟法官說明。
最後被當成強詞奪理,照樣被判刑。


如果樓主成年
就要自己負擔法律責任
甚至還可能面臨刑責或前科

如果樓主未成年
仍要爸爸媽媽或監護人幫你買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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