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晨耀並非罪大惡極~~~令人反感的家屬

真想叫它們定義一下甚麼叫做罪大惡極= =???
不過我想他們因該講不出來吧

lin10th wrote:
前幾天新聞自殺警察的女性,是不是殺了兩個人?


要不要有法律行為首先必須知道法律保障的"自然人"的範圍
就是從出生到死亡

...小孩還沒出生,所以不算是人
所以根本沒有所謂殺人的問題阿

mi001059 wrote:
我就是不爽才殺人」、「就算下地獄,還是跟呂清一沒完沒了…」,甚至在新竹地方法院出庭時,還對死者充滿恨意,揚言「我不願把命賠給他們,更不賠一毛錢」。


這種還不叫罪大惡極嗎

混蛋罪犯..配上混蛋家屬
mi001059 wrote:
剛剛看中天新聞採訪家...(恕刪)


那歐巴馬跟賓拉登

才是罪大惡極第一名吧
我的部落格 http://blog.yam.com/spst
莫零 wrote:
要不要有法律行為首先...(恕刪)



民法第7條也要看一下....

soscoco wrote:

請問你是要跟誰討論...(恕刪)


請問從哪一句話可以看出我不夠嚴肅看待犯罪呢?

我舉清大王水案的例子,不是要針對洪曉慧個人,只是要點出一些問題,如果有看過當初清大王水案的判決書(網路可找到),裡面有檢察官為什麼沒有沒有求處死刑的一些字眼,其中有提到學歷,而且當初洪姓曉慧在犯案前有保留男方的保險套與精液,並且是在擊昏女被害人後,把保險套放置在旁,想要嫁禍給男方,並且王水滅屍。


舉前幾天新聞那位女性墮胎兩位還子的事情,這也是當今法律最為棘手的一個爭辯,就是墮胎與安樂死該不該合法化,這倒不是該先今過完政的討論,最後才大家共同接受的制定法律嗎?

怎麼會說應該完完全全不考慮法律的出發點,而認為這些較嘴砲呢?...依法行政是要 rule of raw,而非rule by raw...這兩者的差別應該很明顯了。


對於我的身分,我到覺得沒有必要說,不論我是大學教授、學生、法官、律師、士農工商,都有資格說這些話的阿,這跟這種潛在的階級是沒有關係的。


就是用嚴肅的態度,才會討論到這麼多,簡單的殺人者死,認為這是絕對正義的觀點,這才是不嚴肅看待生命與法律


讀書苦 讀書累 讀書還要繳學費
lin10th wrote:
請問從哪一句話可以看...(恕刪)


法律既然都判了死刑就該死

這樣夠公正吧

不然怎對無期徒刑的受刑人交代.....

等等裡面幹的要命,想著,早知道多殺幾個多強姦幾個~~

==============
打別人一巴掌賠10萬
幹掉一個人也賠10萬
是我我會嘔死~
請勿購買韓國品牌,買伊索比亞的產品人家還會和您說謝謝,買韓國產品他們只會笑你笨再桶你一刀
殺人者 人恆殺之
判了死刑就乖乖受刑吧

怎會有人以為這樣不算是罪大惡極咧
lin10th wrote:
請問從哪一句話可以看...(恕刪)

從閣下的論點~
如果你非學法我覺得很可惜~
換個角度想~今天你不在審判的位子上~你討論了這麼多也只是在嘴砲~因為你無法說服任何一位跟你想法相反的
只是流於形式~
今日你如果是袞袞的立委諸公~我真的沒話說~
你是法官~我也沒話說~是律師~我更沒話說~
我已經說過了~不在其位不謀其政~
你討論到這裡請問你在宣洩你的理念嗎?曲高和寡~對社會有幫助嗎?
若不要講到社會公益~請問你的話是否是在嘴砲~
若你真的有心想要找事做~誠心建議你可以去旁聽法律系開的課~
否則~流於嘴砲不說~還徒增有如岳不群的罵名~
台灣的法律其實殺人很難判死,要看實際狀況..........

像這種有債務糾紛如果他只是槍殺了跟他有糾紛的當事人,或許只會判無期徒刑而已........

重點是他用行刑的方式殺了其他兩位無辜的人,這才是十惡不赦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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