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績效不佳資遣員工, 卻被告是因為她懷孕而資遣

oviraptor wrote:
"考績好不該解僱"是法官刻意拿來電資方用的
你在法律上絕對不可能推論到"考績不好所以可以解僱"
不要害當事公司心存僥倖

我想這應該是違憲吧
同樣性質的證據,不能有利時就採用,不利時就否定吧
憲法有規定公司不能解雇員工嗎? 那外商還敢來台灣嗎
那如果可以解雇, 總要有個評分標準, 很多公司就是以考績評分, 公家機關一樣採用考績評比

你說的就算要解僱
也要走完一定的程序,這倒是比較合理的說法,
但如果說考績不好不能解雇,法官根本是自打嘴巴,公家機關何嘗不採用考績,
之前也曾議連續丙等幾次要開除
不過,台灣法官判案真的常標準不一,大法官釋憲倒是都很公正
感謝各位大大的回覆與指教,讓我學習了不少
網路上的文章大多是以勞方的角度去教導怎麼對付沒良心的資方
很少有文章教導資方怎麼面對沒良心的勞方

不過,學到重要的一點,當公司聘用員工之前,一定要很明白的規範對員工的要求(例如,產能),若真的不適用,也要在資遣員工前,提出所有的書面提醒,光是口頭規勸是沒有用的

回覆DAVID 大大, 沒錯, 是工廠作業員, 很多傳產的員工都要寫日報表來記錄產能。有人提到的客觀性,數一數多少數量,馬上寫在日報表,這還不客觀嗎?
從你的回覆語氣裡,這麼站在勞方想,感覺你大概是被貴公司欺負的很慘吧!辛苦了~
還有一點,是誰規定五點多一定是上班時間呢??




這女的還真是客氣,只要三萬而已,要是我就提告+鬧上新聞,到時你想30萬都不一定能和解的了
公司絕對可以資遣績效不佳的員工
但必須提出很多客觀證據
證明公司已經盡了一切努力去輔導這位員工
並給予他足夠的時間去學習
最後還是沒有辦法達到合理的標準
光這些證據
大部分的公司都提不出來
所以外商會選擇用錢來解決問題
只要資遣費多給一點 員工就不會說話

如果是孕婦那就更麻煩了
公司還得證明這位員工已經得到孕婦合理的對待(如休息,轉職等等)
但還是無法達到孕婦的標準
絕對不是公司為了省產假/育嬰假/留職停薪而產生的人事成本(如已經有其他員工育嬰假的前例)
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
用錢解決 還是一個比較快的方法


另外 考績好所以不能解雇
無法等同於 "考績不好可以解雇" 的
這是一個邏輯問題
有興趣的可以上網查詢一下

口頭申誡根本沒用



我最近才聽一個案子
是"受害者"的父親說的
同樣差不多是進公司半年最後以績效不佳開除告上法庭
她的父親四處抱怨這公司不體恤女性懷孕時的不適與容易疲勞

不同的是該員進公司時已經懷孕
依照法令面試時其實不能問說有沒有懷孕
所以就這樣進去公司
等公司發現時已經晚了(過了試用期)

然後....

其實我覺得她根本是故意的



---

不過以同是資方的立場

我絕對不會在知道人家懷孕後開除人
要也是等小孩生下來再來解決
(若是到時依然績效不佳)

畢竟女人懷孕時真的是不方便
容易疲勞~也有些一路害喜害到生的
身為雇主~~當聘用女性職員時就得把這些考量在內

樓主若也是女性
不擔心哪天自己懷孕也被以績效不佳為由開除嗎
(我沒見過懷孕後績效不下降的員工)


其他問題的話那是主管的問題
績效不佳的試用期時主管早該下手砍了
哪還留到她懷孕


---

說真的

三萬而已
付的爽快些

在那為了三塊跑法院
傳出去會被其他有往來的公司看衰勒
到狗窩裡說狗臭 豈有不被狗咬的道理
amysbowzi wrote:
不過,學到重要的一點,當公司聘用員工之前,一定要很明白的規範對員工的要求(例如,產能),若真的不適用,也要在資遣員工前,提出所有的書面提醒,光是口頭規勸是沒有用的

提出書面提醒也沒用, 當事人可以說沒這回事
如果你要他簽名,他不簽你也沒轍
因為你就是解雇不了他,才做這些程序
今天你要他簽,他當你屁話,你仍然不能解雇他

簽任何宣告勞資雙方責任的文件,最好全在雇用前,或試用期滿之前,這時很配合
以後簽的任何文件,他都可以說怕都丟工作或被懲罰,而不甘願簽下的

有些人說試用期可解雇,可是據我聽到的,試用期的存在好像也是有爭議的
tim901 wrote:
我想這應該是違憲吧
同樣性質的證據,不能有利時就採用,不利時就否定吧
憲法有規定公司不能解雇員工嗎? 那外商還敢來台灣嗎
...(恕刪)


連憲法都扯上了...
都已經有專家電你好幾次,
還在執迷不悟。

你怎麼不說憲法沒規定不能賣菸酒給未滿18歲的青少年,
所以現行的禁令違憲呢?
憲法還有明訂人民的工作權應予保障咧,
你倒是找出憲法上的解僱權來瞧瞧。

對弱勢者給予立法特別保障,
本就是合於憲法意旨的。
我國勞工保障相關法令比起大部分已開發國家其實落後很多,
是最近幾年才急起直追。

當資方想引用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解僱勞工,
近年實務上多採從嚴認定,
僱主必須提出相當多的積極、消極證據以資證明,
否則僱用權在資方、考績權也在資方,
要如何防止其濫行考核惡性解僱?

amysbowzi wrote:
網路上的文章大多是以勞方的角度去教導怎麼對付沒良心的資方
很少有文章教導資方怎麼面對沒良心的勞方
(恕刪)


>>>

資方有錢 , 有法律顧問

何需教導呢 ?

資方要作的

就是依法行事 , 不落人口實 , 要有社會責任

>>>

我前年公司指派接任

處理一個準備全部裁撤部門 , 原因是業務委縮

面對的也是勞方

我的作法是

1.召開全部門勞資會議 , 通知員工這項決定 ,與員工面對面討論

儘量符合員工的訴求 .

2.事前調查整個關係企業 , 有無缺額 , 輔導有意願的員工轉任

薪水照舊 , 年資保留 , 特休保留

3.不想調任的 , 就依勞基法之規定 , 給付資遣費 , 預告工資 + 一個月

(公司財務也很困難 , 只能爭取這樣)

4.交付非自願離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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