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草案於縣市合併前就開始籌劃,縣市合併後更加緊腳步催生,經
過9個多月的努力,經過多次跨局處會議、專家學者座談會、聽證會及法規會審議後,終
於在9月27日經市政會議通過。
據農業局表示:該自治條例草案第七條原文為:「餵食遊蕩動物致影響居民生活安 全或有礙環境衛生之虞者,主管機關得禁止之。」該條文於公佈後,少數有心人士斷章取 義,引起動保團體、愛心人士接踵而來的抗議及反彈聲浪,甚至有媒體刊登:高雄市政府 禁止餵飼流浪狗,違反者處罰3千元等言論,造成研擬法案之農業局便成為眾矢之地。
市府農業局表示:該法條並未禁止餵飼流浪動物,而是於公共區域餵飼流浪動物基 本上只要能管理好所餵飼的流浪動物(不要追人、車及咬人),且將環境整理乾淨,是絕 對不會受罰,而且主管機關在接到檢舉案件時,也先須查核求證,在查證屬實時,也須進 行勸導,若勸導無效的情況下,方有處罰的動作。並不是未經查證及勸導即對餵飼流浪動 物的人開罰。
對於該法條所引起疑慮。農業局動保處表示:目前該自制條例暫不送至議會,俟重新修正
俱爭議條文後,將重新依程序再提,以避免造成民眾及動保團體之間得爭論
哀哀,有吵有糖吃啦
當時制定時也很多人討論,法案一出來馬上就被批。


只有在開罰單時才會硬起來
連殺個死刑犯還要唉沒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