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n1970 wrote:
桃園有個案例
有個婦人開車要左轉,在快車道上停車待轉,車頭有超過中線
結果對向一個年輕死小孩,騎車亂鑽,卻在快車道上高速撞上這婦女的轎車
後來真的變成死小孩
最後,法院判決肇事責任歸屬婦女比較多
因為她佔用了對方的路權,要付大部份責任
...(恕刪)
純討論....
機車不應該騎到快車道,
也就是說, 快車道的路權不屬於機車的,
因此, 以這個案例來說,
責任歸屬應該是機車騎士比較多吧....
如果撞上待轉轎車的是另一輛轎車,
那上述的路權觀念就適用了
各位的見解呢 ? 還是我的觀念真的有錯, 麻煩指正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