扯!爆料要當事人同意怪法將上路 個資法開鍘 Facebook貼照恐觸法

oral wrote:
扯!爆料要當事人同意...(恕刪)


不是有要公告
嫖客資料的

那不是也處法


阿咧

花時間立這奇怪法案

乾脆花時間去立院打架好了。
我是蓮霧王 ~路過蓮霧園
小熊啦 wrote:
那~~~

以後有人亂丟煙蒂 飆車 ...等等違法事件

我們都不能檢舉囉?!?!

如果要檢舉還要告知被檢舉人你被我偷拍啦!!!

哈哈哈~!!!

這個國家 酷!!!

愛死台灣啦~

真是一個超級講究人權的地方~!


看來全世界的罪犯應該都要移民來台灣~

造就一個美麗『腥』


世界創舉!!


我也很想知道.....

究竟是哪些腦x 立委提案的啊??







_kazkaz wrote:
我比較好奇自己充當道...(恕刪)





鬼島的形狀已經有個雛形出來了
這麼多網友不喜歡這法?

為何沒人反映給代表你們的民代?

而且等大家成為偷拍的對象時可能才會慶幸還好有這法

我記得以前交警偷拍違規時

大家罵的要死而且規定在200公尺前要放警告標誌

為什麼一樣是偷拍大家會有兩套標準呢?
官員 公僕們 怕下台及沒選上後被報料抓去關,為自己留的後路,

我覺得現在的官員 公僕們 已經無所不用其極的在保護自己的利益,

有什麼方法好好的教訓一下他們,讓他們知道他們做錯了。

我要的是政府官員說錯話做錯事要認錯 ,不過要一個道歉跟一個改過的政策,
現在都錯事不道歉不改了,假如獨裁不選舉的話,哪有為人民福利而努力這回
事,為自己謀福利比較實在,這就是一黨獨大 獨裁 無選舉 無監督 無制衡的缺點。
狀況一

日月潭千人橫渡
新聞記者要報導前要一個一個去問被拍到的願不願意上電視??


狀況二
自己出遊拍下某夜市熱鬧的狀況 入鏡的路人甲乙丙丁通通要問 不然不能PO上網分享?

會不會這麼誇張啊........
對於立法院通過的法案,
人民可以行使哪些權力來反對啊......

對於警察躲著照相,我從來不會討厭或是抱怨,
畢竟沒有違規誰會被罰?
被罰就是違規啦~~~

而那些做不好的事情的人,甚至違反法律,
難道要這樣縱容喔......
會不會以後吃到難吃的餐廳或是服務態度很差的店家都不能評論了啊
真是有夠扯的,
好想知道是哪些委員投下同意票
喵小月 wrote:
會不會以後吃到難吃的餐廳或是服務態度很差的店家都不能評論了啊...(恕刪)
喵小月大大安! 好久不見!!
嗯要不要看一下條文我們在來評論改的對於 不對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不要新聞說什麼我們就照單全收

目前應該是修正案 二邊都沒有太多的意見 代表條文沒有修的太離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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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樣子主要參考依據是 "德國聯邦個人資料保護法"
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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