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你也給我聽者-更正為確實執行公費醫學生毀約罰則或及註銷醫生證書(註記資料來源)

台中冷凍人 wrote:
了解,所以你的論述基礎都是在於我的醫生朋友說之類的嗎?...(恕刪)


大大 您的 "人時地" 好像搞不太清楚 您要不要去做一下 "全身健康檢查" ?

這裡是 "閒聊與趣味" 不是 "論文與發表"

您的論述相當精闢 請上醫學雜誌發表
您如果無法認同 "閒聊"
小弟還真不知您在這裡 "企圖" 做甚麼 ?
台中冷凍人 wrote:
是的是的,那能不能麻...(恕刪)


一直改標題跟內文不煩嗎?

"我提出的看法均是有註明引用出處,並非無的放矢,引用資料來源已置頂...."
只要是媒體講說的就代表卻有其事嗎?
舔耳案,腳尾飯...等烏龍事件您忘了嗎?

我覺得您根本就是看到一個黑影就開槍....

除非可以從衛生署拿到資料或者您可以提供真實的個案,
不然這個討論有什麼意義?
要主管機關注意什麼?


usmle99 wrote:
強調一個讓民眾最切身...(恕刪)

對不起,請依主題發言,討論醫生考試資格請移駕他版,謝謝。
台中冷凍人 wrote:


我想,我提出的看法均是有註明引用出處,並非無的放矢,引用資料來源已置頂,不像某些人只會用我認為、我想說如此用語,且引用資料後故意誤導才是不敢茍同。


請問~

你引用的來源如果只是有"言論免責權"的立委的外圍組織會議記錄

那你引用的來源又有何可信度?

據我所知

沒有"毀約後"還在當"公費醫生"的


你po文的目的不是在此嗎?

請提出實際證據

證明你質疑的"毀約後還在當公費醫生"任何實際的證據!













這不是無的放矢不然是什麼?
Lutz wrote:
你確定你有把大法官解...(恕刪)

你確定你有把大法官解釋中的解釋文、理由書、意見書的意思搞懂?
就此案例,大法官認為公費醫學生就算把公費退回,衛生署依約亦可不將醫師執書發還給申請人不是嗎?

至於本人所謂
「但部份公費醫學生利用在學期間的人脈,取得金主贊助,在拿到醫生証書後,即毀約不去基層苦科服務,轉往報酬率較佳的科系服務...」的確是一種主觀認知的差距,不過不影響與本人的訴求「確實執行公費醫學生毀約罰則或及註銷醫生證書

再來您所謂的厚生會「 僅能算是一個由立委成立的民間組織而已.」本人也同意,不過至少本人就自身的論述提出可供參考的來源,而非我聽說,我朋友說如此。

歡迎網友提供可供參考資料來共同討論,而非一味的以自身的意見當作討論的依據。
zunlin wrote:
這不是無的放矢不然是什麼?...(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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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說 "司馬昭" 已經移民到台中 而且練成絕世武功 例如:

1. 隔山打牛
2. 無的放矢
3. 睜眼說瞎話
4. 牽拖歸厝邊
5. 項莊舞劍
.......... 等等

只不過 "路人皆知"
台中冷凍人 wrote:
你確定你有把大法官解釋中的解釋文、理由書、意見書的意思搞懂?
就此案例,大法官認為公費醫學生就算把公費退回,衛生署依約亦可不將醫師執書發還給申請人不是嗎?

怪了, 明明是自己前面講的有所矛盾, 卻來問別人有沒有看懂大法官解釋
既然你質疑我沒搞懂解釋文、理由書、意見書的意思, 那麼我看懂的地方在哪?
我在前面依據大法官解釋說明的內容有什麼樣的問題? 什麼地方是沒看懂的?
你不把別人講錯的地方講明, 卻說別人沒搞懂, 這是什麼道理?
那你要不要再跟大家說明一下這個解釋文分哪些部分? 內容分別是什麼?
以及這些內容在你討論的公費醫生違約問題提供了什麼樣的支持?

另外, 你前面自己說
台中冷凍人 wrote:
....部份公費醫學生利用在學期間的人脈,取得金主贊助,在拿到醫生証書後,即毀約不去基層苦科服務,轉往報酬率較佳的科系服務....

以及
台中冷凍人 wrote:
個人同意依照現行公費生的制度應該不會有公費生違約的問題出現,除非他是不想從事這一行,不過為什麼會有大法官的解釋函出來,就是因為已有前例發生,且經法院判決衛生署勝訴,但當事人仍不死心並提起大法官解釋。

被指正後卻說
台中冷凍人 wrote:
就此案例,大法官認為公費醫學生就算把公費退回,衛生署依約亦可不將醫師執書發還給申請人不是嗎?

這樣看起來, 是不是前後說法語意上有很大的矛盾?
那麼到底是誰先前沒有把大法官解釋看清楚呢?

既然你後來說衛生署可以不將證書發還, 那麼前面提到這個解釋文是為了什麼?
是為了證實曾有公費醫生因為違約而賠公費, 並被扣留醫師證書嗎?
那證實了這個跟你前面說毀約往報酬率較佳的科別服務有什麼樣的關係?
有人成功違約卻又在其他科別服務了嗎?


另外, 你自己提出來的大法官解釋跟厚生會資料兩者不是正有說法上的矛盾嗎?
那麼你無視於這種矛盾, 認為這個是可以當作參考的來源, 根據又是什麼呢?
如果提出來的資料有這樣的矛盾卻不自知, 好像也沒比其他朋友身邊的案例有說服力吧!
台中冷凍人 wrote:
Lutz wrote:
你確定你有把大法官解...(恕刪)

你確定你有把大法官解釋中的解釋文、理由書、意見書的意思搞懂?
就此案例,大法官認為公費醫學生就算把公費退回,衛生署依約亦可不將醫師執書發還給申請人不是嗎?

至於本人所謂
「但部份公費醫學生利用在學期間的人脈,取得金主贊助,在拿到醫生証書後,即毀約不去基層苦科服務,轉往報酬率較佳的科系服務...」的確是一種主觀認知的差距,不過不影響與本人的訴求「確實執行公費醫學生毀約罰則或及註銷醫生證書」

再來您所謂的厚生會「 僅能算是一個由立委成立的民間組織而已.」本人也同意,不過至少本人就自身的論述提出可供參考的來源,而非我聽說,我朋友說如此。

歡迎網友提供可供參考資料來共同討論,而非一味的以自身的意見當作討論的依據。



如果八卦雜誌報導的言論免責權立委成立的民間組織紀錄就可以當作證據!

甚至一味的忽略別人提出的"法條"依據


請問你的"質疑言論"有多少的價值可言?
ruby6436 wrote:
真實情況是
1. 十多年來沒看過毀約的公費生


奇怪,你所說的真實情況怎麼跟我聽醫生朋友說的完全不一樣。
zunlin wrote:
如果八卦雜誌報導的言論免責權立委成立的民間組織紀錄就可以當作證據!
甚至一味的忽略別人提出的"法條"依據...(恕刪)


大絕招重現江湖 !

哈哈哈 難道這就是失傳已久的 ....... "項莊舞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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