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

台中小康 wrote:
故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9條第一款規定有關身高限制規定明顯牴觸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因而無效。
那請教:

1.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規則這個「行政命令(授權命令)」,在不考慮有無牴觸其他法律時,有沒有效?
若無效,全部都不用講了,警察人員的考試任用全都有問題,若有效,才能再往下看有無牴觸其他法律
2.公務人員考試法是不是這考試規則之母法?如果不是,就不用看公務人員考試法了,只要直接看這考試規則有無抵觸就業服務法,就是樓主所講:考試規則第9條第一款規定有關身高限制規定明顯牴觸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因而無效。
若這是他的母法?再往下看

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規則有無牴觸公務人員考試法?
4.公務人員考試法有無牴觸就業服務法?

如果3.或4.其中之一有抵觸:抵觸其母法、其母法牴觸其他法律,那考試規則肯定是無效
如果3.4.都沒問題,→這就是重點所在,既然就服法允許其他法律-公務人員考試法-另訂法則,而公務人員考試法又授權考試規則訂立他的內容,怎又會變成訂立出來的東西無效?


有沒有人能將樓主的文白話一點告訴我
我這個連業餘都排不上的和專業的程度真的差很多
來吧~還是讓樓下專業的來吧
===如果看到我在賣東西,那就是帳號被盜了。===
吃飽撐著沒事做 wrote:
你是看到鬼還是卡到陰...(恕刪)


司法院網站當機,
我看不到判決全文,
但你判決節錄中所述:
揆諸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擬任警察官前,應實施身家調查,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警察官於任職前,應注意其智力、體能、學識、經驗及領導才能,並考量其對任職之地區、語言、風俗、習慣、民情等適應能力」


哪個地方提到身高啊????
身高與智力、體能、學識、經驗及領導才能哪一項有關啊????

我之前討論: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9條第一款規定有關身高限制規定明顯牴觸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因而無效。

請問有何錯誤請指教。
天天白日夢 wrote:
那請教:1.公務人員...(恕刪)

咱不敢說什麼專業不專業,起碼有案例判決可看,下面這兩段話,即可看出警察到底適用什麼法
吃飽撐著沒事做 wrote:
為符合一般社會大眾對警察人員期待與信賴,且我國「警察教育」,不但以法律定之,且係經由特別法予以規範

吃飽撐著沒事做 wrote:
參照司法院釋字第五四七號等相關解釋意旨,因係屬細節性與技術性事項,本於專業考量及尊重專業特性,與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應無違背
台中小康 wrote:
司法院網站當機,我看...(恕刪)

忍不住的說聲...............靠......北邊走咧

你是不會看標題下的是什麼喔??
解釋內容是啥喔??
一定要提到身高才算數??

若是按照您說的內文並無提起,那我也可以說....眼睛瞎一隻or耳朵聾一邊
只要不影響開槍or聽力,是否也能報考,反正內文也沒提到
下面文章第一段引言,請看一下第一句話(藍色字體)

就已經跟你說警察限制適用於特別法,偏偏你就要用就業服務法來講
逆細低鬼打牆囉??

吃飽撐著沒事做 wrote:
為符合一般社會大眾對警察人員期待與信賴,且我國「警察教育」,不但以法律定之,且係經由特別法予以規範

吃飽撐著沒事做 wrote:
參照司法院釋字第五四七號等相關解釋意旨,因係屬細節性與技術性事項,本於專業考量及尊重專業特性,與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應無違背
天天白日夢 wrote:
那請教:

1.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規則這個「行政命令(授權命令)」,在不考慮有無牴觸其他法律時,有沒有效?
若無效,全部都不用講了,警察人員的考試任用全都有問題,若有效,才能再往下看有無牴觸其他法律
2.公務人員考試法是不是這考試規則之母法?如果不是,就不用看公務人員考試法了,只要直接看這考試規則有無抵觸就業服務法,就是樓主所講:考試規則第9條第一款規定有關身高限制規定明顯牴觸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因而無效。
若這是他的母法?再往下看

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規則有無牴觸公務人員考試法?
4.公務人員考試法有無牴觸就業服務法?

如果3.或4.其中之一有抵觸:抵觸其母法、其母法牴觸其他法律,那考試規則肯定是無效
如果3.4.都沒問題,→這就是重點所在,既然就服法允許其他法律-公務人員考試法-另訂法則,而公務人員考試法又授權考試規則訂立他的內容,怎又會變成訂立出來的東西無效?


有沒有人能將樓主的文白話一點告訴我
我這個連業餘都排不上的和專業的程度真的差很多
來吧~還是讓樓下專業的來吧
...(恕刪)


行政命令(授權命令)未牴觸法律或憲法當然有效。(行政命令分為很多:如授權命命、職權命令等)
有興趣自行搜尋研讀。

行政命令只要牴觸法律即無效,不論是否為其母法。

你的法律位階概念尙缺,
建議多讀憲法、行政程序法及中央法規標準法后再來討論。
台中小康 wrote:
你的法律位階概念尙缺,
建議多讀憲法、行政程序法及中央法規標準法后再來討論。

我也建議你多讀讀何謂特別法
patrick753 wrote:
老實說
考警察的身高限制並不高...(恕刪)


老實說~真的蠻嚴的!
考警察~再加個限制年齡27歲~~為何看不起三十歲的壯丁!~
三十歲正是生心理發展最健全的時候!
至少
不會像二十啷噹的少年警察,指揮交通還偷看窄裙妹~
吃飽撐著沒事做 wrote:
忍不住的說聲.......(恕刪)


你的法律概念.......

去請問別人後再來討論吧。

台中小康 wrote:
你的法律概念.......(恕刪)

呆呆的你喔,證據都足了,還要凹
來吧,再給你一篇文章,咱這次用連結,以免你說什麼什麼當機.....怪我咧
不知道你再凹蝦毀,自曝其短,笑死人,別再自以為是的以為自己法律很厲害
這樣凹,真的只會讓人看不起.....別說這篇新聞造假,或者是公信力不足阿
那真的...........會讓大家笑翻

點我

文章內容最後提到
賴樹立表示,就服法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權利,「除非法令另有規定,否則不能在種族、宗教、性別、出生地、容貌、五官等條件設限」,如警察、軍人因另有法令規定,可以排除就業服務法規範,「空服人員依法不能排除就業服務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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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姑狗好久喔
台中小康 wrote:
行政命令只要牴觸法律即無效,不論是否為其母法。
所以這是我打不通的任督二脈?!

那樓主可以再去舉發一次
真的,專業的不多了
解釋給勞工局聽
看是不是他們對這個的認知也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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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關鍵了,下樓吃飯~
===如果看到我在賣東西,那就是帳號被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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