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級爛透的土城警察(9/1更新)

win1970 wrote:
桃園有個案例
有個婦人開車要左轉,在快車道上停車待轉,車頭有超過中線
結果對向一個年輕死小孩,騎車亂鑽,卻在快車道上高速撞上這婦女的轎車
後來真的變成死小孩

最後,法院判決肇事責任歸屬婦女比較多
因為她佔用了對方的路權,要付大部份責任
...(恕刪)


純討論....
機車不應該騎到快車道,
也就是說, 快車道的路權不屬於機車的,
因此, 以這個案例來說,
責任歸屬應該是機車騎士比較多吧....

如果撞上待轉轎車的是另一輛轎車,
那上述的路權觀念就適用了

各位的見解呢 ? 還是我的觀念真的有錯, 麻煩指正囉~~
右轉車輛執行車先行<==沒錯
右轉車輛要等候右後方沒有直行車輛才可以右轉<==沒錯

我都要先讓旁邊的機車道完全淨空,都通過後我才能右轉?<==其實樓主說的這句話是沒錯的..

也是行人及機車最大喔<==沒錯..... 行人 > 自行車 > 機車 > 一般自小客 .....

我搞不懂,警察的說法錯在哪...
jefkkk wrote:
純討論....機車不...(恕刪)



有個婦人開車要左轉,在快車道上停車待轉,車頭有超過中線
結果對向一個年輕死小孩,騎車亂鑽,卻在快車道上高速撞上這婦女的轎車
後來真的變成死小孩


重點在這邊,婦人是撞上對向車道的車輛..
poiu124 wrote:
重點在這邊,婦人是撞上對向車道的車輛..(恕刪)


您可能看錯了,
1. 是機車騎士高速撞上待轉轎車, (原文 : 對向一個年輕死小孩,騎車亂鑽,卻在在快車道上高速撞上這婦女的轎車)
2. 機車不應該出現在快車道上的, 也就是說, 快車道的路權絶對是不屬於機車.
poiu124 wrote:
右轉車輛執行車先行&...(恕刪)


我想表達的是.....
1.如果說要等我朋邊的車道完全淨空的話,請問我要等到何時?只要我遠遠的有看到機車
那我就不能靠右停,台北哪條路可以完全淨空,我想請大大可以告訴我一下,如果是鄉下道路當然另當別論
我一直遠遠的看到有車來,那我大概要等到半夜才能靠右停了吧!
2.我也知道行人>機車>汽車,但是可以像警察說的,不管有沒有違規,都是汽車的錯?這是在變相鼓勵行人及機
車最大所以可以違規?
3.還有今天我和機車都是直行車,而我已經靠右停了,但是是機車自己來撞我的,那我被撞還活該就是了?

jefkkk wrote:
純討論....機車不...(恕刪)

相信我....他的判決都已經出來了
所以你的觀念是錯的.....
我不知道現在的法律到底怎麼了,還有這種很奇怪的路權觀念
唉......
先前,我也有類似的經驗


當車禍發生時,你講再多都沒用

最重要的是警察那張現場圖

看了一下你畫的圖,你的右邊算是機車道,雖說是你的後方被撞到


但有幾個要點要釐清一下

當機車撞到你的時候,你的車是正的還是斜的

正的表示你有該路的路權,斜的表示你正要切換車道,這時你還沒有該路的路權,你必須禮讓有該路路權的車輛



另外,機車撞到你時,該機車是在機車道撞到你,還是她在機車道做邊的車道撞到你?

這也很重要,如果機車是在機車道撞到你,在加上你右轉沒注意後方有無來車,很明顯的是你不對

不要懷疑,台灣就是這樣,不管你多有理,警察、法官只看當時現場圖(判決比重至少8成起跳,筆錄有跟沒有一樣)
----------------------------------------------------------------
以上警察還可以開你一條 "應注意而未注意" ,我的切身經驗


如果該機車是跟你同一車道,只要人沒受傷,你就沒有錯了,因為你有比機車優先的路權



所以我現在如果是要路邊停車,我都會先切到慢車道,在趕緊把車子移正,這樣才能確保路權!



如果你有路權的觀念,通常都不太會車禍,就算發生你也不太會錯

行人有絕對的路權,就算是行人隨意穿越馬路、闖紅燈、逆向、走在高速公路... 你都沒有權力撞他,只要撞了,你就是不對,行人的這些行為,只能透過交警開罰

慢車的路權>小型車> 中型車> 客車> 大貨車....

同一條路權,前方車路權優於後方車,直行車優於轉彎車、主線優於支線...

至於當右轉和左轉撞在一起,我就不太清楚了



jefkkk wrote:


您可能看錯了, ...(恕刪)


我看錯了,抱歉..
我看成婦人去衝撞騎在對向快車道的機車..




jasonlu11 wrote:


我想表達的是.....(恕刪)


1.其實也不是說都不行,只是你必須要先確認右方來車,並且判斷會不會影響到右後方的車輛。
如果不判斷,或者判斷錯誤(自認為不會撞到,但去撞到),當然都可以視為自己的過失阿~
這不用爭辯什麼,因為法律就是如此。

2.這邊要討論路權的問題。事先聲明,我不清楚發生事故那段路機車是不是在專用道上。但以另一個事件來說明。行人走在人行穿越道上,不論車輛怎麼走,怎麼開,只要撞到人,就是車的不對。就算人去撞車,也是車的不對(除非可以舉證車輛已經善盡閃避的責任)。

3.就算都是直行車,你的車往右靠,就是右轉了,必須要打方向燈,確認右後方來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7條第二項:汽車在設有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除應依前項各款規定行駛外,於快慢車
道間變換車道時,應顯示方向燈,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第98條第一項第六款: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車子離開行駛的車道就是變換車道,右後方有車子本來就要讓他先行,並且要注意安全距離,法律寫的很清楚。
應注意而未注意,謂之過失...
你的情況要讓直行的機車先行,你才能轉彎
因為路權是機車的,待轉車要讓直行車先行
你要賠機車的損失

至於警察素質是有好有壞,我遇到的大多是不好的
我覺得大家都模糊焦點了
1.我有打方向燈,而我是已經靠右了
2.我後面都注意過來沒有來車,已經靠右了準備停下來,然後機車自己太快說被公車檔到來不及煞車,撞上我這樣我也是侵犯到他的路權?
3.應注意而沒注意??這誰來判斷?我有打方向燈而已經靠右了要停下來了,也確認過後面沒車,而機車自己騎太快說被公車檔到沒注意到,那這樣是我沒注意還是他沒注意?
麻煩請不要再拿一些爛法令來模糊焦點,那我開車在路上常常一些機車都擠到汽車道這樣算不算也侵犯路權?
警察要不要抓??真要搬這些爛法令的話,台灣隨便一條馬路都抓不完!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0)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