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843 wrote:
我早就被婊到都習慣了...(恕刪)
這表示L大是人才呀~~~
不遭人忌是庸才~~~
不想或不願與人鬥~~~
就乖乖當庸才就好~~~
巧巧兒 wrote:
我其實也很想說,
前幾天的心裡感受,
那幾天管理者不就是抱著"看好戲"的心情在看那個"網路霸凌樓"嗎?
若說是標準的話,真的讓人非常質疑,
公信力就降低了很多,
今天發生的事,
只能說是Yen倒楣被抓到了無聊的把柄,
我本來想為了黑名單功能加VIP,
現在也不想了,
就算是那些人,被黑了也會有分身亂竄亂看,
有黑跟沒黑也一樣...
但是,這些人也不會因為這種無聊事被抓去種,
也不會因為說了粗鄙的話被停權
DoctorFang wrote:
我爬了很久的文,包括資源回收區的。就像有些網友表態的一樣,有些事是站在同一立場,有些事是處於相對立場。所謂的理性討論,應該是對事不對人。
那位US-navy網友,擅自使用他人圖片,並且在圖片上加註有損他人人格之文字,已經是很明顯的犯罪行為。雖說有將眼睛遮住,但是仍然足以辨識,且在圖片上註明Yen36的ID,遮不遮已經沒多大意義。況且連站在同一立場的人都出言相勸,只因自己擺明了住在國外,法律管不到,就可以為所欲為嗎?
刪別人的文都超快的,唯獨那個發言,卻是過了一晚才刪。雖說每個人要為自己的言行負責,但是這種利用法律死角,做出厚顏無恥的犯罪行為是個人的事。可是在已有多人回報的情況之下,01的管理人員在法律上,已不能用[疏於管理]作為藉口來免除法律責任。因為很多人以為這樣的行為並無觸犯法律,事實並非如此。明知對方在國外,只能透過站方管理人員來維護自己權益,卻不見站方人員有所作為,請法界人士來說明,只是剛好而已。難不成等到傷害及損失已經造成在來打官司,會比較開心嗎?
肖像權的外延範圍:
因此,在這定義下,肖像權僅及於對自然人(個人)肖像的保護,且所保護者僅及於該可「足資識別為該個人」的肖像。若無法可識別為該個人,例如攝影者從大老遠對其拍攝背影,或演員以頭套或經過設計的方式所呈現的人物,若已無法令第三人得以識別「這個肖像看的出來是那個人的」(無識別性),則不在肖像權保護的議題之內(但可能仍受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所保護)。
資料來源:肖像權保護的思考,及相關法規依據
至於所謂的分身,在申請轉換VIP過程之中,就已經需要登記手機電話號碼。當申請成功之後,再依此申請市集功能卻因為被註冊過而被認定有分身,這應當屬於管理人員查核不實的疏失吧。怎麼會是Yen36的責任?
舉本站常見的例子:有些男女朋友住在一起,所使用的IP位置是相同的,電話也有可能是同一人(男或女方)所有。今天分手之後,手機過戶,就不能再申請了嗎?若是因為有分身之虞違反板規,只要照規定提出說明,並且關閉所謂分身帳號,理應復權。
目前站方尚未提出說明,應該是在比對資料。不過如果是從公司上網,一間公司可能使用同一IP位置,但是可能有多人上01,要如何認定分身?
再者,[一經發現即進行審查,若確定為分身帳號,立即將所有分身帳號全部停權。]既是如此,為何另一帳號仍然可以登入主動關閉帳號,雖未發言,顯然該帳號功能並未被限制。很明顯的只有[Yen36]被關閉而已。
有些人數度發言不當,針對個人攻擊以至嚴重違反法律及板規,卻仍未停權。有人按照規定辦理,卻被忽略不作回應。雖然我並不希望大家動不動就去報案,也不希望有人因一時激動氣憤的發言就被停權,但是至少很明顯的違規行為被回報,望管理人員能迅速作出處置。能讓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無謂浪費司法資源。更期望大家發言能對事不對人作討論,謹言慎行不作人身的攻擊。若是寧願犯法也要發言,請在自己部落格上留言。
不過這次01的風格及管理人員的作風,我見識到了。
最後附上自拍三合一汽車美圖一張,給大家欣賞。
按這裡檢視圖片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