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看完整個很無言
Dave5136 wrote:
光這個討論串裡面許多人包括我在內,都認為她答非所問。
不用比人數,只要有一定人數會產生相反的理解,這種回答就是「有答就跟沒答一樣」。
Dave5136 wrote:
「答非所問」這種沒有公認定義的東西,你愛這樣定義也隨你。是不是「答非所問」其實也不是重點,重點是「沒說清楚,以致於聽的人會有二種完全相反的解讀」。這種「有答就跟沒答一樣」的回答,你說不是答非所問,那就不是吧。假設我今天需要一隻貓來抓老鼠,你找來一隻不會抓老鼠、行動遲緩的肥胖動物,然後跟我力爭說這隻「是」貓,這樣一點意義也沒有,重點是會不會抓老鼠呀!
Dave5136 wrote:
從你舉的例子來看,比較能類比的情形應該是:某天某個路人被一個正義魔人抓到,正義魔人說你怎麼可以瞄那個辣妹,她不喜歡四十歲以上的老男人瞄她,這樣會造成她心裡創傷。路人說辣妹不喜歡別人瞄她,就別穿那麼辣出門,自己愛那樣穿,被瞄要怪誰?辣妹的確可以控制自己要不要穿的那麼辣,要不要吸引了路人的目光。照我的邏輯,被瞄當然是活該,你怎麼能禁止別人的目光?
重點在於:「猜別人的性別」根本沒罪,你直接扣上「犯人」之名,根本是羅織罪名。。
Dave5136 wrote:
1. 第一次聽到?沒關係,以後就知道了。不過請你注意「演藝人員的性別問題」跟「一般人的性別問題」是不一樣的。紅頂藝人雌雄難辨,民眾好奇而討論他們的性別,這會有罪?你嘛幫幫忙!
2. 請你注意一下「提出一種可能性」跟「指控」的巨大差異。
3. 如果是討論演藝人員是否可能有整形,你去告告看。告當然可以告,告不贏的。
4. 是「誹謗」,不是「毀謗」。請不要連基本用語都不知道就來討論法律。如果法律方面不是很懂,最好不要一副專家的口吻。這裡是公開的論壇,很多人很容易受到別人的影響,請勿散布不正確的法律資訊...(恕刪)
Dave5136 wrote:
有的人沒聽過那兩位「證人」的證詞,只根據記者會的訊息,「聯想」到不同的方向,有什麼對
Dave5136 wrote:
他如果親口說他是變性人,也就不會有這個討論串了。假如一個真女人,在記者會上「騙大家說他是變性人」,跟在記者會上「閃爍其詞、製造想像空間」。事後受到的譴責程度,一定是不同的。
你之前也認為經紀公司有炒作之嫌,請說說「經紀公司拿變性人炒作變性議題」跟「經紀公司拿真女人炒作變性議題」有什麼高下之分?
Dave5136 wrote:
你還真有趣。用猜的要什麼證據?看劉薰愛長得那麼正,就猜他是女的,需要證據?你要辯解你不是用猜的,才需要證據。不要亂拉人下水。」。
白色之瞳 wrote:
聽者非你一人,光這個...(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