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連署有用] 最高法院刑庭決議性侵7歲以下幼童最低判7年


klaw wrote:
人家網友問7歲這個標準怎麼來的
問的是最高法院一刀切
對7歲以下幼童性侵直接用222強制性交罪判,不必證明有強制,只要有性交的事實就可以哩
對7歲以上幼童性侵不直接用222,要視個案決定要用222或227,
最高法院見解的合理性在哪裡?

結果你說答案詳參最高法院決議
不是鬼擋牆是什麼?
人家就是質疑最高法院的見解了,你還說這個最高法院見解就是標準答案
你連法律問題的重點都沒搞清楚,就說法律很簡單不難懂,不是笑話是什麼?


你連閱讀能力都出現問題了嗎?
7歲並不是憑空出現的,當然我不是你的國文老師,請回頭去請教你的老師吧

CUBE0125 wrote:
"0.55"哪來的?->"7歲"哪來的?
"故意"的要件為什麼可以忽略或直接不利推定?->"違反意願"的要件為什麼可以忽略或直接不利推定?(恕刪)

klaw wrote:
還有阿
法律是社會科學,沒有什麼標準答案,重點是論述過程合不合理,
你拿一個最高法院決議當標準答案,實在很可笑,

最高法院沒請你當顧問真是一大損失呀~痛失英才...
Deray Xu wrote:
回歸主題, 高院決議是你們法律人決定的, 判決的法官也是你們法律人, 板上反對的還是你們法律人.
那法條問題留給你們法律人自己去辯論.

現在我支持"高院決議"一方, 如果你想反對, 可以試著說服我, 或者透過其他方式去反對高院法官, 就這樣~...(恕刪)


1. 結論=> 高院決議是法律人 判決法官是法律人 板上反對的還是法律人 => 問題丟給法律人去辯論

2. xu 大 看起來是法律人? 不然憑什麼可以支持 高院決議(因為這是法律人的一方)
想反對還要先說服你.... 你反對別人不用先說服別人?

公路車ing wrote:

Klaw 大 看起來並沒有 , 因為 他們是不敗戰神....

不承認失敗戰神

現在是互舔傷口的時候嗎?
你的得失心還真重啊,誰在這跟你比輸贏?
klaw wrote:
我也不是在回應你哩?
討論七歲問題的網友也不是你,
是你會錯意了吧?

所以你知道不是我? 435樓這段不是再跟我說話喔? 那我誤會了~ 抱歉.
klaw wrote:
人家網友問7歲這個標準怎麼來的
問的是最高法院一刀切
對7歲以下幼童性侵直接用222強制性交罪判,不必證明有強制,只要有性交的事實就可以哩
對7歲以上幼童性侵不直接用222,要視個案決定要用222或227,
最高法院見解的合理性在哪裡?


klaw wrote:
請問你找的是?
不要跟我說是跟你一起學習法律的同學哩
我跟你說喔
在這個版上留過言的法律人,沒有人質疑我寫的內容喔
你先弄清楚你問的人的程度再說哩,
如果是蠕蟲先生那樣的水平,那也不必問哩

我希望你多唸點法律,哪天念通了再回來看看自己現在的發言,
你就知道你現在有關法律的發言問題出在哪了
我跟你保證
你到時會跟我道歉

首先, 小弟並不是法律專業人士, 法律只是為了參予某些行動做了一點點功課.
詢問的是敝公司小小的法務,
我建議你可以出示證照, 或者執業的事務所. 別人判斷的不會準的.

不過我們有離題了~ 你不方便出示也關係, 我相信你是專業的, 這樣就夠了.
法條問題, 就留給你去跟同樣專業的專家討論, 譬如高院決議, 你可以去找高院辯論, 我支持你!
失去座標的青春,能不能回到夢最起初的地方?
RFJean wrote:
現在是互舔傷口的時候...(恕刪)


我的得失心是很重呀! 不過我的程度還輪不到幫 klaw 解釋法律問題...程度差太多了

除非談論的是經濟問題.....


對了你哪位呀? 圖樣很噁心..... 不好意思 我記得我提過 我對沒有存在價值的人不是很有印象

對不起(誠懇貌) 請問您是?
公路車ing wrote:
1. 結論=> 高院決議是法律人 判決法官是法律人 板上反對的還是法律人 => 問題丟給法律人去辯論

不錯喔! 你今天比較聰明~
尊重專業呀! 留給你們去辯就好了, 你不滿高院決議去找高院法官~ 別來找我喔~

公路車ing wrote:
2. xu 大 看起來是法律人? 不然憑什麼可以支持 高院決議(因為這是法律人的一方)...(恕刪)

不是法律人不能支持高院決議? 你確定你活在民主社會?
失去座標的青春,能不能回到夢最起初的地方?
Deray Xu wrote:
不錯喔! 你今天比較聰明~
尊重專業呀! 留給你們去辯就好了, 你不滿高院決議去找高院法官~ 別來找我喔~

公路車ing wrote:
2. xu 大 看起來是法律人? 不然憑什麼可以支持 高院決議(因為這是法律人的一方)...(恕刪)


不是法律人不能支持高院決議? 你確定你活在民主社會?...(恕刪)


我再重覆一下你說過的話,你支持 高院決議 , 但是你認為高院決議、法官判決、網友(法律人限定)都是法律人

有問題就法律人自己去辯就好啦 <= 那你淌什麼混水? 明明就不關你的事.... ?

既然你支持高院決議,有問題又是丟給法律人互相廝殺? 這是哪門子的民主?

我不確定我活在的是不是民主社會 = =! 司法專業都可以是屁了? 最高法院決議都可以無視立法權直接修改了

你確定這樣的社會是你所謂的民主社會?


對了之前的回文 內容太多了 我抓一點就很累了 (能不要抓完嗎? 人身攻擊那各) 謝謝
公路車ing wrote:
我再重覆一下你說過的話,你支持 高院決議 , 但是你認為高院決議、法官判決、網友(法律人限定)都是法律人
有問題就法律人自己去辯就好啦 <= 那你淌什麼混水? 明明就不關你的事.... ?

不是我要淌耶, 你可以回頭看一下整串,
一開始是其他網友提決議不妥, 我誤會是用227沒錯, 有專家網友指正我這不對. 我聽其說法也改口有爭議.
之後已經發文通知, 請不要再討論法條或決議, 這不是本篇重點.

這是我開的文, 不回應也不行~ 我試過不回應, 就發生被反覆問了七八次的事情, 我也不願意呢.

公路車ing wrote:
既然你支持高院決議,有問題又是丟給法律人互相廝殺? 這是哪門子的民主?

專業問題, 請專業去辯論, 我不想淌混水, 可以嗎?

公路車ing wrote:
我不確定我活在的是不是民主社會 = =! 司法專業都可以是屁了? 最高法院決議都可以無視立法權直接修改了
你確定這樣的社會是你所謂的民主社會?

決議文有解釋你的懷疑, 你可以去看一看, 或者請教專家網友, 那個丙說有沒有問題.
不確定是不是活在民主社會這個部分我幫不了你, 連高院決議都可以質疑應該是很民主才對.

公路車ing wrote:
對了之前的回文 內容太多了 我抓一點就很累了 (能不要抓完嗎? 人身攻擊那各) 謝謝

謝謝你,

我會認真檢討的, 對於klaw 網友我深感歉意, 原來我用過這麼多下流的用詞, 對不起.

(不過 公路車ing 你節錄的所謂人身攻擊會不會太嚴格一點? 對照你的言論...我不知道你是這麼嚴格的人.)
失去座標的青春,能不能回到夢最起初的地方?
Deray Xu wrote:
公路車ing wrote:
我不確定我活在的是不是民主社會 = =! 司法專業都可以是屁了? 最高法院決議都可以無視立法權直接修改了
你確定這樣的社會是你所謂的民主社會?


決議文有解釋你的懷疑, 你可以去看一看, 或者請教專家網友, 那個丙說有沒有問題.
不確定是不是活在民主社會這個部分我幫不了你, 連高院決議都可以質疑應該是很民主才對.


基本上高院決議作法是錯誤的,這樣是將立法權BY PASS
不管他做出來的決議是否大快人心.... 但是這樣做就是有問題 <= 這是我Care的點

Deray Xu wrote:
公路車ing wrote:
對了之前的回文 內容太多了 我抓一點就很累了 (能不要抓完嗎? 人身攻擊那各) 謝謝


謝謝你,

我會認真檢討的, 對於klaw 網友我深感歉意, 原來我用過這麼多下流的用詞, 對不起.

(不過 公路車ing 你節錄的所謂人身攻擊會不會太嚴格一點? 對照你的言論...我不知道你是這麼嚴格的人.)


= =! 賣歌酸阿啦....
公路車ing wrote:
基本上高院決議作法是...(恕刪)

決議最後採用的丙說, 有說出決議的道理, 我看是還蠻有道理的.
當然我不專業~ 只能覺得有道理, 法官也是專家, 只能表示尊重.

公路車ing wrote:
= =! 賣歌酸阿啦.......(恕刪)

沒酸~ 情緒上來確實會用字遣詞不當, 特別是其他網友的用詞也不是太好, 容易被誤導.
有錯該道歉, 我都會道歉.

你也確實挑得很嚴苛, 稍微貶意的都算.
失去座標的青春,能不能回到夢最起初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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