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說不可...關於西施過肩摔!!...版主你自己歸類好了!!

SONIC885 wrote:
沒錯,沒人可以容忍無...(恕刪)

手無寸鐵的百姓是不會無端辱罵條子“XX娘X掰”的,你覺得呢?
警察就像你我,被挑釁會抓狂,這樣的人性,或許可以被原諒,有人對我罵五字經,我一定跟他輸贏,你呢?
阿妹仔是不是咎由自取,你一定知道,是吧?阿妹仔的目的就是爆點,被摔了,媒體才會爆,書才會紅,了嗎?
挑釁、上新聞,才是她的目的,倒楣的是被她遇到作為爆點的條子,看不清?
這條子,當然有錯,執法過當,辱罵警察、挑釁、呼警察巴掌,這樣遭到條子"壓制",壓制而已喔,有過當嗎?
其實該這麼說,這條子有夠雖,遇到這個爆點被拿來炒作,被犧牲了..............
“警察可以失去EQ恣意施暴”,這是阿妹仔的目的~
說實話,我很討厭條子,吃過幾次虧,不站在警察立場說話,純粹不齒阿妹仔、這本媒體的炒作方式罷了~
誰紅了?誰倒楣?想想吧...............
看到畫面後,對與錯也都了然於胸。

事後,聽到這位大人的解釋說明,更是無言!

執行公權力還是假借公權力?

==============================
樓上的,你嗎好了!

誰知道,罵警察就會被來個"大外割"!

扯到想紅,會不會想太多!
爆音、無影像…HDMI
所謂的正妹辱罵警察,關門揮手打人,被警察摔倒壓制,是:警察執法過當

男性辱罵警察,關門揮手打人,被警察摔倒壓制是:暴徒挑戰公權力,英勇警察身手不凡



所謂的正妹賴地,被警察拖上警車,是:蠻橫拖行

男性賴地,被警察拖上警車,是:醜態百出




奉勸各位,叫你女兒先去拍幾張裸照,自己花點錢讓她上封面(放心,現在修圖可以把破麻修成美女)

以後有什麼事情,淫亂低俗的台灣媒體會挺你的
japanbike wrote:
手無寸鐵的百姓是不會...(恕刪)


西施的炒作該被譴責,但警察的執法也應被檢討....
希望警察在逮捕真正作奸犯科的壞蛋時,能有這樣英勇的表現,那才是人民之福...
而不是拿大砲打小鳥..
cucubird wrote:
走在路上看你可疑...都能攔(恕刪)

看到可疑都能攔???警察是大法官???臨檢的標準警察認定???警察甚麼時候已經取代大法官了???還是你是大法官???

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文

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並對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加以列舉,已非單純之組織法,實兼有行為法之性質。

 依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臨檢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

 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

 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

 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

 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

 前述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於符合上開解釋意旨範圍內,予以適用,始無悖於維護人權之憲法意旨。

 現行警察執行職務法規有欠完備,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解釋意旨,且參酌社會實際狀況,賦予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時應付突發事故之權限,俾對人民自由與警察自身安全之維護兼籌並重,通盤檢討訂定,併此指明。


dkandy50 wrote:
如果你今天說他們第一次見面的沒話說

開人家那麼多次單

剛好摔人這次就可以主張對方有火力

會不會太瞎


前幾次都不怕人奪槍?
你站遠點開單也不用怕這種事發生吧
而且這警察根本也是挑性她犯罪
可以這樣辦案?


不犯公然露出遭人檢舉,會有誰開妳單?

好好看看影片那個潑婦是怎麼拍桌辱罵打警察的

這種已經失控的情緒,妳又如何知道下一步會做什麼?

什麼叫站遠一點?

有人檢舉,查妳營業場所本來就是依法行政,剛好而以。

什麼叫挑釁,妳的檳榔西施就不挑釁?

原來當檳榔西施可以那麼屌,自已公然露出做錯事還硬凹哦?


postman wrote:
看到畫面後,對與錯也...(恕刪)

你以為轄區規勸檳榔攤只有這一次?不,是阿妹仔極其所能挑釁只有這一次,因為她上個月剛拍雜誌,了嗎?
你正常人會用五字經罵條子、被來個"大外割"?想想吧.............
特務P-鴨嘴獸泰瑞 wrote:
不犯公然露出遭人檢舉...(恕刪)



如果依法執勤
何以兩人可以最後貼在一起大打出手?
你要不要說明?
警察開單有必要跟那位潑婦貼在一起開嗎?

你開單就開單、她罵她的
你可以加開罰單、蒐證

打?有必要?
很多人都把過去警察錯誤的行為合理化
去到民宅就可以破門逮人,翻箱倒櫃

你覺得西施穿的少,就錄影存証、開單告發、移送法辦,sop都有寫
不用動手動腳,自以為執法得宜
被罵也只是剛好而已
刪除~~~抱歉!!
刪除~~~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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