壞要壞到底 wrote:
結果有罪?要結果論是...(恕刪)
有沒有搞錯,你以為法律是誰定的?
今天如果定的法律全台灣的人民都不認同我不覺得它還有其效用,
法律至上?您還好吧,犯傻也不用當著大家的面吧

法官會因為眾人的反對而更改其判決,就是因為他有所遲疑,
真以為法官是神阿?法官也不過是人去當的,
充其量只能說判斷力比較平常人好,但不代表他永遠不會出錯!!
事實如果是那摸乳10秒無罪,那上訴也沒其必要了,
民眾也不會抗議了,法律也都不用修改了!
當遇到群眾反抗就有其修改的必要,這裡才是看比例原則的地方,
拜託你引經據典不要用錯地方,只會貽笑大方罷了

我是不曉得你幾歲啦,如果還是學生那就算了,
畢竟人生才剛開始,要改的話時間還很多!
如果已經邁入中年的話,那恭喜你,已經定型了
我也不便再多說什麼,或許有一天會踢到鐵板也不一定吧
 
                撃っていいのは、撃たれる覚悟のある奴だけだ
                            ryoma77224 wrote:
有沒有搞錯,你以為法...(恕刪)
法律是人民制定的 但制定出來你就要去遵守
不然何必制定?????
如果是像你這樣覺得現在哪條法律不合你意 或不合大家的意就不遵守 那還不天下大亂?
法律確實很多在現在已經是不合時宜
但在修法之前你還是得接受它的規範 不是你在這嘴砲就可以改變
修法是很嚴重的事情 牽一髮動全身 沒有你想的如此容易
有些地方實在是難以取捨 所以很多該修的法條才會一拖再拖
照你這種 嗯 以後恁或恁的家族
或甚至是只要跟恁有任何關係的每一個人
一旦有官司問題 只要自己親友家族開個會討論就可以決定了
不用警察 不用律師 不用檢察官 更不用法官 你自己判就好了
真是大同世界
越討論越覺得 怎麼有些人現在連這樣基本的東西都沒有
現在的學校到底都在教些什麼?
只能說 好好加油吧
 
                壞要壞到底 wrote:
結果有罪?要結果論是...(恕刪)
我就本件討論之10秒襲胸案依地院及高院之判決內容提供說明;
刑法第 224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台中高分院就10秒襲胸案之法律見解;
(一)、按碰觸、抓捏他人胸部為輕挑之舉,不僅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人之性慾,且亦會使普通一般人產生厭惡或羞恥之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依一般社會通念,足認有傷於社會風俗,故屬猥褻行為。
(二)、又被告於內衣特賣會場,利用被害人A女在內衣攤位前選購內衣,且A女左右及後方均擠滿其他客人,被告站在A女左後方,假裝選購內衣自A女左臂腋下擦碰A女左胸,最後並抓捏A女左胸10秒,對A女予以猥褻,前已敘及,則被告雖未實施強暴、脅迫、恐嚇方式致告訴人不能抗拒之程度,但其利用上開特賣會場情況,對A女為猥褻行為,A女在左右前後均無法挪移之情況下,遭被告持續抓捏左側胸部10秒,可見A女顯已不能抗拒被告所實施之猥褻行為,被告所實施之手段,核與刑法第224條前段所列舉之所謂強暴、脅迫、 恐嚇、催眠術等相當之其他強制方法,足以壓制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權,並已違背A女之意願,自該當於刑法第224條所謂其他違反其意願方法之行為態樣。
至於,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所規定之「性騷擾」,係指帶有性暗示之動作,具有調戲之含意,讓人有不舒服之感覺,行為人具有性暗示而調戲被害人之意,以滿足調戲對方之目的,屬性騷擾之犯意(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73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利用女性內衣特賣會,人潮擁擠之情況,自A女左後方伸手抓捏A女左胸10秒鐘之犯罪情節,已如前述。依其長達10秒之時間長度,及被害人A女受強制之情形,A女有時間拒絕該抓捏胸部動作,卻受限於被告使用之方法,而不能抗拒,客觀上已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能力,顯已超過單純調戲之程度,並非屬於性騷擾,併此敘明。
彰化地院就10秒襲胸案之法律見解;
惟按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 224條雖定有明文,惟上開所謂「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仍需行為該當法條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相類似之其他非法方法,理由如下:
(一)從「立法意旨」觀之:
刑法第224條於88年4月21日修正公布,修正前刑法第224條第1項原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
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7年以下有期徒刑」,於上開立法修正時,因慮及原條文「致使不能抗 拒」要件過於嚴格,容易造成受害者因需要拼命抵抗而造成生命或身體方面更大的傷害,故將原條文「致使不能抗拒」修正為「違反其意願」,亦即被害人只要不同意加害人之猥褻行為,雖未達於不能抗拒之程度,即構成強制猥褻,但又因加害人行為不需達到致使被害人不能抗拒之程度即觸犯強制猥褻罪,故將刑度從7年以下有期徒刑,降低為6個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從上開立法修正意旨,所謂「違反其意願」僅為修正原條文「致使不能抗拒」之不妥,至於行為態樣之「其他方法」,並不在上開修正之範圍,故修正前所規定之「他法」與修正後所規定之「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定義內涵應無不同。而修正前該條之「他法」必須符合法條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相類似之其他非法方法,故修正後亦應屬相同定義。
(二)從「法條文義」觀之:
若所謂「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係指所有違反被害人意願之猥褻行為,則條文前段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行為態樣即屬贅文,直接規定「對於男女以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即可,然上開修正後仍保留上開列舉行為態樣,顯見立法意旨仍列舉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之行為態樣,限縮「其他方法」之過度擴大解釋甚明。
(三)從「罪刑相當」原則觀之:
若將「其他方法」解釋為所有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則趁被害人不注意之際所為之猥褻行為,諸如:公車上或馬路上趁機碰觸男女胸部、臀部之行為,甚至在職場上相類不當碰觸之性騷擾行為,均構成強制猥褻罪,而最低刑度必須處以 6個月之有期徒刑,然從此類行為刑罰可責及非難性內涵而言,上開刑度與行為可責內涵顯不相當,不符罪刑相當原則。
(四)就「被害人主觀之感受」而言:
強制猥褻罪構成要件中,所謂「猥褻」之意義,應指對人之身體有所侵害,使人感到性羞恥,並引起他人之性慾或滿足自己之性慾,而對個人性自由之決定權有所妨害,始足 當之,若加害者雖係對被害人施予輕微暴行,然於瞬間即已結束,因時間甚為短暫,被害人尚未及時知覺有侵害發生,來不及反應時,該施暴行為即已終了,此時被害人之心理尚未有遭受強制之感受,因認不構成強制猥褻。綜上所述,本 院認從立法意旨、法條文義、罪刑相當原則及被害人心理感受觀之,刑法第224 條所謂「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應指與條文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相類之其他非法方法而言,諸如以酒將被害人灌醉等等,而為猥褻行為。參以被告行為後,於94年2 月5 日修正公布,95年2 月5 日生效施行之「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 項規定:「意圖性騷 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之罰金」,亦足以反證刑法第224 條所謂「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應係指與條文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相類之其他非法方法而言,而立法者為彌補上開立法疏漏,擴大保護被害人,遂增訂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 項之規定。
被告是利用告訴人A女不及防備與抗拒 時,靠近告訴人A女身後,自告訴人A女腋下伸手以5 指觸摸、抓捏、停留告訴人A女之左側胸部約10秒鐘許,行為雖非瞬間,仍屬短暫,且在告訴人A女發覺後,隨即報請會場人員陪同現場的警衛前來處理,被告亦縮手並遭斥責。換言之,告訴人A女遭被告觸摸胸部之際,尚未及感受到性自主
決定權遭妨害,侵害行為即已結束,且接觸時間甚短,客觀上並無足以引起他人之性慾,與刑法強制猥褻罪之行為人出於猥褻之故意,主觀上滿足自己情慾,客觀上足以引起他人性慾之要件尚屬有間。被告顯係意圖性騷擾,乘告訴人不及抗拒之際,而為襲胸之行為,惟本案被告行為時性騷擾防治法尚未實施,依罪刑法定原則,自不得另論以性騷擾防治法之罪責。
簡單說地院法官認為10秒襲胸應屬性騷擾防治法所規範,而非刑法強制猥褻,因如適用強制猥褻,則不符罪刑相當原則。
當然高院判決逆轉,
是否與輿論有關,
本人認為當然有相當之壓力,
且本人對於高院認定,10秒襲胸之時間,及被害人受強制之情形,是否達不能抗拒之程度,仍有疑義。
台中小康 wrote:
簡單說地院法官認為10秒襲胸應屬性騷擾防治法所規範,而非刑法強制猥褻,因如適用強制猥褻,則不符罪刑相當原則。
重點是這個
看不懂而硬凹的人好好看看吧
法官主要認定是在:性騷擾防治法跟刑法強制猥褻罪的刑度差異,而非無罪?
所以請教小康大大:差異主要是檢察官起訴引用法條(引用刑法而非性騷擾防治法)錯誤而造成法官的無罪判定(求處刑期不同)?
-----------
刑法第 224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 項規定:「意圖性騷 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之罰金」
-----------
ryoma77224 wrote:
我哪裡有說我不遵守了?我只說要提出異議OK?
是嗎
ryoma77224 wrote:
有沒有搞錯,你以為法律是誰定的?
今天如果定的法律全台灣的人民都不認同我不覺得它還有其效用
這是你自己講的 掌嘴50吧
ryoma77224 wrote:
又在打烏賊戰阿??三不五時扭曲他人意思你以為情勢會往你那邊轉嗎?
烏賊戰是什麼?哪間學校教的啊?我還變形金剛戰勒
還有 請恁別搞錯了 依照你這種水準 情勢一直都在我這啊

剛剛還有人講到道歉了勒

你該不會誤以為你講一些這種程度的語句 情勢就會在你那吧

不過至少他還知道道歉 不像有的人很可憐 朽木啊

ryoma77224 wrote:
而且你也實在太小看民眾了,
人民就是力量這道理我看你這輩子都無法體會吧!
說真的今天台灣政府若已經沒有大多數支持者那麼定再多法律也沒用,
大多數人不認同的東西其存在價值是什麼?
但若今天討論基礎不是民主政治那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依照你的觀點閣下或許不太適合台灣?
提出異議就是不遵守啊
請問一下中華民華憲法哪一條你犯了之後被警察抓 還可以在那邊提出異議?
笑死人了 我看你乾脆請大法官釋憲好了

人民力量?哈哈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