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原則是這樣濫用的嗎?法律規範不到全部的行為,所以才有道德規範跟社會規範,這種法律規範的模糊地帶,本來就應該以道德規範跟社會規範去約束的以下是比例原則的解釋,請大家看看,不要再給嘴砲的人亂用了依行政程序法第七條規定說明比例原則的內涵近來行政程序法第7 條則不僅確認了「比例原則」作為行政法上的一般原則,得拘束「行政行為」(至於比例原則對立法行為之拘束,大法官解釋也多次加以肯認,並以憲法第23 條為依據,例如較近的釋字523 號、528 號等解釋)。更重要的是行政程序法第7 條首次將比例原則的內涵以實定法加以確認,包含「適合性(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或稱「最小侵害原則」)與「均衡性(相當性)原則(或稱「狹義比例原則」)」三個子原則,茲說明如下:1.行政程序法第7 條第1 款規定:「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學理上稱之為「適合性原則」或「適當性原則」。此一原則為「目的取向」的要求,行政所採取的方法或手段必須能夠達成目的。不過,方法或手段是否真的能夠達成目的,往往涉及對於手段與結果間因果關係的預測,依德國法院實務見解,法院不能要求行政機關的預測絕對正確,換言之,不能僅以後來實施後結果未能達成,就認為行政機關違反「適合性原則」。只要行政所採取的方法或手段不是完全無助於目的之達成,仍屬在預測的合理範圍內,即可通過此一原則之檢驗。2. 行政程序法第7 條第2 款規定:「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學理上稱之為「必要性原則」或「最小侵害原則」。此一原則涉及在達成相同目的下,是否存在多種手段的預測(此與前述「適合性原則」有關),以及手段與手段之間的價值衡量。哪一種方法對於人民權益侵害較少,有時有比較客觀的評價依據,可提供法院作為審查基礎,有時則涉及主觀價值選擇,例如為興建一座新學校,應該拆除舊寺廟,還是舊市場,此時法院對於「必要性原則」的審查十分困難,除非憲法或法律已提供法益衡量的評價標準,否則法院多半會尊重行政機關的價值選擇。3. 行政程序法第7 條第3 款規定:「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學理上稱之為「均衡性原則」或「狹義比例原則」。此一原則涉及手段與目的間之價值衡量,與前述「必要性原則」的情形類似,有時有較客觀的評價依據(例如透過社會科學的「成本效益分析」),有時則涉及主觀價值選擇而不易判斷(例如在前述例子中,是否應該為興建新學校而拆除寺廟)。4.由以上說明可知,行政程序法第7 條雖然確立了比例原則的三項子原則,但在適用上仍有模糊與困難之處,仍待實務與學說發展出更精細的審查標準,以充實其內涵。
再補充一點社會規範的觀念詳細請自己上網查社會規範是由社會學家指出「人們共同認可及遵守的行為標準」的一個普遍現象。這些標準包含了某種道德意味,是被一般人認為是「對的」,是以「應當」並加以遵守的標準,不論它們是否有用或有效。打破社會規範的成員往往會受到不成文的懲罰,例如被污名(stigmatized),藉以讓對象在群體中受到孤立。由於社會規範是社會成員所共享的同意,可以是明文或不明文的規條,但部分社會規範慢慢會被訂為法律。而社會規範的存在之主要原因大多數都是為了要維持社會秩序而產生。社會規範可以被基本的分為四種類型,分別是風俗習慣、倫理道德、宗教信仰以及法律。
a586308 wrote:比例原則是這樣濫用的...(恕刪) 大大引用正確不需要管一些嘴砲小朋友的亂入什麼殺1人與殺100人的叫比例原則真是笑死人了引用那個摸乳10秒的根本也不是比例原則而是所謂的"未引起性慾"的認定(自己的文都貼了...還說比例原則)要引用請先研讀相關法律再引用~還說別人無料~
壞要壞到底 wrote:我從來沒要你認同我拜託你千萬不要認同我被你這種程度的認同我 那不就表示我跟你的程度差不多?(恕刪) 我就是跟你程度不一樣...因為大家程度都跟你不一樣...所以你就是怪胎...你說天才總是寂寞的是吧...也看不出來你有什麼好表現 ...所以你應該是到處受人排擠的吧..只能怪你生不逢時...生在一個大家都對你不恥的時代...你繼續孤芳自賞吧
壞要壞到底 wrote:我是怪胎? 講不過人...(恕刪) 我並沒有人身攻擊啊..也沒有惱羞成怒...更沒講不過你...ok...抱歉..我修改一下說詞好了...你...只是與眾不同的"人"而已...只是幾乎沒人認同罷了..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