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law wrote:
人家網友問7歲這個標準怎麼來的
問的是最高法院一刀切
對7歲以下幼童性侵直接用222強制性交罪判,不必證明有強制,只要有性交的事實就可以哩
對7歲以上幼童性侵不直接用222,要視個案決定要用222或227,
最高法院見解的合理性在哪裡?
結果你說答案詳參最高法院決議
不是鬼擋牆是什麼?
人家就是質疑最高法院的見解了,你還說這個最高法院見解就是標準答案
你連法律問題的重點都沒搞清楚,就說法律很簡單不難懂,不是笑話是什麼?
你連閱讀能力都出現問題了嗎?

7歲並不是憑空出現的,當然我不是你的國文老師,請回頭去請教你的老師吧

CUBE0125 wrote:
"0.55"哪來的?->"7歲"哪來的?
"故意"的要件為什麼可以忽略或直接不利推定?->"違反意願"的要件為什麼可以忽略或直接不利推定?(恕刪)
klaw wrote:
還有阿
法律是社會科學,沒有什麼標準答案,重點是論述過程合不合理,
你拿一個最高法院決議當標準答案,實在很可笑,
最高法院沒請你當顧問真是一大損失呀~痛失英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