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一下就找到"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
有興趣的可以看看這篇文章全文
引用一下第一段來作個人想法的闡述!
如果人不應該殺人,為何我們同意國家殺人?
死刑,就是讓國家殺人。國家的職責是維護人權,而不是剝奪生命。政府該做的是努力保護每一位國民不受犯罪的侵害;當犯罪仍然發生時,讓受害者或家屬得到適當的補償與照顧,而非將一切責任推給罪犯,將他處決了事。生命權是一切人權的根本,用剝奪生命的方式來保障人權,是自相矛盾。
何謂讓受害者或家屬得到適當的補償與照顧?
人的生命可以補償嗎?都已經死了要補償甚麼?用說的比較快吧,我相信很多被害的家屬寧可槍斃加害者也不要甚麼狗屁補償和照顧吧!
而非將一切責任推給罪犯?這一句話就更好笑了,兇手不用承擔一切責任?難道是被害人也有責任?還是他家隔壁的老王也要負責?...這是甚麼狗屁倒理?
死刑,並不能讓人民更安全。贊成死刑,就等於贊成有些人「該死」,或我們可以為了某些「利益」 而犧牲某個人──許多殺人凶手不也正是抱著這種想法,才能狠心痛下殺手嗎?如果我們肯定這種想法,等於否定人不應殺人,將使社會上每一個人都成為潛在的凶手!
這一段就扯了,完全不知道撰文者想表達的意思?他是想說如果讚成死刑的話,那麼我們也都是兇手嗎?謬論至極!!
死刑,也無法嚇阻凶手,否則,殺人案件不是早就應該絕跡了嗎?
沒錯,死刑沒有辦法完全阻嚇,是因為犯罪者有僥倖的心態,認為自己不會被抓到,但如果沒有死刑,殺人案件肯定比現今更多,反正殺人不會死...
但我們也知道廢除死刑不可能一蹴即成,生活在一個沒有死刑的社會,並非自明之理,而是一種基本價值觀的形成與維護的過程,因此,2003年9月台灣民間團體組成了「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目前主要參與的有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輔大和平研究中心、東吳張佛泉人權研究中心、台北律師公會、國際特赦組織台灣總會等。
不予置評的一堆人!!今天如果這些人裡面有人是被害者的親屬,那麼站出來說要廢除死刑,那我給他拍拍手,如果沒有,那就請他們閉上嘴吧!!
文明與野蠻的分別,就是對生命的尊重。殺人是極度殘酷的行為,不論經過什麼程序、由誰來執行、用麻繩、電流、子彈或毒藥,都無法掩蓋死刑的野蠻本質。大多數重視人權的民主先進國家已廢除死刑,那台灣呢?
文明與野蠻的分別,就是對生命的尊重<---又是似是而非的謬論,何謂文明?何為野蠻?當一個國家因為廢除死刑而犯罪率節節高升,監獄人滿為患,這樣代表文明嗎?對生命的尊重是給懂得尊重別人生命的人,既然那些廢渣不懂得尊重別人的生存權,那又何來要求別人尊重其生命的理由?贊成死刑不代表不尊重生命,而是要教一些想犯罪的人,尊重人家的生命
結論:人權是給人的,當加害人犯罪的時候它已經捨棄它生為人的資格,何來人權之有?
不尊重他人的生命權,何以要求他人尊重其生命權,矛盾荒謬至極!!
既然提倡廢除死刑是建立在那冠冕堂皇的人權謬論上,何不好人做到底,直接提倡廢除監獄!?自由不也是人權的一環!?
該聯盟為何不看看徐志皓、陳金火等廢渣所犯的案件!?被它們所殺害的人在斷氣前只希望能活下去,他們聽到了嗎?看到了嗎?
本來這篇想留在該網站,但是卻找不到留言版!!
各位,在這邊嘴砲王部長和馬總統是聽不到的,該聯盟依然自命清高大張旗鼓的提倡它們那矛盾至極的謬論...誠心的建議有人可以群起號召,讓那些"自我感覺良好"的大官們聽到民間的聲音!!
誠心希望冰冰姐真的組黨,我一定入黨(我是認真的)
Christhood wrote:
有沒有想過~ 犯下殺人罪的固然該死!!
但行刑的人.. 卻得親手殺死那些跟他們無冤無仇的犯人~
只因為那是他們的工作.. 這樣子.. 人道嗎?
怕熱就不要進廚房!
只有高檢署的法警有機會槍決犯人,機率實在太低了,
怕執行死刑就不要考法警(或者不要去高檢署)。
假如在殯儀館工作的人抱怨每天都會看到往生者,
這......像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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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說:人殺人不可以,那麼政府可不可以殺人呢?
我想告訴她:
妳是政務官,不是立法委員,
法律條文及立法理由不是妳能夠說三道四的!
而且死刑顯然沒有違憲,
不然早就有人聲請釋憲了。
若她對被判死刑定讞的案件有疑慮,
發現新事實新證據可以聲請再審,
審判違背法令可以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如果沒有上述兩種情況,
她就應該簽署死刑執行令,
不簽就是瀆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