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久沒濃妝逛街了~(聊聊天吧)


LS843 wrote:
我早就被婊到都習慣了...(恕刪)


這表示L大是人才呀~~~
不遭人忌是庸才~~~
不想或不願與人鬥~~~
就乖乖當庸才就好~~~

巧巧兒 wrote:

哪天我要是消失了,
去FB跟我說一下原委


FB還有加人嗎?那個類似Ashely帳號..還是說有開粉絲團?
巧巧兒 wrote:
我其實也很想說,
前幾天的心裡感受,
那幾天管理者不就是抱著"看好戲"的心情在看那個"網路霸凌樓"嗎?

若說是標準的話,真的讓人非常質疑,
公信力就降低了很多,

今天發生的事,
只能說是Yen倒楣被抓到了無聊的把柄,

我本來想為了黑名單功能加VIP,
現在也不想了,
就算是那些人,被黑了也會有分身亂竄亂看,
有黑跟沒黑也一樣...
但是,這些人也不會因為這種無聊事被抓去種,
也不會因為說了粗鄙的話被停權

我爬了很久的文,包括資源回收區的。就像有些網友表態的一樣,有些事是站在同一立場,有些事是處於相對立場。所謂的理性討論,應該是對事不對人。

那位US-navy網友,擅自使用他人圖片,並且在圖片上加註有損他人人格之文字,已經是很明顯的犯罪行為。雖說有將眼睛遮住,但是仍然足以辨識,且在圖片上註明Yen36的ID,遮不遮已經沒多大意義。況且連站在同一立場的人都出言相勸,只因自己擺明了住在國外,法律管不到,就可以為所欲為嗎?

刪別人的文都超快的,唯獨那個發言,卻是過了一晚才刪。雖說每個人要為自己的言行負責,但是這種利用法律死角,做出厚顏無恥的犯罪行為是個人的事。可是在已有多人回報的情況之下,01的管理人員在法律上,已不能用[疏於管理]作為藉口來免除法律責任。因為很多人以為這樣的行為並無觸犯法律,事實並非如此。明知對方在國外,只能透過站方管理人員來維護自己權益,卻不見站方人員有所作為,請法界人士來說明,只是剛好而已。難不成等到傷害及損失已經造成在來打官司,會比較開心嗎?

肖像權的外延範圍:
因此,在這定義下,肖像權僅及於對自然人(個人)肖像的保護,且所保護者僅及於該可「足資識別為該個人」的肖像。若無法可識別為該個人,例如攝影者從大老遠對其拍攝背影,或演員以頭套或經過設計的方式所呈現的人物,若已無法令第三人得以識別「這個肖像看的出來是那個人的」(無識別性),則不在肖像權保護的議題之內(但可能仍受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所保護)。

資料來源:肖像權保護的思考,及相關法規依據

至於所謂的分身,在申請轉換VIP過程之中,就已經需要登記手機電話號碼。當申請成功之後,再依此申請市集功能卻因為被註冊過而被認定有分身,這應當屬於管理人員查核不實的疏失吧。怎麼會是Yen36的責任?

舉本站常見的例子:有些男女朋友住在一起,所使用的IP位置是相同的,電話也有可能是同一人(男或女方)所有。今天分手之後,手機過戶,就不能再申請了嗎?若是因為有分身之虞違反板規,只要照規定提出說明,並且關閉所謂分身帳號,理應復權。

目前站方尚未提出說明,應該是在比對資料。不過如果是從公司上網,一間公司可能使用同一IP位置,但是可能有多人上01,要如何認定分身?

再者,[一經發現即進行審查,若確定為分身帳號,立即將所有分身帳號全部停權。]既是如此,為何另一帳號仍然可以登入主動關閉帳號,雖未發言,顯然該帳號功能並未被限制。很明顯的只有[Yen36]被關閉而已。

有些人數度發言不當,針對個人攻擊以至嚴重違反法律及板規,卻仍未停權。有人按照規定辦理,卻被忽略不作回應。雖然我並不希望大家動不動就去報案,也不希望有人因一時激動氣憤的發言就被停權,但是至少很明顯的違規行為被回報,望管理人員能迅速作出處置。能讓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無謂浪費司法資源。更期望大家發言能對事不對人作討論,謹言慎行不作人身的攻擊。若是寧願犯法也要發言,請在自己部落格上留言。

不過這次01的風格及管理人員的作風,我見識到了。

最後附上自拍三合一汽車美圖一張,給大家欣賞。
DoctorFang wrote:


我爬了很久的文,包括資源回收區的。就像有些網友表態的一樣,有些事是站在同一立場,有些事是處於相對立場。所謂的理性討論,應該是對事不對人。

那位US-navy網友,擅自使用他人圖片,並且在圖片上加註有損他人人格之文字,已經是很明顯的犯罪行為。雖說有將眼睛遮住,但是仍然足以辨識,且在圖片上註明Yen36的ID,遮不遮已經沒多大意義。況且連站在同一立場的人都出言相勸,只因自己擺明了住在國外,法律管不到,就可以為所欲為嗎?

刪別人的文都超快的,唯獨那個發言,卻是過了一晚才刪。雖說每個人要為自己的言行負責,但是這種利用法律死角,做出厚顏無恥的犯罪行為是個人的事。可是在已有多人回報的情況之下,01的管理人員在法律上,已不能用[疏於管理]作為藉口來免除法律責任。因為很多人以為這樣的行為並無觸犯法律,事實並非如此。明知對方在國外,只能透過站方管理人員來維護自己權益,卻不見站方人員有所作為,請法界人士來說明,只是剛好而已。難不成等到傷害及損失已經造成在來打官司,會比較開心嗎?

肖像權的外延範圍:
因此,在這定義下,肖像權僅及於對自然人(個人)肖像的保護,且所保護者僅及於該可「足資識別為該個人」的肖像。若無法可識別為該個人,例如攝影者從大老遠對其拍攝背影,或演員以頭套或經過設計的方式所呈現的人物,若已無法令第三人得以識別「這個肖像看的出來是那個人的」(無識別性),則不在肖像權保護的議題之內(但可能仍受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所保護)。
資料來源:肖像權保護的思考,及相關法規依據

至於所謂的分身,在申請轉換VIP過程之中,就已經需要登記手機電話號碼。當申請成功之後,再依此申請市集功能卻因為被註冊過而被認定有分身,這應當屬於管理人員查核不實的疏失吧。怎麼會是Yen36的責任?

舉本站常見的例子:有些男女朋友住在一起,所使用的IP位置是相同的,電話也有可能是同一人(男或女方)所有。今天分手之後,手機過戶,就不能再申請了嗎?若是因為有分身之虞違反板規,只要照規定提出說明,並且關閉所謂分身帳號,理應復權。

目前站方尚未提出說明,應該是在比對資料。不過如果是從公司上網,一間公司可能使用同一IP位置,但是可能有多人上01,要如何認定分身?

再者,[一經發現即進行審查,若確定為分身帳號,立即將所有分身帳號全部停權。]既是如此,為何另一帳號仍然可以登入主動關閉帳號,雖未發言,顯然該帳號功能並未被限制。很明顯的只有[Yen36]被關閉而已。

有些人數度發言不當,針對個人攻擊以至嚴重違反法律及板規,卻仍未停權。有人按照規定辦理,卻被忽略不作回應。雖然我並不希望大家動不動就去報案,也不希望有人因一時激動氣憤的發言就被停權,但是至少很明顯的違規行為被回報,望管理人員能迅速作出處置。能讓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無謂浪費司法資源。更期望大家發言能對事不對人作討論,謹言慎行不作人身的攻擊。若是寧願犯法也要發言,請在自己部落格上留言。

不過這次01的風格及管理人員的作風,我見識到了。

最後附上自拍三合一汽車美圖一張,給大家欣賞。
按這裡檢視圖片
...(恕刪)


ken2929 wrote:
感謝您提供的資訊,這...(恕刪)

真早
道不同,不相為謀

DoctorFang wrote:
我爬了很久的文,包括...(恕刪)


感謝您提供的資訊,這是為什麼令人非常失望的原因,
這幾天經過警局也會在想該不該備案,但偶也會想到,
到底為什麼要為了這樣的人浪費社會資源,
只能説這整件事,某些人的行為及站方的態度都讓人非常痛心遺憾。

真是抱歉,我剛又忘記登出K的帳號直接發言了..
因為剛在用他的ipad看01,
真是不好意思...

兩個人住在一起都會上01就會這樣..這不是分身..囧"

roger6515 wrote:
真早...(恕刪)

是我耍白癡,但是他6點就出門去上班了..

早安~!!
巧巧兒 wrote:
是我耍白癡,但是他6...(恕刪)

真辛苦
妳好早安
道不同,不相為謀
皮很丘 wrote:
FB還有加人嗎?那個類似Ashely帳號..還是說有開粉絲團?...(恕刪)


我看不懂耶..
Ashely帳號?

我好友還沒破4000,粉絲團還早呢~

巧巧兒 wrote:
我看不懂耶..Ash...(恕刪)




我沒有你的fb


他們都不pm給我



當最後一條河被污染了、最後一顆樹被砍了、最後一條魚被捕了,人類才會發現金錢原來是不能充饑的/克里族印第安人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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